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中国法制史之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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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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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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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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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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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4.妄言罪
《项羽本纪》:“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 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 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
(二)主要罪名
5.非所宜言罪
《史记·叔孙通列传》:“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 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 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5中国法制史-秦

5中国法制史-秦

(二)罪名
秦朝的罪名包括三大类罪(11种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禁止人们诽谤皇帝) (3)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 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 (4)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 的言论) (5)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6)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 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六 经济立法(下)
(三)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 (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 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 检查评比制度。) (2) 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 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 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1) 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 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 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 的换算比例。) (3)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秦始皇兵马俑
历史人物——秦始皇
公元前259-前210,战国时期秦国国君, 秦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 。公元前 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时年仅十三岁。公 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公元前236年 亲政后,任用李斯为相,继续奉行商鞅变法 以来的法家政策。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 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下)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 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 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 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 告"重罚。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 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中国法制史:秦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2 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中国法制史秦代

中国法制史秦代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是朝廷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 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二十九 种之多(睡虎地秦墓竹简)。律在后世 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由 此奠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 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大量 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 宽0.5~0.8厘米,以之为依据,文物出版社 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 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语书》、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部分。墓主名喜。从事过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出土的法律条文和文书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 国前,但在秦统一后继续适用。是目前研究秦 代法制的主要依据。
.不孝。秦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孝的作用。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 孝子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曾祖 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二)刑罚制度(刑名) 秦刑罚残酷,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为什么?
在秦代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很多酷 刑。秦王朝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 史转变时期,在刑罚上的特点是,既保 留奴隶制时期的酷刑,又制定一些新的 刑种,因此,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官吏对所管地区发生犯罪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 任,知而不敢处理的是“不廉”,应当论罪而 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 上犯罪标准,判其无罪的,是纵囚罪。 法律答问: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轻判,应轻判 却重判,叫不直罪。 司法官吏因过失量刑不当,叫失刑。
(六)程、课:程即规章,章程或程式,《工 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一种 法律规定。课:即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 门法规,《说文》:课,试也。即考查、考核。 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考核、督促畜牧 人员有法规。 成年母牛10头,如六头不生小牛,处罚有关官 吏。母羊10头,如四头不生小羊,处罚有关官 吏。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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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秦代法律制度而今天下一统周。

