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发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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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发文审核办理制度

发文审核办理制度

发文审核办理流程一、拟稿**局制发公文,按业务归口由相关科室负责拟稿。

遇有分工交叉的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共同拟稿。

草拟公文应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一致。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职能职责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分类,准确定位适用范围,不得在规定文种之外自立文种。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拟制秘密公文,应根据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公文涉及区县市或者市委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认真征求意见和进行必要的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未能统一意见的事项,应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相关局领导审定。

二、初审承办科室、单位拟定的文稿,由该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进入发文程序。

科室负责人为公文审核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把好协调会签关、内容和文字审核关。

三、核稿(一)以**局名义行文,承办科室初审后须经办公室核稿。

(二)核稿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所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等。

(三)办公室在文稿呈签前应按照公文格式进行规范修改、排版打印,稿面应附“**局发文稿纸”,并按要求填写文件标题、拟稿科室、紧急和密级等内容,签署拟稿人姓名及日期,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

四、审签(一)办公室核稿完毕,拟稿文件与签署拟办意见的发文稿纸登记,按照职务由低到高报送领导审签。

(二)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省(中)直机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省(中)直机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省(中)直机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黑档发[2007]3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省(中)直机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审工作的通知(黑档发[2007]35号)省(中)直各单位、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现将省(中)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送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档案局成立“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委员会”(简称审批委员会),负责省直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主任:伊爱华委员:刘忠文、吴炳亮、辛连喜、刘忠慧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馆室处、经科处承担。

联系人:高亮、田明、于洋联系电话:53642855或53646632转8304二、省(中)直各单位要结合机关“三定方案”确定的主要职能、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修订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三定方案”复印件和2006年收发文登记簿复印件,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报审批委员会。

三、审批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初审,并与报送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正式审核批复。

四、参照执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修订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备案表》一式两份,连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报审批委员会备案。

第二部分公文处理发文工作指引

第二部分公文处理发文工作指引

第⼆部分公⽂处理发⽂⼯作指引公⽂处理发⽂⼯作指引⼀、流程⼆、发⽂的基本程序经办⼈拟稿,经办单位打印,经办单位领导审阅,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批、签发,办公室编发⽂号,经办单位校对,办公室复核、编写主题词,打字室缮印装订,办公室⽤印,经办单位封装,收发室邮寄。

三、公⽂草拟(⼀)全局性、综合性公⽂草拟由办公室负责;专项业务公⽂草拟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涉及到多个业务科室的公⽂草拟由指定的主办科室负责,其他科室会签。

(⼆)拟稿⼈应根据⽂稿内容和⾏⽂关系,准确使⽤公⽂种类。

公⽂格式应符合规范。

(三)草拟⽂稿⾸页必须使⽤市局统⼀印制的公⽂办⽂页⾯,并填写有关栏⽬。

四、公⽂审核各科室草拟的⽂稿,由本科室领导进⾏⽂字和公⽂格式以及内容审阅,涉及到其他科室职能须进⾏会签的,由拟稿⼈送有关科室领导会签,然后再送办公室主任对⽂字、内容、公⽂格式、公⽂种类以及⾏⽂的必要性等进⾏审核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稿,办公室退还拟稿科室按要求重新拟稿。

需送外单位会签的⽂稿,按上述程序经本局有关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单位负责送签;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稿,办公室提出承办意见及承办时限转给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及⽂稿退回办公室呈送局领导签发。

五、公⽂审批和签发⽂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和签发。

未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各科室⼀律不得将⽂稿直接送局领导签发(领导直接交办的除外)。

(⼀)下列⽂稿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签发:1、上报省⼯商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报告。

2、颁发重⼤⾏政措施和制度的⽂件。

3、分管副局长认为需要局长签发的⽂件。

(⼆)下列⽂稿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发:1、转发省⼯商局及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发⽂。

2、与本市平级单位的联合发⽂。

3、向全市⼯商⾏政管理系统布置⼯作任务的发⽂。

4、其他需要副局长审批签发的发⽂。

六、公⽂校对、印发(⼀)公⽂校对由经办单位负责。

已签发的公⽂⽂稿,经办公室登记、编号后,由经办单位送打字室排版;校样打印出来后,经办单位要认真校对标题、内容、标点符号及附件等,确保准确⽆误后由校对⼈签字并送回办公室;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删改局领导审改、审定的内容和⽂稿。

部门发文审批表

部门发文审批表

部门发⽂审批表部门发⽂审批表编号:—衡⽔⼯务段道岔破底清筛施⼯组织及安全措施、⽉份将对⽯德线的贡家台、王瞳、龙华、衡⽔⼀场、⾟集、藁城、良村、晋州、前磨头等站的道岔总计组进⾏清筛换碴施⼯,为确保施⼯质量,确保⼈⾝、⾏车双安全,确保施⼯安全正点,特制定如下措施。

