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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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

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

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标题: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
正文:
20XX 年 X 月 X 日,XX 警方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展开了搜查行动。

行动中,警方共搜查了多个传销窝点,控制了多名传销头目和参与者。

在搜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大量涉嫌传销的文件、笔记、账本等资料,以及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这些资料和财物均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传销头目有关。

警方在搜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

一些传销参与者不仅自己参与了传销,还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和推广传销活动,俨然成为了传销组织的“宣传员”。

此外,一些传销头目在组织中不仅负责管理和组织传销活动,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钱财。

拓展:
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导参与者购买“商品”或加入“组织”来获取高额回报。

然而,传销活动往往会演变成为非法的集资和诈骗活动,给参与者和整个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传销活动,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例如,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参与者及时报警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传销活动的虚假宣传所迷惑,及时识破并举报传销活动。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5•【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基本案情“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

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

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

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二、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

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

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编者按:由于天津、山东等地传销致死案,最近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浪潮。

在现实生活中,传销的方式多种多样,绝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类型,甚至部分参与者在被查获后仍然不能相信自己参与的是传销活动。

根据已判案例,传销活动所使用的方式主要整理以下几类。

一、人身控制类——以人身控制方式强制洗脑,这也是最初级、认知度最高的传销方式。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19号被告人李仲季、杨丝、银建堂、韦荣金、陆敏、杨飞、黄善达、莫庆开、何桂唱、梁之敏、董有期、农金华、徐宁基等人在本市参加了一称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并租住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红岭花园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仲季为该传销组织内的“大主任”,负责其下线杨丝、黎练梅、覃春利三个传销窝点(亦称“家庭”)的管理;被告人杨丝为“主任”,负责红岭花园小区10栋1单元1403室传销窝点的管理;该传销组织以编造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尔后对被骗对象采取24小时不间断看守、强制上课洗脑、限制对外通信联系等方式进行控制,以此发展他人加入其传销组织。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银建堂向其所在传销团队的“大主任”邱鹏先告知,其同学即被害人曾某某被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于次日被哄骗到本市。

2014年6月8日,被害人曾某某被哄骗到本市后,各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24小时不间断对被害人曾令进行看守控制,以期促使被害人曾某某尽快就范加入其传销组织。

直至2014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敏轮值看管,被害人曾某某借上卫生间之际,欲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走,不慎坠楼身亡。

二、销售产品类——以销售产品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1. 有实际商品。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72号2012年1月起,四川九峰天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药业”)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发展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利用互联网传销(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

利用互联网传销(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

利用互联网传销(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598600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200【处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陈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42处罚名称利用互联网传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被处罚对象陈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案件名称:陈艳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陈艳;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Digital Dream Technology(以下简称“DDT”),是以提供AI人工智能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交易为名,要求会员通过介绍人账号在DDT平台注册,按照一至六星汇商级别缴纳相应开户配套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提升自身级别,并按照发展会员顺序组成层级。

上线会员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投资金额获得平台返利。

2020年7月7日该平台在中国境内的系统崩溃,导致资金及收益均无法提现。

徐虹辉作为DDT北仑服务中心负责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2021)浙0206刑初184号)。

2019年7月,当事人经徐虹辉介绍注册成为DDT平台会员,开始从事传销活动。

据当事人自述,截止2020年7月7日,陆续投入了300万元左右的本金,中间返还100万元左右,但后又作为本金复投进平台。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概述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桂希红作为该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被指控犯有传销罪行,经过法庭审理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件背景桂希红是昆明市某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

该组织以非法方式运作,并通过诱导、欺骗和强迫等手段招募会员,进行传销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警方的调查中,桂希红被确定为该传销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她参与了组织内部的决策和管理,并直接参与了招募会员、筹集资金等活动。

案件审理过程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根据举报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展开了调查。

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他们对桂希红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和审讯。

案件移送法院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审理。

案件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并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桂希红及其他涉案人员出庭接受审判。

桂希红作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

同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也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证据呈现为了确保公正的审判,法庭在庭审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呈现和评估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物证等。

通过这些证据,法庭得以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估。

案件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桂希红犯罪行为的认定,在充分考虑其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1.桂希红被认定犯有传销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桂希红因为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鉴于桂希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庭审过程中的态度,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减刑幅度。