而今天下一统周。

礼乐文章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

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

却是春禾换日头,却是春禾换日头,天下由来不固久。

二十年间不能守。

不固久。

二十年间不能守。

卯坐金头带直刀。

卯坐金头带直刀。

第一节秦代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为主,(一)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刑赏兼备,(二)刑赏兼备,重刑轻罪二、秦朝的法律形式(一)律(二)令、制、诏(三)式(四)法律答问(五)廷行事(一)律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上页(二)令、制、诏令是秦以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后来,秦始皇改皇帝的命令为制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式一般泛指公文程式 --《封诊式》(四)法律答问是一种以答问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做的正式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是秦律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一、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1、秦中央政府2、秦地方政府1、秦中央政府宰相奉常典客皇帝御史大夫郎中令宗正太尉卫尉太仆廷尉治粟内史少府2、秦地方政府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丞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审民能,以任吏”“审民能,以任吏”第三节刑事法律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一)犯罪成因(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成因1、犯罪的经济原因2、犯罪的政治原因3、犯罪的生理原因(二)犯罪构成1、犯罪的主体方面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的主观方面4、犯罪的客体方面二、主要罪名(一)不敬皇帝罪(二)诽谤妖言罪(三)盗窃罪(四)盗徙封罪(五)以古非今罪(六)妄言罪(七)非所宜言罪(八)投书罪(九)乏徭罪 (十)不得兼方罪三、刑罚体系(一)死刑(二)肉刑(三)劳役刑(作刑)(四)流刑(五)耻辱刑(六)财产刑(七)连坐刑(一)死刑枭首、弃市、腰斩、车裂、戮、定杀、具五刑、囊扑、凿颠、抽肋、镬烹(二)肉刑黥、劓、刖、宫(三)劳役刑(作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罚作6、候(四)流刑包括迁、谪、徙等(五)耻辱刑髡刑、完刑、耐刑(六)财产刑包括有赎刑、赀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秦朝法制
(四)监察制度:御史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特殊的权利主体——户 (二)所有权:私人的有权、国家所有权、所有权瓮中保护、消灭 (三)债权:买卖、借贷、债务担保、履行 (四)婚姻与家庭:结婚离婚都要登记、继承
三、经济管理法规
(一)农林牧业管理法规 (二)手工业管理法规 (三)赋税徭役管理法规 (四)金融管理法规 (五)商业管理法规
第二章 秦朝法制(前361-前221-前206)
第一节 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立法活动
一、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法制原则
(一)法家思想的影响:战国法家兴起--商鞅入秦
(二)秦的法制原则 1、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 2、法令由一统 3、弃礼任法,重刑轻罪
二、商鞅变法与秦律的制定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2012年司考题
56.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 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 选项属于徒刑?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答案:ABD
第三节 秦律的性质与世界地位
一、秦律的性质与时代特征 (一)打击割据势力,坚持中央集权 (二)重法轻儒,厉行“法治” (三)限制奴隶制度的同时,又维护奴隶制的残余 (四)条目繁杂,缺乏系统 二、秦律的立法成就 (一)调整范围广 (二)内容详细具体 (三)语言精确,通俗易懂 (四)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不充 三、秦律与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比较 (一)共同点:体例上诸法合体 (二)不同点 1、秦律的调整范围比《十二铜表法》宽 2、秦律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私法色彩浓厚 3、秦律摆脱了宗教束缚,《十二铜表法》中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 混杂
陈胜吴广 起义
秦律:1、区分“非公室告”和“公室告”。2、“州告”。 “非公室告”:指儿子、奴妾因盗受到父母主人处罚而因此向官府提起的诉讼,官府 不予受理,坚持告诉则承担刑事责任。 “公室告”:任何人都可提起告诉。 “州告”:指指控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即“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 又以他事告之”。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不实之罪。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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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 ‚ 课 ‛ 是关于检验 、 考核 、 督课的专门法 律文件 。 ‚ 云梦秦简 ‛ 有 《 牛羊课 》, 为考 核畜牧人员饲养牛羊的专门法规 。 ( 六 ) 法律答问 ‚ 法律答问 ‛ 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吏 对 ‚ 律 ‛‚ 令 ‛ 所作的权威性解释 , 与法律 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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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制、诏 ‚ 命 ‛‚ 令 ‛‚ 制 ‛‚ 诏 ‛ 是皇帝针对 特定事项发布的法令 、 文告等法律文件 。‚ 命 ‛‚ 令 ‛‚ 制 ‛‚ 诏 ‛ 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法 律形式之一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在 ‚ 命 ‛‚ 令 ‛‚ 制 ‛‚ 诏 ‛ 与律及其他法律形式发生冲 突时 , 要以 ‚ 命 ‛‚ 令 ‛‚ 制 ‛‚ 诏 ‛ 为 准。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 实力 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 的土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 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 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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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法 ‛‚ 术 ‛‚ 势 ‛ 综合为 治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 , 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 ‚ 法治 ‛ 思想 , 全面贯 彻 ‚ 以 法为本 ‛‚ 事断 于法 ‛ 的法家法制传统 , 反对儒家倡导的 ‚ 礼 治 ‛ 原则 。 作为 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所提出的 ‚ 法 ‛‚ 术 ‛‚ 势 ‛ 三者相结合 , 对国家实 行综合治理的 思想 , 被运用到秦朝的封建君主专 制中央集权的法制建设中 , 影响了 整个国家的运 作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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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所谓刑 事责任年龄 , 就是法律确 认或规定的对犯罪行为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 按照 《 秦律 》 规 定 , 未成年人犯罪 , 一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 或者是减轻刑事责任 。 秦朝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 是身高 , 这和以后历代的规定是不同的 。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位。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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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 (二)肉刑 (三)劳役刑(作刑) (四)流刑 (五)耻辱刑 (六)财产刑 (七)连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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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枭首、弃市、腰斩、车裂、 戮、定杀、具五刑、囊扑、 凿颠、抽肋、镬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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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肉刑
黥、劓、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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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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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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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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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强调 “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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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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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
定 (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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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籍制
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 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 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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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方面的规定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 主物、从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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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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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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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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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法制史 秦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罪名 、 1)危害皇权和集权制度的犯罪 ) 2)职务犯罪: “犯令”、“废令” 废令” )职务犯罪: 犯令” 3、刑罚 、 1)死刑:有十几种,如弃市、具五刑等。(参阅 。(参阅 )死刑:有十几种,如弃市、具五刑等。(参阅p41) ) 2)肉刑 ) 3)笞刑 ) 4)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 )徒刑(作刑) 妾 ④司寇和舂 ⑤侯 5)羞辱刑:髡、耐、完:耐剃胡子,髡剃发。 耐剃胡子,髡剃发。 )羞辱刑: 6)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 ):赀刑 ),赀戍 )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 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赀徭 (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7)迁、谪 )
睡虎地秦墓竹简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 云梦秦简》
(二)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 、 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秦律十八种》 效律》 秦律杂抄》 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 、 法规。 法规。 3、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 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 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 、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 判例”之意。 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其它: 课等。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 云梦秦简》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一-秦..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一-秦..

