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防治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合集下载

中国肺结核防控目标责任书

中国肺结核防控目标责任书

中国肺结核防控目标责任书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肺结核防控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肺结核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肺结核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知和防控意识。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肺结核的危害、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强化疫情监测加强肺结核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肺结核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疫情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置疫情。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规范诊疗服务加强肺结核诊疗服务规范管理,提高诊疗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肺结核诊疗服务流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技能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

五、推动疫苗接种积极推动肺结核疫苗接种工作,降低感染风险。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制定疫苗接种计划,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疫苗接种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接种意愿。

六、加强患者管理加强肺结核患者的管理和治疗,提高治愈率。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患者管理制度,加强患者随访和病情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要加强患者心理疏导和生活关怀,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七、促进社会参与加强社会参与和合作,形成防控合力。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开展防控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八、防范院内感染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防止院内感染。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控制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操作规范管理。

同时,要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理和消毒工作,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九、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结核病挑战。

肺结核病防治工作责任书范文

肺结核病防治工作责任书范文

尊敬的市卫计委领导,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人: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病,其在我国仍然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为了加强肺结核病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我们在此约定,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书如下:一、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和方案来防治肺结核病,形成合力。

二、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其职业生涯的初期,就要让它们深化认识防护、诊断、治疗和监测技能,及时处理肺结核病患者的联系情况和让患者了解肺结核病的防治理念,确保医务工作者能够有效地开展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三、市县区政府要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肺结核病的报告体系、诊断机构和严格的隔离措施,确保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要落实好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关于肺结核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医护工作,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进行检测,及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对于管理肺结核患者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治愈率。

五、媒体和社会团体要扮演积极的角色,发挥其影响力,宣传肺结核病的防治知识,使广大民众了解肺结核病的杀伤力和预防方法,提高公共卫生意识,密切联系和社区服务。

以上职责对应各部门的职能,各级政府和机构要落实到位。

防止肺结核病的扩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防治策略,在科学防治的路上向前跑。

这不仅需要大家关注,更需要与各级政府和机构密切协作才能实现,共同将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做得越来越好,为保障群众的健康尽心尽力。

因此,呼吁所有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和卫生部门负责人、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共同协作,在确保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增强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肺结核卫生部门管理制度

肺结核卫生部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全民参与,政府主导;3. 科学防治,规范管理;4. 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三、职责分工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肺结核防治规划、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肺结核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2. 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肺结核防治政策,提高肺结核诊疗水平。

3. 公共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的预防、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肺结核患者的日常管理、随访服务和健康教育。

5.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肺结核防治工作。

四、防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2. 完善肺结核监测系统,做好病例报告和疫情分析。

3. 实施肺结核患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4. 严格执行肺结核治疗规范,提高治愈率,降低复发率。

5. 加强肺结核药物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6. 开展肺结核防治科研,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7.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防治经验和技术。

五、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对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肺结核防治政策,提高诊疗水平,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3. 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肺结核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确保疫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日常管理、随访服务和健康教育。

5.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肺结核卫生部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我国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构建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主要职责

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主要职责

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主要职责(1)协助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所对治疗效果进行判断。

(2)宣传、教育与随访: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包括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

(3)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包含诊断病例、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为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可于24h内展开网络报告;未推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可于24h内向所属地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管理诊疗、跟踪肺结核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及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一、我国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预防工作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三个《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简称《规划》),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了《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2-2022年)》,要求加强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规划》,原卫生部、中国疾控中心先后联合制定下发了《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2年版)、《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2022年版)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22年版),这些规范和指南在指导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县(区)级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职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或保留独立的结核病预防控制(院、所)。

1.根据省级、地(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建议,融合当地实际情况,帮助制订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并非政府实行。

2.开展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3.创建与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讨论会工作制度,按月度积极开展工作协同和沟通交流。