⼀、成⽴领导⼩组组长:李群领成员:安全科、技术科、材料科、办公室、检查监控等有关⼈员,调度、各相关车间主任组成。

⼆、施⼯⽇期及施⼯条件、施⼯⽇期:⽉⽉⽇,具体⽇期及施⼯内容见附表。

、施⼯条件:上下⾏各分钟天窗封闭施⼯,(各天)第天:⼈⼯清筛,点前分限45km/h,开通后第⼀列限25km/h,后⼩时限45km/h,后限60km/h⾄次⽇施⼯点毕;第天⼤机捣固,开通后限80km/h⾄次⽇施⼯点毕;第天⼤机捣固,开通后正常。

、施⼯地段:贡家台上⾏、⼀场上⾏西岔区、王瞳站上⾏岔区、龙华站上⾏岔区、⾟集上⾏西岔区、藁城上⾏岔区、良村上⾏西岔区等三、具体分⼯、技术科:负责制定道岔破底清筛施⼯组织措施,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测量,提供准确的起拨道量。

负责道岔破底清筛、⼤机捣固施⼯全过程的协调组织⼯作。

协调施⼯单位、车务、供电、电务部门的配合⼯作,确保施⼯有序、安全、正点。

并负责车辆调配,施⼯机械及⼯具、材料转场(准备软轴捣固机组,振动棒个)、安调科:负责制定和细化安全措施,施⼯全过程的组织和安全监控⼯作负责审批车间施⼯安全措施,现场卡控防护员及标牌设置、⾏车及⼈⾝安全;与施⼯承包⼈签订安全协议,对雇⽤的民⼯进⾏安全教育。

、材料科:负责施⼯所需要的物资、材料、⼯具供应及发放⼯作[清筛⼯具套(加长洋镐、叉⼦、⽪⽃)、枕⽊头个、齿条压机台]。

、设备车间:车间主任为⼈⼯清筛道岔施⼯负责⼈,安排以下⼯作:①施⼯防护(驻站、慢⾏、停车牌设置);②道岔破底清筛线路标⾼的标定;③清筛道岔、⼤机捣固封闭点的预登、签销点;④⼤机捣固作业前慢⾏牌及作业地点标、⼈⼯清筛(含破底)点施⼯停车牌及作业地点标设置等⼯作;⑤施⼯质量、技术标准、施⼯安全的检查、监控;⑥施⼯开通后,设备质量的整修和监控;⑦⼤机捣固⼯作量调查及⼤机捣固配合、检查⼯作;⑧施⼯现场照明布置、施⼯现场机具维修;⑨施⼯现场的播⾳⼴播的布置。

行政收发文管理制度

行政收发文管理制度

行政收发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机关行政收发文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文书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文管理1. 接收文书: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收文岗位,接收来自上级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文书,并签收传真、邮政信函等形式的文书。

2. 公文编号:收到的公文应按照统一编号规范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一定的时序性,方便查阅和管理。

3. 文书传阅:对于重要文件和文件传阅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阅,确保文件传达到位。

4. 保密措施:对于涉密文件和信息,应严格执行机关的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三、发文管理1. 发文申请:机关内部需要发文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填写发文申请表,明确发文内容、目的和对象。

2. 发文起草:对于一般性文书,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起草,确保文书表达准确、清晰。

3. 发文审批:对于重要文件和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书,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文。

4. 发文签发:经过审批的文书应由主管领导签发,签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授权和权限。

5. 发文送达:发文应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应做好发文记录和跟踪。

四、收发文管理流程1. 收文流程:- 邮件收取:机关收文岗位接收来自邮递员的邮件,进行登记和分发。

- 传真接收:机关收文岗位接收传真文书,进行打印和登记。

- 电子邮件收取:机关专人接收电子邮件,并及时查阅和分发。

2. 发文流程:- 发文申请:部门填写发文申请表,领导审批后进入起草阶段。

- 发文起草:部门起草文书并送审,经过审批后进入签发阶段。

- 发文签发:主管领导签发文书,并交由发文岗位进行发文处理。

- 发文送达:发文岗位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文件,并做好发文记录。

五、收发文管理制度的执行1. 培训和培训:机关应定期开展各类收发文管理培训,提高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收发文能力和素养。

2. 监督和检查:机关领导应加强对收发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效果评估:机关应定期对收发文管理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和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司办通[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司办通[2010]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报办公厅备案。