秦 类型

羞辱刑 髡、耐、完

代 经济刑 赀(甲、盾、徭)、赎(耐、迁、

宫、死)
刑 痛苦刑 笞 、杖 自由刑 城旦舂 鬼薪 白粲 隶臣妾 司寇

罚 流刑 迁、谪
体 肉刑 黥、劓、刖、宫
系 死刑
弃市、戮、磔、坑、枭首、具五刑
株连刑 族、收
第五节:秦代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级别 中央
机关 皇帝 丞相
本章思考题
1、秦代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与 前代相比最根本的变化何在?
2、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秦代法制 的哪些特色?
3、释义: 云梦秦简 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封 诊 式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权
秦八斤铜权,高5.5厘米、底径9.8厘米,重2063.5 克,权身铸有“八斤”二字并刻秦始皇二十六年统 一度量衡诏文。
秦 代 疆 域
第一节:法家人物与秦国法制
——从商鞅到秦始皇
一、商鞅与秦朝法制 ——秦朝法制的奠基人
商鞅(前390~前338), 原名公孙鞅,战国时卫 国人,又称卫鞅。又因 封地在商,世称商鞅。
商鞅徙木立信 授法经以相秦 商鞅改法为律
明法重刑 奖励告奸 奖励耕战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
二、三公九卿制
(一)三公 (二)九卿
三、郡县制
(一)围绕郡县制的争论
(二)地方郡县结构的形成
郡(郡守、郡监、郡尉) 县(县令、县长) 乡(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亭 里
四、官吏的管理
五、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
2、监察法规
第四节 秦朝的刑事法律
一、犯罪 二、刑罚
秦代刑具
右上:钳 右下:镣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体系
秦朝建立了完善的罪名体系,包括危 害皇权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 等,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
刑罚制度
侦查与审判
秦朝重视案件侦查,建立了严密的告 发、逮捕、审讯制度。审判程序分为 庭讯、取证、判决等环节,注重证据 和口供。
秦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 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执行严格, 体现了秦法“重刑主义”的特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六国的法律进行整 合,制定出统一的法律制度,如《秦律十 八种》、《效律》、《法律答问》等。
在秦朝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渐 显现,如“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 结合的思想,以及“德主刑辅”的刑罚原 则。
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01
法家思想为主导:秦朝法律制 度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注重法 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调法 律的统一和适用上的平等。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 习教案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秦朝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 秦朝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01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秦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03
商鞅变法
统一六国后的法律整合
法律儒家化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 集权,同时改革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赋 税制度。
义,重视口供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及时的审理。
诉讼制度与审判程序
01
诉讼制度
秦朝实行严格的诉讼制度,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法庭参加诉讼,不得
由他人代理。同时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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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审讯(讯狱):获取并记录被告的口供
读鞫:读给被告听,得到属实的答复,并记录在案。
论:判决
乞鞫:当事人不服称冤、可以申请再审。
主持审判的官员有“不直”:故意出罪(重罪轻判)、故意入罪(轻罪重判);
“失刑”:非故意的错刑,与“不直”相对;“纵囚”:有罪故意判无罪、有罪故意不判。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皆有法式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轻罪重罚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二、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式
律(法)、令(诏令)、式(程序、格式)、法律答问(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廷行事(司法审判成例)
三、律令简牍
睡虎地秦简
里耶秦简
岳麓书院秦简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秦朝设置了严格的考课制度,“课殿最”。
处罚的形式,按照轻重依次为:啐、赀、免、废。
流刑:不得迁回
财产罚:赀
赎刑:用交纳财物代替刑罚。
三、刑法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男六尺五、女六尺二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
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共犯加重
自首从轻
连坐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出卖和转让都需要变更登记。
二、债
公有债于百姓:县偿。
百姓有债于公:居债(以劳作代偿);官吏代偿(时间足以收责,弗收责,其人死亡)。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另一方面负责审理诏狱的案件。
地方: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郡设置“决曹掾”、县设置“丞”。
二、诉讼制度
告:百姓举报他人犯罪。
公室告:凡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代表国家的官吏必须纠举,百姓不论作为被害人还是知情人,也得举报,官府应予受理。
非公室告:凡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髠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子及臣妾不得告发;即使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劾: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程序:讯(质证)、鞫(审问)、论(判决)、献(上报)
二、监察制度
中央设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
地方郡设置监御史。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谋反罪
违反制命罪
强窃盗罪
杀伤罪
乏徭罪
二、刑种
死刑:戮刑、车裂、弃市、枭首、腰斩、族刑、具五刑(先施肉刑,后处死)
肉刑:墨、劓、剕(断足)、宫
耐刑:剃去鬓须
徒刑:城旦(筑城)、舂(舂米)、鬼薪(砍柴)、白桀(择米)、隶臣、隶妾、司寇(伺察寇盗)、舂司寇(虽判司寇实则舂刑)、候(伺察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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