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害消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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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四害”消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消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经营正常运作,制度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码头范围内及船舶区域。

3、场务部主管负责跟踪、检查、监督落实灭四害相关工作。

4、物业主管配合灭四害人员对所有码头和船舶所有区域点进行灭四害工作。

5、场务主管和物业主管统筹码头和船舶区域灭四害的范围和重点区域,并不定期监督检查灭四害的成效,对严重紧急异常,及时联系承包公司的灭四害单位处理。

6、场务主管应明确所有灭四害药物、药剂,喷洒的区域或捕鼠器、老鼠药的放置地点。

7、消杀药物必须严格按照“施药规范”放置,严禁放在人、畜易接近的地方,严禁使用急性剧毒鼠药灭鼠。

8、每次灭四害工作执行后,所属部门监督人员应在消杀四害记录上签名,并记录时间、消杀措施等,同时跟进灭四害的具体效果,如发现个别区域四害仍较严重,应加大用

药量或增加杀灭设施的数量,必要时增加消灭的次数,确保灭四害取得应有的成效。

9、每次消杀完成后,场务部主管要求消杀四害工作人员提交《消杀记录》,以监管消杀质量合格和追踪消杀记录。

10、一般情况下,蚊子每月消杀不少于4次,蟑螂、苍蝇每月消杀不少于2次,老鼠每月消杀不少于1次。

11、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做好灭四害设施或药剂的防护和教育工作,避免误食、损坏或遗失,确保灭四害顺利进行,并对异常情况及时向本部门经理汇报,保障处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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