4.判决生效后,桂希红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将被监禁并接受相关法律制裁。

结论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通过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该传销组织非法运作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马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 科证明、“善心汇”相关资料、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X、陈X、刘X1、刘X2、刘X3、马X1、李X、马X2的 证言,被告人马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院予以确认。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善心汇”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马X于2016年11月19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马X加入“善心汇”组织后 共发展下级网络4层,会员账号44个,其账户共完成9次赠与,累计61000元,8次受助,累计75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 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 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 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 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 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规则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识破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的诈骗传销犯罪,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正文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基本案情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

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

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传销,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传销,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作者:王纯来源:《人民周刊》2017年第16期近期公安机关连续通报了两起因误入传销死亡的案例,这给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23岁的李文星来自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民家庭,5年前他以630多分考进东北大学,但毕业后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

今年5月,“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李文星投发简历后被骗到天津“就职”。

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被发现。

同日,李文星的山东老乡张超的尸体也被天津警方发现,这位25岁的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同样也是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被骗入传销组织的。

两个年轻生命的骤然逝去令人惋惜,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令人触目惊心。

何为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进行了定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结论,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骗取被发展人员财物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为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不同层级。

”加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强提示,当传销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首先要懂得分辨,要理智地看清传销者的本质,避免上当和误入圈套。

真实案例的启示孙强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经办过的一个传销案例。

张丽是山东聊城人,生前曾在济南打工。

2016年3月,张丽接到老乡李雯的电话,邀请她到山东青岛玩。

2016年6月,张丽如约来到青岛,李雯到火车站接她,并把她带到城阳区一栋六层楼的出租屋内,张丽见到了李雯的男朋友刘强,以及刘强的朋友赵飞等人。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案号:*****审判庭:南京玄武区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其中,悦聊诈骗凭借其伪装成社交平台、骗取用户信任的手法,对广大用户的财产形成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南京玄武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悦聊诈骗案。

二、案情综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悦聊平台的功能,冒充一位富豪,在与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一段时间的网上交流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杨某某支付巨额款项。

经查明,李某某事实上并不具备所声称的投资项目,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三、证据分析本案中,法庭提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证人证言和物证佐证,被告人利用悦聊平台及其他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故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法庭依法独立审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裁判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悦聊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威胁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个人财产安全。

此次判决使得犯罪分子受到明确处罚,提醒广大市民要保持警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七、结语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了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性。

广大市民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悦聊诈骗这样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竭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自今年3月份开始,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民反诈你我同行”宣传活动。

本期专刊梳理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十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团结、激发人民群众共同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案例一:非法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资金,判刑【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自称是银川市某高校校长的人添加了在该高校工作的甲女士微信,后该自称校长的人发微信让甲女士给其凑点钱应急用,并给甲女士发了一张银行卡号。

甲女士先后三次向该微信提供的银行卡号转账30万元。

后甲女士发现被骗,遂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锁定了家住广东省惠州市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并查明已有十余名被害人均被诈骗犯罪团伙以与诈骗甲女士相同的方式诈骗金额达40.82万元。

该三人明知诈骗犯罪团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为获得转款提成,仍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自己或者下线的银行卡号帮助转移诈骗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游团伙对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先后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并将钱款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等方式,帮助电信诈骗成员转移诈骗赃款,朱某甲、朱某乙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志强组织、领导活动案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

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

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

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

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

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定海区【处罚对象】张培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案件名称: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张培飞;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 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 Wa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科技领袖之都西区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Barry 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合发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

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

驻马店律师李杰:董某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驻马店律师李杰:董某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驻马店律师李杰:董某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初,驻马店律师李杰接受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委托,我们一起来看下相关案情:当事人董某于2011年8月加入了传销组织,在全国多地跑,以销售某品牌化妆品的形式,从事传销工作多年。

2014年9月,董某等一行人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8月被正式逮捕。

后被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而提起公诉。

在得知董某原本以为风光的“事业”,实际是传销组织,其父母悲痛焦急,但是念到董某的孝顺,之所以想快速赚钱,赚大钱,一方面也是想给父母更好的生活。

所以董某的父母想为董某争取一个机会,便委托了李律师为董某的辩护律师,望法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律师在接受董某父母委托后,便对相关案情进行详细的研究,其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从董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上,为董某做了刑事诉讼,最终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文章来源:/。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案情介绍】2014年3月,王某加入西安市某集团从事传销活动,同年4月,王某发展雷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雷某在交纳了15000元后,正式加入该集团。

