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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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一节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07号》
(一)管理规定
1、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必须收到全款后开具发票,进
行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示收银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
售。注:欠款销售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
2、对于欠款销售,收银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
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
3、门店可以预收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
存入银行,并设“预收帐款/零售户”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
开具发票进行发货送货,冲销“预收帐款/零售户”
4、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数额内的工资、奖金外,不得
擅自动用销售款。
5、总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有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
务总监签字为准。
6、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手人必须填写
“暂支单”,经门店经理和对口管理中心总监签字,并由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由总裁签字。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分公司经理负责本规定在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门
店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制度落实;对于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规定在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
收银台帐作好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
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非财务人员报分公司经理发布处理处罚书;对于处理处罚无效的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3、门店收银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
对销售款一律不得借支动用。
4、台帐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
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主管(含帐务处理人员)呈报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分公司总经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欠款限期收回的监督工作。
5、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不得干涉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
的工作内容,分公司财务/门店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管
理中心,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指使财务人员
违规操作,对于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违规指
令,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6、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必须配合财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
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三)处罚条例
1、一经发现有欠款销售,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
审批人和收银分别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欠款由责任人补足;发生坏帐如不能补足全款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2、在公司准许范围外借支动用销售款的、收银人员白条抵
库的,借支动用人和收银一律作除名处理。
3、台帐、门店财务主管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以上罚
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
4、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对违规操作不作处
理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
5、分公司总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监控不严,对违规操作
不作处理的,由人事行政中心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四)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本准。
(五)本规定适用各家电分公司门店、家居分公司各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