4.负责所辖县(区)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开展辖区肺结核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开展学校聚集性疫情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pptx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pptx
工作任务及目标
3
学海无涯 (一)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 1.做好病人发现工作,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到 70%以上。 2. 以《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 年版)》为操作标准,做好 病 人接诊、登记、报告、诊断、治疗和涂阳患者接触者筛查等工作,做到初诊患 者、肺结核患者、放射、实验室等相关登记本规范齐全、病人登记信息完整、报 告及时准确、病历等医疗文书规范无差错,病人报告率 100%,涂阳患者密切接 触者筛查率达到 85%以上。 3. 落实免费政策,对疑似患者实行 1 次免费痰涂片和 1 次免费 X 线胸片检 查,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行 4 次免费痰涂片和首尾 2 次免费 X 线胸片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国家统一方案的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免费标准 化疗的患者达到 90%以上,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 85%以上。 4、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的入院标准,合理控制患者的医疗费用,切实减轻 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5.门诊和住院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 100%。 6. 门诊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就诊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包括免 费政策、治疗费用、治疗前后咨询、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等,做好医患沟通,避 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7. 按照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 培养等实验室工作。 8. 做好免费抗结核药物的管理,免费药品处方、发放记录规范齐全,免费 药 品无过期、霉变、破损等人为损坏现象。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推行 DOTS 策略,以乡(镇)为单位,DOTS 覆盖率达 100%。
1
学海无涯 4. 负责全县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 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全县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5. 负责制定年度药品需求计划,确保国家结核病项目免费药品的及时供应。 6. 负责将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 生院,落实乡镇卫生院对患者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

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城市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当地疾控中心,发现可疑患者也要及时推荐到当地疾控中心。

3. 当地疾控中心收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转诊单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落实病人的归口就诊,明确病人的诊断及治疗,对危重患者可先转到上级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再把病人转到当地疾控中心正规管理。

4. 当地疾控中心负责本地区结核病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病人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等工作。

5.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6.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三、工作流程1. 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患者有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且持续时间超过两周,应考虑肺结核可能,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2. 确诊肺结核:根据胸部X线检查结果和痰涂片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

3. 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肺结核患者后,应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城市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上报当地疾控中心。

4. 当地疾控中心接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收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转诊单后,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患者进行追踪,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5. 归口就诊:当地疾控中心对患者进行评估,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疾控中心或上级医院进行归口治疗。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5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5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1. 目的和意义:建立和完善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旨在加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效果,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2. 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

3. 职责和责任:- 政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监测工作,并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教育机构:负责结核病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加强学生健康教育;- 社区和居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并及时报告疑似病例。

4. 预防措施:- 宣传教育: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 病例管理:建立结核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疫苗接种:积极推广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提高公众的免疫力;- 环境改善: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清洁;- 个人防护:教育公众正确使用口罩、勤洗手等个人防护措施。

5. 监测和评估:建立结核病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评估结核病的防治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防控措施。

6. 紧急响应:建立结核病的紧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7. 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治规定和未履行防治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和警告。

8. 培训和培养:组织结核病防治的相关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9. 数据管理:建立结核病防治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结核病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0. 监督和评估: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以上就是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的一个简要概述,详细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2)一、背景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合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患者诊疗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公共卫生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医务科负责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培训和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护理部负责肺结核患者的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4. 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感染防控工作,指导医务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5. 公共卫生科负责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随访工作。

三、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1. 早期发现与报告(1)各科室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进行初步筛查,如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医务科。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会诊,明确诊断。

(3)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应立即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 诊疗流程(1)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2)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4)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抗结核药物管理(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抗结核药物进行开具处方。

(2)患者服药期间,医务人员应定期进行疗效评价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3)患者治疗结束后,医务人员应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四、感染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

2. 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病室空气流通。

3. 对肺结核患者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

4.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

五、培训和宣传1.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肺结核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专科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专科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专科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肺结核防治办公室,负责肺结核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的肺结核防治工作。

三、防治措施1.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做好肺结核病人的报告、隔离、治疗和转诊工作。