后二人以给香港某集团的直销产品做品牌推广,缴纳15000元就可以成为该直销公司白金会员,可以免费体验该直销产品,每月还会给白金会员返还品牌推广费为由吸收唐某为下线会员。

在王某和雷某的帮助下,唐某在勉县成立了一家体验店,宣传诱导70余人成为会员,共骗取会员现金100余万元。

所骗金额,唐某除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费外,其余现金全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雷某。

案发后,王某和雷某各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现金2万元,由办案民警返还给传销活动参与人。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某参加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吸收、发展多名群众为下线会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

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传销法律模糊案例分享(3篇)

传销法律模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近年来在我国屡禁不止。

由于传销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界定模糊,使得传销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传销法律模糊案例的分享,分析传销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保健品公司涉嫌传销活动。

经调查,该公司以“会员制”为手段,通过发展下线、收取高额会费等方式,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该公司成立短短一年时间,便吸纳会员数万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三、案例分析1. 传销活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公司以“会员制”为手段,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会费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下线、收取会费等方式获取利益,符合传销活动的定义。

2. 法律责任的界定(1)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个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参与传销的个人,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违法所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模糊问题(1)传销活动的界定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对传销活动的界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界定传销活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2)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对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传销犯罪的量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不良PUA犯罪裁判标准的实证分析

不良PUA犯罪裁判标准的实证分析

不良PUA犯罪裁判标准的实证分析PUA原本是一种搭讪的技巧,但在不断变异之后,逐渐演变成一种精神控制和情感操纵的手段。

其消极影响不断扩大并呈现出向恶发展的趋势,涉及领域由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逐渐扩展到各个主要社会成员之间,甚至有向未成年领域扩展的趋势,受侵害者由女性占多数逐渐转变为男女数目相当,并且其传播速度不断加快,行为手段更加系统化、专业化,但在裁判实践中有关涉PUA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然模糊。

本文根据裁判文书网中涉及不良PUA的犯罪实例进行实证分析,以图为涉不良PUA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建议。

一、不良PUA实施方式目前我们考虑不良PUA不应局限于两性的亲密关系中,而应从多方人际关系考虑。

(一)在男女亲密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1.侮辱。

不良PUA实施的第一步表现为侵害人对被侵害人实施人格上的打压,使得受侵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受挫,从而方便进行下一步的情感操纵。

2.施暴。

为了实现精神控制的目的,侵害人不只要在精神上实行打压,往往配合着实际暴力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侵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便于更好地控制被侵害者,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宣泄情感。

3.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精神控制的存在,认定成立诈骗或胁迫的标准可能比一般情况下的要宽泛得多,甚至完全不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1]。

(二)在其他人际关系中的表现除了在男女亲密关系中还体现在其他人际交往方面。

例如,在职场中上司对下属的打压,人民网发布一篇题目为《人民来论:杜绝职场PUA,需要全社会的合力》的文章,其中提到63%的受访白领遭遇过职场PUA;在家庭教育中和学校教育中家长与老师也会对孩子与学生进行类似的打击行为;随着社会技术水平和人们认知的提高,传播的方式也在逐渐更新,利用PUA更便于控制高素质人群。

二、涉不良PUA犯罪的定罪标准(一)涉不良PUA犯罪的类型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涉不良PUA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无疑对惩治这一犯罪行为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传销法律案例(3篇)

传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法传销活动不断涌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传销组织名为“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该组织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大量消费者参与,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二、案件经过2018年,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成立,以“互助、共赢”为口号,声称加入俱乐部后,消费者可以通过推荐新会员获得高额回报。

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该组织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肆宣传其商业模式。

起初,一些消费者在利益驱动下加入俱乐部,并按照组织要求推荐新会员。

随着加入的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逐渐攀升。

然而,随着消费者对俱乐部运营模式的深入了解,发现其存在诸多疑点。

2019年,XX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确认,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涉嫌传销。

三、案件处理接到举报后,XX市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消费者加入俱乐部。

2. 运用层级计酬、团队计酬等方式,非法获取巨额利润。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市场秩序。

2019年11月,XX市公安机关对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及其负责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审理,法院认为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及其负责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传销组织涉案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分析:1. 传销活动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XX市阳光财富俱乐部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消费者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哈尔滨香坊李某龙刘某伟股票诈骗案判决书

