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物权法期末试题
物权法期末试题一、名词解释1 所有权与他物权2 本权与占有3 简易交付4 共同共有5 留置权二、解答题1 简述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2 依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对于物权的客体有什么特殊的要求?3 简述登记及其法律后果4 简述动产抵押与动产质压的区别三、案例分析1 甲不慎遗失了2个天然奇石,各值人民币1万元。
乙误以为是无主物拾回,对其中的一件略加清洗镶嵌了一个基座,对另一个则精心设计,刻成石雕。
乙的朋友丙看见之后,分别以1万2千元和6万元将之买回,后为甲发现是自己的遗失物,向丙追索。
问:甲、乙、丙三人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是什么?2 假设有下列事实:(1)甲有一块拥有地上权的建筑用地;(2)甲向乙借钱而将该地上权设定抵押权于乙;(3)甲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4)甲再于其土地上为丙设定次地上权;(5)丙取得次地上权以后,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
问:1 在依(1)、(2)、(3)次序组合的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如何主张权利?2 在依(1)、(3)、(2)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实行其抵押权时,将会发生什么问题?3 在依(1)、(2)、(4)、(5)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复习题单选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一屋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
乙与丙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4、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A、物权请求权基于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B、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范文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 D准物权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不动产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B.三人按份共有C.三人区分所有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B.林地C.荒地D.草地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l0万元。
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l6万元。
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8.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其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实处分。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即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双方的合意进行直接占有的移转,受让人取得该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出让人终局放弃该直接占有地位。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事先占有该标的物,即该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已交付。
指示交付:该标的物(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物权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和出让人有特殊约定,该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即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拟制交付:出让人把该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添附: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工形成的新物(加工物)附合: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到一起不能分离的,若分离将会对此物有毁损或者花费很大。
分为动产和动产的结合,动产和不动产的结合混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区分。
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而形成新物3.先占: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4.本权:不仅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还有权利作为依据。
该依据之权利就是本权。
5.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6.原始取得:不依照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作为依据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7.继受取得:以该物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依法获得该物所有权。
案例分析:罗老太太:1.罗老太太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
本权是罗老太太跟姜先生四个子女之间的买卖合同2.罗老太太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3.张秀香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能否构成善意取得?有权占有。
本权是与罗老太太的买卖合同。
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4.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效5.若房子增加10平方米,归谁?动产加不动产,应归属于不动产一方,即四个子女6.诉讼时效过了吗?没有过。
不受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1.未婚买房,分手房产的分割?上涨或下降?双方为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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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和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
A. 经过公证B. 经过登记C. 经过公告D. 经过批准答案: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政府规章答案:A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支付违约金答案:D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政府规章答案:A6.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
A.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B.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序良俗C.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答案:C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通过诉讼方式B. 通过仲裁方式C. 通过调解方式D. 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调解方式答案:D8.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应当()。
A. 及时B. 有效C. 及时、有效D. 及时、有效、合理答案:C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请求停止侵害B. 请求排除妨碍C. 请求消除危险D.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答案:D10.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请求恢复原状B. 请求赔偿损失C.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D. 请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包括()。
A. 动产B. 不动产C. 权利D. 行为答案:A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债权人可以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2.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特定。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4.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债权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5.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标的是行为,仅间接涉及到物。
6.追及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转移到何人手中都可以向不法占有人索取;债权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一是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有明确物权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一物一权原则。
即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但不妨碍有2个以上所有人。
三、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考点整理
物权法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总体来讲物权法是从静态调整关系的法。
物权法有广义(实质)和狭义(形式)之分,广义的物权法除包括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依法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6.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法占有的形式多样,如借用、租赁、保管、运输等。
7.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德民、瑞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登记要件主义。
8.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国家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11.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以及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12.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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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
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
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
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
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3、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以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答:1.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为两种。
即意思主义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1)所谓意思主义指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
(2)所谓形式主义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
2.我国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的采用债权意思主义。
4、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
答:1.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1)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2)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2)2.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法律上承认的效力。
即使该物权变动实际上并不存在,或与客观真实有异,法律上仍承让其约束力。
5、按份共有的概念以及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区别:1.成立原因不同。
2.享有的权利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5.对应部分的处分不同。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答:区别: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4.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而地役权的设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1.对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4.占有的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8、善意取得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答: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他人之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取得该物是善意。
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且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是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的占有且交易价格合理。
3.转让人是标的物的占有人但无处分转让物的权利。
4标的物是可以在市场流通的。
9、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答: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2.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主张。
3.不仅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益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情形。
4.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
5.既适用于现占有人,也适用于过去占有人。
6.占有权利推定系法律上权利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