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 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做节能评估需要多久的时间
节能评估报告是各级发改委特定项目立项、申报、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只有通过节能评估评审同意,才能进行后续的报建工作。
节能评估报告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专业的机构代写。
如果委托专业机构写,就一般项目而言,编制报告的时间大致如下:
1、节能评估报告书7-15个工作日;
2、节能评估报告表5-12个工作日;
3、节能登记表1-2个工作日。
节能评估意义重大,建议大家委托专业的机构代写,其原因如下: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川发改环资【2011】82号)规定,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
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
由上述可见,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是非常严格和专业的,所以我们建议大家交给专业的机构进行代写,这样才能确保其专业性。
专业的代写机构将系统化的帮您解决问题,最大化缩短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为您节约项目前期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园区节能环保---评估报告
***产业园项目节能环保评估报告一、节能评估1.1 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65 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 年第 6 号令);《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 年)》(发改环[2007]199 号;《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1.2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经分析,此项目运行期能源消耗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2.1 电力消耗项目用电以使用功能可以分为生产用电和办公科研用电消耗,分别进行估算如下。
1、生产照明用电生产厂房、仓库,建筑用电负荷为8W/m2,照明电力消耗按照日均用电时间为 8 小时,全年工作250 天计算,年用电量约为 129.6万千瓦时。
2、设备用电本项目设备运行按全年 250 天,每天 24 小时,耗电量为:W=250×24×K×N(千瓦时)。
式中:W—全年的耗电量;K—同步系数,一般取 0.6;N—各设备功率之和,不含备用设备。
经计算,本项目设备年用电量为 2094.36万千瓦时。
3、办公科研用电办公科研楼,用电负荷指标为 35W/m2,电力消耗按照日均用电时间为 8 小时,全年工作 250 天计算,年用电量约为 56万千瓦时。
综上所述,本项目年耗电量约为 2150.36 万千瓦时。
1.2.2 水资源消耗本项目耗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以及冷却水补充水。
1、办公生活用水科研及管理人员,全年工作日 250 天,生活用水指标取 30L/人×班;车间工人,全年工作日 250 天,生活用水指标取 20L/人×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依据
节能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19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第46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4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国发改[2013]第21号)《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发改[2005] 第6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发改委令[2010]第6号)《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9号)《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环[2010]1217号)《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发改[2005] 第17 号)《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科[2012]72号)《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广东省“十二五”节能规划》(粤经信节能[2011]573号);《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发[2008]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粤建设字[2006]58号);《广东省用水定额》《深圳市行业用水定额》《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暨2020年远景目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深发改〔2013〕1271号)《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2009)《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13]134号)《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深府办[2010]86号);《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深规[2007]92号)《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府令[2013]第253号)《印发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2〕213号)《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 17167-2006)《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GB/T 13471-2008)《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7-200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20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 3130-2011)《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手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实务手册》《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和要求,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节能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2
➢ 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对节能评估文 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 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3
一、评审原则 二、评审依据 三、评审材料 四、评审程序 五、评审要点 六、评审结论 七、资料归档
4
一、评审原则
➢ 1、客观性原则。对评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工艺、设备 、技术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可信,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结论客观。
➢ 2、可行性原则。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邀请相关行 业、领域专家,评审突出用能工艺、设备与建设规模 合理匹配,主要用能工艺先进、可行,所提建议经济 、可行。
➢ 3、科学性原则。从行业、地区整体水平出发,以调整 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推动节能降耗为目标,确 保项目能耗指标符合要求,节能技术先进、适用。
6、节能措施 7、问题及建议 8、结论 9、附表和附图
17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 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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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工作规范与流程
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副主任 2014年1月7日
罗赛强
1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节能评审工作,提高全省节能评审工作效率和水 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 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1 年修订本)、《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委《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委内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工 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规范与流程》(试行)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操作细 则》(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开展节能评审工作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和《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12〕543号)精神,经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自愿申请、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初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备案要求的宁夏欣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21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名单及专业范围予以公布。
备案有效期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2013年度)。
备案有效期内,予以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可在备案专业范围内从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2013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3年1月14日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筑节能评估依据
