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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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和编制会计报表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公正、诚实、平等、互相信任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甲方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甲方实际情况、行业特点,依法建立规范、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代理记账业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对外提供甲方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涉及会计、税收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编制会计报表服务;但不含发票领购、不含工商、行政许可、劳动、保险等事项的变更和年检。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不含涉税鉴证及会计报表审计、其他会计及涉税等业务。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甲方虚开发票、税款预储账户的余额不足、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代理记
账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负责及承担;造成没有在征期内缴纳税金,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及承担责任;
(二)甲方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三)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所有的收支往来单据,并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交接业务,定期与乙方提供的相关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并对提供的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责赔偿及承担责任;
(五)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法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六)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记账费;
(八)甲方对乙方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九)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自主负责组织相关机构或人员处理甲方的账务;乙方有
义务协助甲方查询税款预储账户的余额,并及时报告给甲方。
(二)乙方按照委托合同乙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乙方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
(五)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予以解释;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委托事项;乙方使用“用友”财务软件为甲方提供代理记账业务,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甲方财务储存数据的安全;
(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交接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八)乙方为甲方按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甲方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乙方负责人和甲方负责人确认并签名、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九)乙方对其执业人员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十)乙方违反本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甲方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如乙方按甲方所移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始凭证进行
账务处理,出现遗漏或会计处理错误的,由乙方负责解释或更正。造成甲方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包括甲方正常应缴税款的损失;
其中:甲方提供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凭证,应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因甲方未按现行税法规定提供购销存台账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日记账和其他资料,或因甲方不能满足税法所规定的上诉抵扣凭证的抵扣要求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纳税申报,或已申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会计资料传递、交接程序和签收手续及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具体业务,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提供伪造、虚开、代开的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原始凭证,乙方不负责鉴别原始凭证的真伪、真实性。如甲方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所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移交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即是:要有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是填写由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必须一致,上诉内容不齐备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只有在甲方补充完整后方能交接。
(三)甲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对方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误应当重新开具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五)乙方在收取和初审原始凭证时,填制“单证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确认签名后各持一份备查;对初审后不规范、不齐备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始凭证,乙方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或补充相应手续及单证。对乙方执业人员已提出,甲方不能更正和补充相应手续及单证并按甲方意见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及涉税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当月除甲方所移交的已开具发票外,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月已发生销售但未开具发票的商品,按项目附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出库或调拨单证及收款单据移交乙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上诉单据造成乙方为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商业秘密,确保甲方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安全,不得将甲方凭证和会计资料提供给除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如代理期间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查询需调阅甲方会计资料的,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为确保甲方会计资料的一贯性,乙方将据实核对甲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等项目,若有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书面意见据实调整相关项目。甲方对本合同以前的会计事务负责,乙方对移交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