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08四项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提高企业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

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注册部门(含企业注册、外资企业注册部门,下同)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重点审查,但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二级警示为部分限制性警示,注册部门根据警示的内容,在企业申请登记业务时有针对性的对一项或若干项的变更登记进行限制。

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注册部门根据警示的内容,对企业申请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进行限制。

监管部门及工商所(分局)办理年检时,对警示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级警示管理:

(一)股东(合伙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或已注销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二)所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

22

--

股东(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企业内部纠纷需要注册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五)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六)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自动上下)

(七)被责令限期改正尚未逾期的;(自动上下,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八)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二级警示管理:

(一)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期出资的,限制办理注册资本增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二)法院冻结企业股东(出资人)的股权(投资)的,应其要求限制被冻结股权(投资)的股东(出资人)的变更登记;(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限制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应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股东会(合伙人)要求

23

--

的,限制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五)企业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限制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六)查无下落的企业,限制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三级警示管理:

(一)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限制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在警示中明确限制变更登记的事项;(限制注销登记自动上下,限制变更登记人工上下,办案部门负责)

(二)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判解散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分公司设立的备案;(人工上,自动下,监管部门负责)

(三)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分公司设立的备案;(人工上,自动下,监管部门负责)

(四)已进入清算程序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分公司设立

24

--

的备案;(自动上下,或工商所人工上)

(五)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限制该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撤销专项许可或前臵许可期限届满,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核减经营范围变更除外)和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分公司设立的备案;(自动上,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七)逾期未申报年检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八)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人工下,监管部门负责)

(九)营业期限届满,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驻在期限届满,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第六条企业警示的实施与管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工商所(分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七条自动上下的警示,由系统根据相关业务自动生成。

一、二级警示人工上下的,可由责任部门经办人直接实施;三级警示人工上下的,应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的,应呈报审批。

人工实施或解除警示时,经办人员对警示条款要适用准确,

25

--

警示原因要填写(录入)具体完整,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八条工商所(分局)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企业已停止经营,并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现的文件,若企业登记机关未实施警示管理的,工商所(分局)可以实施相应的警示管理。对检查中需要限期改正的或查无下落的企业,应将检查结果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警示。

第九条警示事由已改正或消除的,警示实施部门(含工商所 [分局],下同)应当及时解除相关警示。

自动下的警示需要人工解除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解除。

第十条注册部门在办理业务时涉及三级警示第(一)、(八)项的,认为相关业务部门警示的事项不影响办理此次变更登记的,可由注册部门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批准临时解除警示。

注册部门办理业务时涉及三级警示第(二)、(三)、(四)、(六)项的,认为企业所变更事项有充足理由,且不影响企业清算的,可由注册部门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批准临时解除警示。

注册部门办理业务时涉及三级警示第(九)、(十)项的,若企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可以解除警示。

第十一条企业、外资、个体私营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

26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