3、《交流电风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9-2008);
4、《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2012);
5、《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22、《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790-2009)。
1.3.6其他相关资料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节能专篇;
2、《广西贺州桂东农商汇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广西桂东农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14、《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
15、《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评级》(GB20052-2013);
16、《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
17、《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2006);
1.2评估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2009年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2011年第46号);
பைடு நூலகம்
1.3.4产品推荐及淘汰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
1、《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33号;
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节能评估方法
节能评估方法串讲资料1、考试时间:2014年5月18日下午:14:30——17:002、考试题型:专、本一致题型分值类型单选50×1′=50′必答题简答4×5′=20′六选四论述3×10′=30′必答题第一章节能评估概述1、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以2010年第6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节能评估意义:①节能评估是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②节能评估是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科学用能的重要手段。
③能评估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保证。
④能评估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⑤能评估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⑥能评估是落实《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有效措施。
⑦节能评估是是推动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3、万家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方案》对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
4、“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要实现节约能源2.5 亿吨标准煤。
5、节能评估存在的问题:①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②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③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属性定位不明确。
④节能评估机构及审查部门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第二章节能评估基础知识6、耗能工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质而生产这些工作物质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能源,利用这些工作物质就等于间接地消耗能源。
7、能源计量是指在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测、度量和计算。
8、焦耳是热、功、能的国际制单位。
9、热量的常用单位为20℃卡,简称卡。
10、我国采用的是20℃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晋发改资环发[2010]1387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发〔2010〕1387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大企业集团,各咨询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第6号令”)精神,从2010年11月1日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11月1日前已组织审查但未进行审批、核准的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前置性审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节能评估项目年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含煤层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含煤层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三、依法实行节能审查分级管理依据第6号令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随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 (2)
建设单位代表、节能评估单位人员参加。 ➢ 评审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签署专家
评审意见。 ➢ 对于评审结论为修改通过的项目,由节能评估单位按专家
评审意见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必要时进行复审。对 于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 位,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 49分,初审通过进入下一环节。 <49分,退回评估机构,20工作日以后再接受评审。 二阶段,专家评审会审查及后续修改,分值100分,专家评定分值70分, 省节能监察中心评定分值30分。 报告最后得分由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专家的加权平均分与省节能监 察中心评分相加。
13
2、专家评审。 ➢ 根据项目规模、能源消费状况、工艺复杂程度等确定评审
➢ 8 .国家或地区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 9 .体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资料。 ➢ 10.其他相关文件。
8
三、评审材料
➢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包含节能篇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3、根据受理需补充的申报材料。
9
四、评审程序
➢ 委托 接到节能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委托任务后,对项目进行分类登记。 ➢ 评审方式
当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为节能评估报告书时,应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当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为节能评估报告表时,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也可 通过函审方式进行评审。
10
四、评审程序
➢ 评审程序内容:
1、组织准备。 2、专家评审。 3、评审结论与归档。
46号)
➢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 6.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工艺等目录
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节能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南》要求,将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资料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委办公室根据项目属性分至环资处及项目主管处室。
第三条环资处对节能评估文件登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申报材料中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直至通过符合性审查。
第四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委环资处正式受理。
对节能登记表予以登记备案,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启动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六条评审机构按照项目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评审专家、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及相关处室参加评审会。
第七条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对重大项目和高耗能项目需进行现场勘查。
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实施不影响当地节能考核目标完成的承诺书。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及时修改、补充节能评估文件。
第九条评审机构依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连同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一并报委环资处。
第十条环资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以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经项目主管处室会签后,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决定应当自项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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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1、节能技术措施。
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九、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GB/T2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