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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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 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以分 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无论何种提示,都 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正常营业时间和规定的 地点提示,持票人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 兑提示时,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 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 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 还持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变为承兑人,必须 承担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
国际贸易结算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主要涉及支付工 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必 须在合同中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主要是通过非现金结算, 通过银行中介,以票据实现资金划转。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 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 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 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们 这里所说的票据仅指其狭义含义,常见的票据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际贸易结算以使用 汇票为主。
(1)含义 (2)要件
支票( Cheque)是与银行签有支票协议的存户 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指定人或 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 命令,即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一般来说,支票必须包括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付款地、出票日期与地点、 出票人签名。由于各银行设计制作自己的支票,所 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银行支票外观差别较大。
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 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 提示、作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 有权对其前手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 及作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等其他有关费 用。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 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 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 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第六章 国际结算与融资管理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
掌握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和方式 了解对外贸易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的主要 方式 理解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的过程 理解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结算工具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就是利用某种结算工具, 通过特定结算方式办理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的经济活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由国际贸易引起 的,与之对应的国际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也可能是由于 国家之间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引起的,与之对 应的结算称为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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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汇票付款 和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 此时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 否则丧失对前手酌追索权,前手背书人再通 知他的前手,一直到出票人。持票人请公证 机构作出拒绝证书以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 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由此,持票人得以 行使追索权。
根据国际惯例,汇票的成立是以必要项目的齐全和 合格为前提的。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 规定,汇票一般应载明“汇票”字样、无条件书面 支付命令、一定的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付 款人、受款人、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和出票人签字 (参见图6 -1)。
为了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明了,票据的形 式和内容是“要式”的。出于同样原因,票据行为 也是要式的,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 且严格的规定。
支票本质也是一种汇票,只不过支票的付款人 必须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票人在该银行持有存 款并且根据协议有权开立支票。并且支票必须即期 付款,所以无须注明付款期限。没有存款的出票人 的支票得木到付款,有存款而没有支票协议的出票 人签发的支票也同样得不到付款。
(1)含义 (2)要件
本票( 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 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简言之, 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票据。
(1)含义 (2)要件 (3)票据行为
对于汇票( Bill of Exchange)的定义,不同国家 的票据法的规定稍有区别。在国际上有广泛 影响的《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 向另 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 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 人或其指 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 支付命令。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汇票的实质 是一个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付款(Payment),是指即期汇票付款人在接到 持票人付款提示时,或远期汇票承兑人在汇 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后, 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 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 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 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 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 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 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也可以在未到期时 向银行或贴现公司兑换现款。汇票在遭到拒 付时,还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 律权利。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 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 等项目,经签字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 款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签字和交付汇 票。
根据国际《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规定,本票应 具备以下几项内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承诺、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收款人 名称、出票地点与日期、出票人签字、确定的金额 (参见图6-3)。 一般来讲,本票是自己出票自己付款的一种票据, 是一种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书面承诺,这是本票 与汇票、支票的最显著的区别。因为本票的出票人 是绝对的主债务责任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 即要求法院裁定。法院只需审核票据内容,如记载 合格,票据成立,就可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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