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协商模式)抵押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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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协商模式)抵押人专用
1.抵押权人(甲方):姓名李小姐,身份证号码44******36,住所深圳龙岗,联系电话136****59
2.
抵押人(乙方):姓名余小姐,身份证号码44*******85,住所深圳市罗湖,联系电话136******85
3.
抵押人知悉本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全部内容,主合同编号为:,主债务本金为700000,利息为20000,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4.
抵押人确认知悉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本合同抵押人系债务人之外第三人的,有权以债务人其他抵押财产先履行担保义务;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同时存在第三人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时,抵押人有权主张以其他担保方式同时履行担保义务。
7.
主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必须同时征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
8.
抵押人应配合支持抵押权人做好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工作。
9.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0.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
11.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仲裁、拍卖的方式实现。
12.
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13.
抵押人签订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才生效。由于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抵押权人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4.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折价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5.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16.
债权人不按照多抵押权或者多担保权并存的约定主张担保权利的,视为债权人违约,抵押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如有)、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主张权利。
17.
未取得抵押人同意转移主债务的,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免除相应的担保义务。
18.
本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无需登记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为了办理抵押登记所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主合同约定管辖地的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