2. 建立健全肺结核防治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各部门的职责。

3.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对肺结核的诊疗水平。

4. 开展肺结核筛查,对疑似病例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

5.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6. 对出院患者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7.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报告制度1. 医院应建立健全肺结核疫情报告制度,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进行及时报告。

2. 各科室发现疑似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至肺结核防治办公室。

3. 肺结核防治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隔离制度1. 对疑似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隔离治疗。

2. 对确诊病例,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3. 隔离治疗期间,医护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六、转诊制度1. 对疑似病例,应及时转诊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2. 对确诊病例,应按照国家规定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 转诊过程中,应确保患者的安全,避免延误治疗。

七、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

2. 利用医院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普及肺结核防治知识。

3. 鼓励患者及家属积极参与肺结核防治工作。

八、监督检查1. 医院对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肺结核处置工作制度

肺结核处置工作制度

肺结核处置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提高肺结核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从事肺结核病诊断、治疗、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处置原则(一)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1.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肺结核病的筛查工作,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和报告。

2. 对于确诊为肺结核病患者,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患者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二)规范化治疗1. 肺结核病患者应根据病情、年龄、体质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2.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肺结核病治疗指南,确保患者得到规范化的治疗。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随访,监测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三)全程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肺结核病患者的教育,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家庭、社区等的合作,共同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处置流程(一)发现疑似肺结核病患者1.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肺结核病的筛查工作,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和报告。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加强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二)确诊为肺结核病患者1. 医疗机构应立即对确诊为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患者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3. 医疗机构应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严格执行肺结核病治疗指南,确保患者得到规范化的治疗。

(三)治疗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随访,监测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肺结核病工作制度

肺结核病工作制度

肺结核病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肺结核病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肺结核病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干预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工作的领导,将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肺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肺结核病疫情动态,制定肺结核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七条实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防止肺结核病传播。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患有肺结核病的,应当及时治疗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诊断与治疗第九条肺结核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诊断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肺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规范化治疗,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治疗管理制度,提高治疗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发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对肺结核病防治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肺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肺结核病专业人才培养,提高肺结核病防治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病疫情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治疗肺结核病患者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治愈率,降低复发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肺结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肺结核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肺结核防治工作经费。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肺结核的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指
导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诊疗制度,提高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和转诊工作。

第八条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应当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肺结核诊疗
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制度,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分类
管理。

第十条肺结核患者应当接受规范化的治疗,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治疗情况和病
情变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肺结核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肺结核管理
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肺结核工作预案

肺结核工作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成立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肺结核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疾控中心负责肺结核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报告、预防控制策略制定等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4. 社区负责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 疫情监测建立健全肺结核疫情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报告肺结核疫情信息。

2. 病例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3. 疫情分析疾控中心对肺结核疫情进行定期分析,评估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病例发现与报告1. 病例发现(1)对医疗机构内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筛查,发现病例。

(2)对重点人群进行筛查,如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学校师生等。

(3)开展社区肺结核防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2. 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肺结核病例后,应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五、病例诊断与治疗1. 诊断医疗机构应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对疑似患者进行诊断,确诊后应及时进行治疗。

2. 治疗(1)严格执行国家肺结核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

(2)对耐药性肺结核患者,采取针对性治疗方案。

(3)加强对患者的随访管理,确保治疗方案的落实。

六、预防控制措施1. 健康教育(1)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2)普及肺结核防治知识,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免疫接种推广卡介苗接种,降低儿童肺结核发病率。

3. 环境消毒对肺结核患者的居住环境、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机构及职责(一)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为全县结核病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诊断与治疗服务。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3.设立结核病药品专柜,并按抗结核药品管理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负责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及密切接触者的筛查。

5.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机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

6.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7.定期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控中心。

8.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督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协助卫生局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季度督导和年终考核.2.积极协调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掌握我县肺结核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等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4.负责全县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全县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5.负责制定年度药品需求计划,确保国家结核病项目免费药品的及时供应。