哈尔滨香坊李某龙刘某伟股票诈骗案判决书

哈尔滨香坊李某龙刘某伟股票诈骗案判决书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于哈尔滨香坊李某龙刘某伟股票诈骗案判决书,仅供参考:诈骗金额达6000余万元,一特大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被哈尔滨市香坊警方打掉。

6月10日,该团伙39名成员被警方押解回哈尔滨。

今年2月4日,市民李某龙刘某伟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报案,称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313万元人民币。

民警一边安抚被害人情绪,一边详细了解其被骗经过。

据了解,李某龙刘某伟从事个体行业,家境较为殷实,平时喜欢关注投资理财类项目。

20XX年11月,李某龙刘某伟在网上浏览信息时,被陌生网友拉进一个股票投资理财群,并在群内成员和“指导老师”的鼓动下,陆续在对方提供的股票投资平台上投入313万元,结果平台当天就无法打开,李某龙刘某伟这才发觉被骗了。

接到报案后,哈尔滨市香坊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及时对相关线索进行梳理。

警方发现被害人李某龙刘某伟所投资的股票平台其实是犯罪分子建构的虚假投资平台,且后台可以操控涨跌,修改账户余额,并决定被害人能否提现,主要目的就是诈骗被害人钱财。

至此,一个以刘某伟、李某龙刘某伟为首,成员分布在省内外多地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警方查获犯罪团伙的部分作案工具。

在基本掌握此诈骗团伙的相关架构及犯罪模式后,专案组决定同步收网。

6月5日,哈尔滨市香坊警方派出70余名警力分赴深圳、东莞、烟台、梅州、双鸭山等5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抓获主犯刘某伟、李某龙刘某伟等39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严密,人员众多,专业性较强。

首犯刘某伟负责筹集启动资金,协调关系,选择境外作案地。

二号人物李某龙刘某伟负责管理整个犯罪集团具体事务,并在国内设立多个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多种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筛选后划定实施电信诈骗对象范围,随后推送相关信息至境外话务组。

确定被害人后,话务组相关引导人员将被害人拉至专门的荐股微信群,在微信群内通过老师讲课荐股洗脑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参与下载团伙自控的APP,迅速拉拢客户在该虚假平台注册充值进行投资及赌博活动,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将平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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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组织、领导活动案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

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

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

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

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

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

理财会员按发展会员多少,分ABC三级主管。

而另三名家庭成员又分为ABC三级,其余6名休闲会员为准家庭会员,以此发展会员后,该家庭发展裂变又组织新的家庭。

在项城诱使入会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会证明:2011年2月,李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旅游,说他现在是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老总,现推出一个休闲项目,交4000元钱管二年24次旅游,如发展二个会员可赠送理财新产品,如发展的这两个人再拉人入会,可一直领红利数目不小。

他说交4000元钱可入会,我说没钱,他说替我交一半,另一半等我吸收了会员,从领取的理财新产品中扣。

我于2011年5月叫上张锦宣、刘玉珍租车去查岈山旅游,第二天,李志强和刘箭鸣对参加的100多人讲,发展会员入会理财新产品可不断的领到。

回来后,李志强领着他公司的会计马颖伟在项城中项宾馆,我交2000元,张锦宣和刘玉珍每人交4000元,给我们办了入会手续,我因介绍了他们二人入会,我是理财会员可享受理财新产品。

只要介绍二人入会才能变成理财会员。

从这后每月可旅游,让领人去。

张锦宣和刘玉珍又领人去入会,逐步发展的人多了。

2011年7月,吴东灵入会后,她发展的人也多了,2011年8月在吴东灵的完美店内成立项城办事处,挂了牌子,入会的人也多了。

到12月,发展了近300人。

办事处领导人有我和吴东灵、盖敬山、刘玉珍、马英、张锦宣6人,我和马英、刘玉珍负责东边的人入会及收会费,吴东灵和盖敬山、张锦宣负责西边的人入会和收会费及入会手续。

会费是每人4150元,经我的手收的二万多元我直接汇入李志强的金燕卡上了,我没开收据,因收据是吴东灵管着的,有人要就找吴东灵开。

在项城共发展300多人,11月入会的120多人,每人得2000元,12月入会的60多人没得钱,详细情况让我吴东灵兑帐,我收的会费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

