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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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
公司:
贵司与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协议》,我司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完全知悉。
为保障贵司债权的实现,我司应债务人的要求,自愿为贵司在主合同(主合同的含义见本担保函第5条)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出具本担保函: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分期履行的,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货款计。
4、担保范围:贵司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被担保的主合同:本担保函所针对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及其项下的补充协议、订单和备忘录等;贵司与债务人变更、修改主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修改合同金额、标的、地点、合同期限等),无需征得我司同意,我司对此不持异议,我司仍应按本担保函的约定向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债务人违反上述所有主合同及其项下文书的任一约定和/或未及时向贵司支付款项、交付货物等,我司应在贵司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贵司清偿所有债务。
7、我司确认: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在保证期间,贵司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我司书面同意。我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我司保证:我司的地址为,联系电话,传真。在本担保函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我司改变了以上通信地址,将提前以EMS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通知贵司,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我司放弃相应的抗辩权。
9、我司特别承诺,如因债务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而认为贵司有必要提前主张债权,我司会将相关通知以及详细证据材料通过EMS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至贵司指定的如下特定地址与联系人:
地址:
联系人:
10、贵司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续行使主合同及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司对本保证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我司履行本保证函的各项义务。
11、我司确认:出具本担保函,经过我司的深思熟虑,经过我司有权机构的批准,因此,本担保函的出具完全符合我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我司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因我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导致本担保函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贵司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我司应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不得解除保证责任。
12、因本担保函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贵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