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集锦
其他贸易术语及案例
2023-11-04CATALOGUE目录•FOB、CFR、CIF术语•FCA、CIP、FAS术语•DAP、DAT、DDP术语•案例分析01 FOB、CFR、CIF术语FOB术语FOB(Free On Board)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定义FOB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买方负责租船,属于象征性交货。
特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卖方负责装运港至船舷的费用,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费用划分CFR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定义卖方负责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费用划分CFR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买方负责租船,属于象征性交货。
特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费用划分卖方负责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CIF术语定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特点CIF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和保险,属于象征性交货。
风险转移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02 FCA、CIP、FAS术语总结词货交承运人详细描述FCA术语是指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总结词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详细描述CIP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同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总结词:船边交货详细描述:FAS术语是指在装运港船边完成交货。
此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贸易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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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在目的港的卸 货费用,应选择哪个贸易变形比较 好呢?
• 答案: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 交货)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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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OB贸易术语的变形
• 一份出口合同中贸易术语规定 “FOBSTShanghai”,是什么 意思呢?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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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费用
根据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运输: 班轮管装管卸。
程租船:
(1) F.I . (2) F.O . (3) F.I.O. (4) F.I.O.S.T (5) LINER TERMS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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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较FOB, 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
•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 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100美元, 装运港上海。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上海价, 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 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 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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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区别:
(2)买卖双方责任不同: 租船订仓并支付运费: FOB由买方负责;
CFR 和CIF由卖方负责。 办理保险:FOB和CFR由买方; CIF由卖方。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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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答: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 物从上海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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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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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与FCA,CIP,CPT的比较 后三种术语分别是从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但这两类术语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 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IP,CPT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
运,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以 及多式联运;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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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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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
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 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 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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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 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 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 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 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 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 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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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 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 采用 FOB 价格 术语 ,买方需于1997年2月 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 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 买方承担。”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集合
贸易术语练习题1、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
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
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浙江省某企业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该企业于4月11日将货物运送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运完毕。
4月16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请问:(1)浙江企业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为什么?(2)该企业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为什么?3、辽宁省A公司向B公司出口“盘锦大米”,签订了FOB大连合同。
A 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结果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
但装运这批货物的船只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质量索赔要求。
请问:(1)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果本合同是以CIF术语或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4、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转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外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问:我公司的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6、我某公司向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国该公司遂与该外商签署了货物总金额为50000美元的购买合同。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FAS国际贸易术语,即自由码头船上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 买方与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险等责任。
2. 中国某家电公司与美国某电器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电器制造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3. 印度某纺织品公司与欧洲某服装零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纺织品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4. 巴西某农产品出口商与韩国某食品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产品出口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5. 法国某化工公司与日本某化妆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化工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6. 美国某汽车制造商与墨西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零部件供应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7. 英国某家具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木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木材供应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8. 加拿大某矿产公司与巴基斯坦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煤矿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9. 德国某化肥公司与巴西某农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 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场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14主要贸易术语
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
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 什么?
Carriage Paid To (五)、CPT 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 至……
出口方
车站 码头
进口方
• 交货地点
— 货交第一承运人 • 保险通知 • CPT = FCA + Carriage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六)、CIP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方
车站 码头
进口方
CIP 运保费付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FCA、CPT和CIP比较
FCA
1、含义
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CPT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arriage Paid to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 地)
第三章 货物的价格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和FOB、CFR、CIF相比,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区别。 1.相同点 (1)均属装运合同。卖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 货。 (2)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第三章 货物的价格
2.不同点 (1)运输方式不同。前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可以 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联合运输经营人;后者 适用水上运输,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前者交货地点和风险转 移均在货交承运人,而后者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均在装运港船舷。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 应明确装货费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 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 则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卖方支付的 运费已包含装货费和卸货费,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 题。 (4)运输单据不同。FOB、CFR、CIF术语中,卖方应提 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中,卖方提交的 单据应根据运输方式不同而定。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案例8: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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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案例1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贸易术语案例
三、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5、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 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当时在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 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但由于航行 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进海 中。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国A公司, 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 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 司履行付款义务。 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国A公司是否要履行 付款义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
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 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 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 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 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6、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 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 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 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 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 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 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 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 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 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 . 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 成立,为什么? 2. 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FCA)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二:(FCA)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 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自由贸易区中国与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而新加坡是亚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
2019年,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成为亚洲范围内最早签署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之一。
