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 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在旅 游活动中不得安排以下活动: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六、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 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 社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旅行社提供Hale Waihona Puke Baidu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 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真实可靠” 是指信息来源可以信赖,信息内容完整、准确、符合信息提 供当时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据以作出判断和决定的依据。
四、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以上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 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超经营范围的情况
五、不得安排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五、不得安排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旅 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悬挂位置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 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 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 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 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悬挂位置的规定
(5)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 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 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四、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 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 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 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 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 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 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四、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 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 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其他超经营范围的情况
“虚假宣传”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为了获取竞 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性能、用途等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和说明,致使消费者产 生误认误购的行为。
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 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出借行为:
(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 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