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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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作业指引
开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为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下简称“变更洽商”)管理工作,有效地对工程成本进行过程控制,提升产品品质和防范经营风险。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开发项目以及委托公司管理的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开发项目”)。
3. 术语及定义
无
4. 职责
4.1经济合同部
4.1.1 对各开发项目定期上报的《变更洽商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汇总信息。
4.1.2 结合各开发项目上报的《变更洽商经济分析报告》,经济合同部进行目标成本监控及预警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重大变更洽商成因分析。
4.2规划设计部
4.2.1 对各开发项目定期上报的《变更洽商汇总分析报告》进行审阅,并汇总信息。
4.2.2 根据各专业论证结果,如涉及到外立面、景观、规划、室内精装修及其他的重大变更洽商,按照规划设计部《设计变更管理流程》进行操作。
4.3项目部、项目公司
4.3.1 项目专业工程师负责变更洽商的技术必要性、合理性审核,并联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跟踪《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流转。
4.3.2 项目设计负责人负责变更洽商设计合理性的审核。
4.3.3 项目预算负责人负责变更洽商的费用审核,并定期向经济合同部上报变更洽商经济分析报告。
4.3.4 项目部、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按权限负责变更洽商的审批。
4.3.5 项目专业工程师负责变更洽商的签署,并负责跟踪变更洽商实施情况。
4.3.6 凡合同金额超过200 万元的,执行过程中预估结算金额比原合同金额超出10%以上,项目部、项目公司应编制专项分析报告,并上报经济合同部。
5. 工作内容
5.1公司变更洽商管理工作设于项目部及项目公司,负责变更洽商的审批、签署及管理工作。
5.2经济合同部负责变更洽商经济信息管理和目标成本监控工作。
5.3规划设计部负责审阅项目变更洽商汇总分析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
5.4变更洽商类别,变更洽商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4.1 设计变更分为两类:
a)一类由设计院提出,旨在对原设计图纸中不完善之处提出变更、完善;
b)一类由各开发项目根据市场主动对设计进行的合理优化,并通过设计院采用《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发出。
c)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是设计变更的特殊形式。
5.4.2 工程洽商分为两类:
a)一类由施工单位提出,旨在针对图纸中设计事项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冲突时,提出的处理方案;
b)一类由各开发项目为了降低工程成本等原因主动提出的工程处理意见以及工程量变更。
c) 现场签证是工程洽商的特殊形式。
5.5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5.5.1《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发给项目部、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
5.5.2 项目专业工程师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要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其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核,在《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上填写明确意见,如有必要,应转给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师审核。专业工程师审核并填写明确意见后,转给工程部室(专业组)负责人。
5.5.3 工程部室(专业组)负责人对其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核,在《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上填写明确意见并转给项目设计负责人。
5.5.4 项目设计负责人对其内容的设计合理性进行审核,在《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上填写明确意见并转给项目预算负责人。
5.5.5 项目预算负责人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对其产生的费用做出估算,在《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上填写明确意见并转给项目高管审批。
5.5.6 项目高管审批并签字后,完成《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的审批。
5.5.7 专业工程师根据会签意见最终签署《设计变更通知单》,发给相关单位。
5.6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批程序
5.6.1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批程序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5.6.2 在涉及到技术变更、重大建筑设计变更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工程洽商、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必须先由设计单位签署意见。
5.7变更洽商经济分析报告
5.7.1 在变更洽商签署后,项目部、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变更洽商费用分析,核算该份变更洽商产生的费用增减;
5.7.2 项目部、项目公司定期对已签署的经济变更洽商进行汇总、分析,根据核算的变更金额进行统计,出具经济分析报告。变更洽商经济分析报告定期上报经济合同部。
5.8变更洽商汇总分析报告
5.8.1 项目设计负责人定期对设计变更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将涉及到外立面、景观、规划、室内精装修及其他的重大变更洽商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规划设计部。
5.9变更洽商编制要求
5.9.1 变更洽商应在实施之前,及时完成审批、签署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先实施变更洽商,后补文字手续的做法。
5.9.2 变更洽商应做到文字表述清晰,工程位置明确。隐蔽工程的变更洽商应附图片资料,以保证变更洽商的可追溯性。
6.附则
6.1本指引由质量部、规划设计部、经济合同部共同起草,由三个部门负责解释。
6.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格式)
附件:变更洽商审批流转单(格式)
项目部(项目公司)名称
工程名称专业名称
来文单位&nbs
p;收文时间年月日
内容摘要:
注:变更洽商内容如与其它专业有关时需有会签意见,需会签专业由专业工程师确定。
专业工程师意见:相关专业会签意见:
签字:日期:工程负责人:日期:
专业设计人员意见:
签字:日期:设计负责人:日期:
专业预算人员意见:
签字:日期:预算负责人:日期:
(项目高管)意见:
签字:日期:
(项目高管)意见: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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