该协定旨在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为双方创造更加开放和有利可图的贸易环境。
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等。
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等措施,双方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并增加贸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合作,以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促进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互补和合作,帮助双方增加贸易量和贸易额,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可以为当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加强贸易合作,两国可以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和风险,推动亚洲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贸易逆差美国与中国贸易逆差案例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相当庞大。
然而,多年来,美国一直抱怨中国对外贸易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即中国向美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远远超过美国向中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
这一贸易逆差问题成为两国之间经济关系中的一个争议点。
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出口竞争力强,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以及中国的制造业产能和产业链的强大。
而美国的贸易逆差主要体现在对中国的机械和电子设备、家电、纺织品和服装等产品的进口。
贸易逆差的存在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失业率上升、工厂关门、制造业竞争力下降等。
为了减少贸易逆差,美国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等。
然而,这些措施反而引发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使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更加紧张。
贸易术语案例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9时33分42秒21:33:4223.7.18
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2023年7月下午9时33分23.7.1821:33July 18, 2023
感 谢 您 的 下 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9时33分42秒21:33:4218 July 2023
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 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 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 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 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 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 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 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 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 日全部装船完毕。
请问:使用DES术语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衬衫3000打合同。合同 规定$15/打 EXW杭州,8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 为B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
在得知货物备妥后,B公司代表于8月10日飞抵杭州 并在A公司陪同下到萧山C厂验货。11日该批货物验收 合格,该代表向B公司发出传真,称货已验收,A公司 收到货物汇款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出口单证。 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货款$45000,将全部有关票 据和单证交给B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A公司提出货 物暂放在C厂,等其与上海货运公司联系集装箱和出 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
与美国成交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 题,即如何把美国的FOB转换成我们所熟 知的INCOTERMS2000的FOB。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国际贸易案例100例共70页
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 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 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 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 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 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 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 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 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CASE STUDY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 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 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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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CASE STUDY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 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 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 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 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撒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
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
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供应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
根据该政策,进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6. 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案例:国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这样一来,除了贸易壁垒以外,该国还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化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化妆品企业的竞争地位。
外贸案例50例解析
外贸案例50例解析一、案例1:价格误会。
有一回,我和一个欧洲客户谈一笔灯具的生意。
我们这边报价的时候,是按照FOB(离岸价)报的,价格看起来挺实惠。
可客户呢,以为是CIF(到岸价),这就差大了。
客户收到报价后,特别兴奋,马上说要下单。
我当时还挺纳闷,这也太顺利了吧。
后来一聊才知道,原来是这个误会。
我赶紧给客户解释这两种价格条款的区别,客户开始还不信,以为我想抬价呢。
我就给他详细算了一笔账,从运输成本、保险费用,到目的港的卸货等各种细节。
费了好大劲儿,客户才明白过来。
不过好在最后我们重新协商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订单才顺利达成。
这个事儿就告诉咱,在和外国客户报价的时候,一定要把价格条款讲得明明白白,不然就像在玩猜谜语,很容易出乱子。
二、案例2:包装破损。
我曾经出口一批陶瓷制品到美国。
这陶瓷啊,那可得小心包装。
我们当时是用了特制的泡沫和纸箱,层层包裹得可严实了。
可等货物到了客户那儿,客户发来照片,好多陶瓷都碎了。
我这心一下子就凉了半截。
赶紧调查,发现是运输过程中被其他重物挤压了。
我们找货代理论,货代开始还推卸责任,说我们包装可能本来就有问题。
我就拿出我们包装时的照片和视频,还有产品在出厂前完好无损的证明。
货代这下没话说了。
货代赔了一部分损失,我们也给客户重新补发了一些货物,还额外给了点折扣表示歉意。
从这事儿之后,我就知道了,不管包装得多好,运输环节也得盯紧了,不然前面的努力都白费了。
三、案例3:文化差异导致的设计分歧。
和一个中东客户做地毯生意。
我们按照自己的审美和市场流行趋势设计了一些地毯图案,觉得那肯定大卖。
结果发给客户看的时候,客户直摇头。
原来啊,中东地区有他们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一些我们觉得好看的图案,在他们那儿是有禁忌的。
我当时就懵了,这可咋整。
赶紧和设计师重新设计,还专门找了了解中东文化的人给我们指导。
新的设计稿发给客户后,客户非常满意,立马下了个大订单。
这就说明啊,做外贸,得先了解人家的文化,不然就像盲人摸象,做的东西根本不符合人家的需求。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4.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贸易术语几个案例案例一:FOB合同买方未给予充分装船通知案【案情介绍】1974年1月,买方与卖方订立合同向卖方购买美国大豆粉15000吨,增减5%,分三次于1975年的5月、6月、7月通过海运运输,每次运输5000吨,价格条件为119.50美元吨,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选择美国港口。
合同是由卖方代理Peter Marcy 公司和Bunge Antwerp公司(买方代理)签署。
依惯常的习惯,卖方就5月的运输单独订立了一个合同,要求买方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船通知。
5月装运的货物,买方转卖给了WarineoA.G.,WarincoA.G,该公司又转卖给了FribescoS.A.,而Fribesco S.A.又转卖给了Sosimage S.P.A.。
由Bunge Antwerp代表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谷物及饲料协会的GAFTA119条款,其中的重要款项包括:第7条交货期间,第20条通知和第2l条非工作目的规定。
而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
直到6月17日,卖方才收到了通知。
6月20日,卖方电告买方称:依你方17日来电,你方确认了Sankograin轮,但你方应注意,合同中规定,你方有义务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运通知……并称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发出装运通知,属于违约行为,依GATFA119合同范本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买方先履行义务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买方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卖方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FOB条件下及依合同有关条款,买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有关买方连续15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先决条件”,而本案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
在英国法律中,先决条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不执行条件,另一方是有权终止合同。
因此,判卖方胜诉。
【问题】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2.FOB下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义务与卖方的装运义务有什么关系?3.什么是英国法中的条件条款?4.本案中的FOB Stowed and Trimmed是什么意思?案例四:FOB合同买方指定船舶不符案【案情介绍】本案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一批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租船并且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nomination of vessel)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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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B合同争议案案例1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
于就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就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就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 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就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就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就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就是没有道理的,她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案例2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就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就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就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3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于就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 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她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她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就是完好的。
案例4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就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就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就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案例分析]尽管发霉就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就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就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就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就是没有道理的。
二、CFR合同争议案案例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与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就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就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三、CIF合同争议案案例1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与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就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就是12月2日。
于就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 合同就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与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2某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就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就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就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就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就是由于就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3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就是否属于CIF合同?[案例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就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就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就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就是CIF就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瞧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就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就是CIF 合同性质。
四、DAF合同争议案案例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实就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就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与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与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案例分析]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与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就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
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就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
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就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
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
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就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