入会每人交4000元的会费,后增加每人100元的一年的意外保险,50元的服装款,共交4150元。

办事处直接管辖家庭,每12人为一家庭,3个主管、3个家庭成员、3个准家庭成员。

老会员领过理财分红的就可以,已推荐过人入会的还没有领分红,已是一般理财会员,准家庭成员是刚入会的人,就这三类人组成,项城共20多个家庭。

俱乐部的资料及《会员理财流金明细表》是李志强提供的,让我们宣传的。

返利款是李志强打到我和吴东灵的卡上,也有时公司来人带的现金发的。

李培迎是吴东灵发展的会员,2012年春节后他要告状,我与吴东灵多次联系李志强让抓紧解决掉,李志强手里没钱没有解决的法子,会员的花名册我有一份,现在想不起放哪了。

理财返利的具体数目约有60万元左右,具体公司有帐,我个人实得利13100元。

2、证人吴东灵的证明:2011年4月,闫会和张锦宣加入俱乐部后,向我宣传让我加入。

到2011年7月我交4150元成为会员,到11月项城加入的人多了,就在我的商店内挂了俱乐部项城办事处的牌子,负责人有闫会、我和马英、张锦宣、刘玉珍、陆国印、李孝民、师自仁。

我是会计负责收款,其他人是高级会员,我就从2011年9月到12月,后就不干了。

项城发展的会员有200多人。

俱乐部的负责人是李志强,地点在郑州。

每人交4150元可成为会员,旅游二年24次并送二次国外游,这种是休闲会员;另一种是理财会员,就是由休闲会员发展二个会员后可成为理财会员,理财会员隔一个月可领返利2000元,第二次领500元,第3次可领1000元,第四次可领5000元,第5次可领8000元,第6次可领10000元,以后最高10000元,说的是按月发。

管理是以家庭制,6名理财会员和6名休闲会员组织一个家庭,选一名理财会员为主管,每月领200元的津贴,有活动时主管通知人员。

闫会管的有人员花名册,经我的手收的100多人50多万元,我不干时都交给郑州公司的会计刘英了,款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

李志强再把钱汇入我们返利,后公司不汇了,让我们垫款发。

3、被害人李培迎、张锦宣、孙洪中、张久海、曾庆杰、曾庆兰、孔杰、孔立新、李桂红、于绢、袁启方、徐平、吴凤霞、徐灵、尚志海、朱凤兰、朱荣华、靳美荣、靳新亮、李国平、李奇、赵俊婷、司凤兰、张国明、孙红梅、潘翠英、李梅英、孔爱梅、王玲、陈健春、刘玉荣、孟白令、李培玉、王秀芳、吴保安、王敏、王艳丽、崔爱兰、龙化云等人均证明了入会及发展会员的情况。

4、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查询存款材料、账目收据。

5、辨认笔录。

(二)、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志强在上蔡县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上蔡县积极发展会员。

以刘忠诚、李新亭、贾卫东等人为骨干,在上蔡县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部,地点在上蔡县小天鹅艺术学校三楼。

上蔡分部成立后,以每人入会时缴纳4150元,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从次月起每月以次可分红18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可享受每月一次国内免费旅游,另赠送二次港台出境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共宣传动员140余人入会,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刘诚忠、李新亭、马颖伟、彭洪彦的供述,证人齐四英、苏新国、段文化、李群峰、翟香兰、石长安、王战军、赵元厂、李中亮、曹万邦、刘清晨、张会典、张学文、盖发群、郏金相、周春华、彭洪荷、李亲、杨长江、刘永生、张亚丽、简传新、黄贺、田红喜、白国良、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张凤英、党月田、冯彩琴、侯灵芝、朱秀英、李麦贵、商国德、程保林、刘文典、申建峰、曹翠华、陈运书、赵慧枝、刘士杰、刘小献、王春玲的证言,彭洪彦等人提供的会员汇总表,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收取曹万邦、张会典、郏金相、黄贺、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刘毛、李亲、张亚丽商国德等人款项的凭据,遂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李志强的开户资料、分户明细帐、交易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表、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宣传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志强组织领导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以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志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志强20000公诉机关再审时的意见,原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证据与再审时一致。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在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发展会员众多超过12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规定,公诉人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刑期应在五年以上,原审判决量刑较轻,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于法无据,不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颁布实施之前,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适用该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其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400余人,以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的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释字(2001)5号文件第一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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