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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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刑初3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女,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顾某2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营房村高路一宅XXX号内,开设“梭哈”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9日晚,杨某某、孙某某(均另行处理)等十余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至案发被告人顾某2抽头渔利累计逾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顾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赌资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某1、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顾某2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2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顾某2退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已没收);责令被告人顾某2退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华

书记员陈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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