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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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当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重新评估设立。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项或分类制定,其
中每一个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分配标准和使用范围。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评审和绩效目标因素法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执行,应当提前谋划、尽早组织、加快拨付。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年内执行不完的专项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并核减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4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和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分别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