原有的《部机关立卷归档制度》、《司法部各司(局)立卷类目》等2个规定(司办字[2000]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便于司法部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司法部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部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派出工作组带回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工作信息、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伊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提高制发公文质量的通知(伊政办发〔2009〕17号)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公文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部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组织工作运行的基本工具和基本手段,公文处理是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的重要工作,公文的质量水平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办公水平、行政效力及对外形象,把好公文处理关口特别是拟发公文质量关口是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且须臾不可放松的重要职责。

针对当前在拟发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部分代拟部门领导对公文质量重视不够,审核环节过简,报审程序逆行,质量把关不严,领导审核关口空置,只求审发速度,不问公文质量,致使有些拟发公文弄得市政府办公室的核稿人员都不知如何处理、如何修改,有些拟发公文审核修改后几乎等同于重新起草等严重影响公文处理质量效率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拟发公文审核责任,理顺发文审核程序,保证发文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压缩精简文件的相关要求。

无实质性内容、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可发可不发公文坚决不发,部门可自行行文的坚决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压缩发文数量,保证发文质量。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代拟文稿的起草质量。

组织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起草不同种类公文的相关知识和规范,多培养一些既具备专业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又掌握公文规范的公文起草人员。

切实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代拟文稿,有关部门必须由相关副职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起草或亲自起草,重要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研究起草。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银川市营商办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2.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文处理规定3.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年4月25日附件1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商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收文处理第一条公文收文处理。

(一)营商办收文应在审批服务管理局收文管理范围之内。

(二)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将属于营商办职责范围内的公文,呈审批服务管理局领导批示后,交由营商办办理。

(三)涉密文件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夹专阅。

专事专办,严控知秘范围、防止失泄密。

承办人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于当日下班前必须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机要人员保管。

第二条收文办理及留存。

(一)收到的公文,承办人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并说明退还理由。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新版)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新版)
信息发布单位
保密责任领导保密审查意见
经审查,所提供的发布信息无敏感或涉密内容,拟同意发布。
-----审查人:
信息内容的保密性审查,并最终出具信息发布审批意见。
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同 意 发布□
不同意发布□
-----审批人:
区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协查
管理部门协查意见
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3、中央及闽委所发文件的版式、标题及发文字号为敏感信息,禁止上网。
4、本表于2020年6月23日订正。
翔安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发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名称
信息来源
本机关、单位制发□
转载(来源):
拟发布栏目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信息
内容清单
信息正文标题(与信息名称一致);
信息发布单位拟稿人校对
所提供的发布信息内容(电子版及纸质版)已校对无误。
-----校对人:
错别字校对以及内容合法性、准确性检查。
同 意 发布□
不□
-----审核人:
同 意 发布□
不同意发布□
-----审批人:
*备注:
1、请各单位对敏感信息进行内部审查,脱敏后报送。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2、涉密信息,涉及军事信息,文件影印件为敏感信息,禁止上网。

公文写作格式表格

公文写作格式表格

公文写作格式表格一、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公文种类组成,如《xx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xx关于认真学习〈xxx〉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又称公文编号,简称文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年份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

凡是有红色密级的公文,其发文字号的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用红色标识;如果是机密公文,则在公文标题上加一个半角星号。

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主要受理该公文的机关。

确定主送机关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

如:“主送:××市环保局;抄报:××市计委。

”二是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或报告。

三是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是具体表达行文目的和内容的部分。

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发公文的根据与理由。

如政策依据、实际情况等。

有的先讲形势,提出问题,作为公文开头,尔后申明制发该公文的理由与目的。

也有的开头就说明目的,讲明制发的原则。

(二)具体内容。

即请求批准什么事项或解决什么问题。

如请求增加投资、划拨货物的具体数额、具体地点的文字说明。

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要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然后再行文。

既不能单凭主观想象,又不能不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平衡,随意而行。

只把话说在点子上,同时又说到位。

不要罗列不相关的数据和冗长的过程分析,也不作不切实际的设想。

(三)结束语。

这是公文结尾部分,用以标明行文目的、希望与要求等。

不同的公文结束语不同。

常见的有:“妥否,请批示”“请予审批”“特此通知,望认真执行”“请予函复”“此复”“此致”等惯用语。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赣人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人字[2007]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进工作者的认定问题。

赣人字[2006]174号文第一条第1、2款中关于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指的先进工作者是指按国家或省劳动模范管理有关规定与劳动模范同时选拔、同时表彰、享受同等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在其他情况下1 / 2
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必须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机关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关于获科学技术奖的范围问题。

科学技术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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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省司法厅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省司法厅执法办案工作中需要制发的法律文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f\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和监狱、戒毒等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省司法厅机关常用公文种类有: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一)决定。

适用于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

适用于批准授予和晋升全省监狱、戒毒民警警司及以下警衔。

(三)公告。

适用于律师公证管理、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和法制等工作中经授权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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