6.负责将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落实乡镇卫生院对患者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7.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8.组织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9.对实验室痰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提供技术支持;10.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11.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严重威胁着全球人类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我国在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 结核病病例报告和登记制度:所有诊断出的结核病病例都必须进行报告和登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2. 结核病人医疗和救治制度:针对结核病人,要完善相应的医疗救治制度,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筛查制度:对与结核病患者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群,进行广泛的筛查,以防止感染的扩散。

4. 结核病疫苗接种制度:加强对结核病疫苗接种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接种到结核病疫苗,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5. 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及时发布结核病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结核病病例追踪和管理制度:对已经报告和登记的结核病病例进行追踪监测和管理,同时做好相关的宣教工作,防止病情的进一步扩散。

7. 结核病耐药监测和防治制度: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及时掌握耐药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耐药问题。

8. 结核病卫生教育制度:加强对公众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提高人们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培养正确的卫生习惯。

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范,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各级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2.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供结核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教育服务。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开展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的筛查和管理工作。

4. 教育部门:负责推广结核病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卫生习惯。

5. 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病例的追踪和管理工作,控制结核病感染的流动性。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肺结核应急预案

肺结核应急预案

一、前言肺结核是一种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的肺结核疫情,保障广大师生、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肺结核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3. 层级负责,联防联控。

4. 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肺结核防治工作。

2. 防控工作小组:负责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病例追踪、健康教育、消毒隔离等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病例的诊疗、隔离、转诊等工作。

4.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疫情监测与报告1. 疫情监测: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肺结核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 信息报告:一旦发现肺结核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病例信息。

3. 病例追踪: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监测和预防性治疗。

六、应急处置1. 病例隔离:确诊患者应立即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2. 消毒隔离:对病例所在单位、家庭等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切断传播途径。

3. 健康教育: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4. 药物治疗:对确诊病例进行规范治疗,确保治愈率。

七、后期处理1. 病例康复:确诊病例治愈后,进行随访和康复指导。

2. 总结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八、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确保肺结核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2.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护用品、消毒剂等物资。

3. 人员保障: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我们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疫情,保障广大师生、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肺结核防控工作制度

肺结核防控工作制度

肺结核防控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肺结核防控工作,加强肺结核病的发现、报告、治疗和管理工作,确保肺结核防控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2.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肺结核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肺结核防控工作。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肺结核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4. 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患者管理制度。

5. 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参与肺结核防控工作,协助做好肺结核病的宣传、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肺结核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疫苗接种:推广卡介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减少肺结核病的发生。

3. 监测和筛查:定期进行肺结核病监测和筛查,及早发现和控制肺结核病疫情。

4. 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减少肺结核病的传播。

5. 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使用纸巾遮住口鼻,避免与他人共用物品。

四、疫情报告和监测1. 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 监测系统:建立全国肺结核病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肺结核病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3. 疫情分析与预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肺结核病疫情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五、治疗和管理1. 诊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等,确诊肺结核病。

2. 治疗:肺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规范化的抗结核治疗,遵循医嘱,完成治疗疗程。

3. 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病患者管理制度,加强对肺结核病患者的随访和管理。

基层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基层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基层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院长负责全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主管副院长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监督肺结核防治工作。

3. 感染科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转诊、随访等工作。

4. 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疫情报告、健康教育、监测等工作。

5. 全体医护人员应积极参与肺结核防治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防治措施1. 诊断与报告(1)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医护人员应进行详细问诊、查体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转诊至上级医院。

(2)确诊肺结核患者后,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上报。

2. 治疗(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结核病治疗的规定。

(2)对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转诊(1)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需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对疑似肺结核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

4. 随访(1)对出院后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

(2)对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反复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2)对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使其了解疾病防治知识。

四、监督检查1. 院长负责定期检查肺结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2. 主管副院长负责对各部门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 感染科、预防保健科等部门定期对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在肺结核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肺结核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基层医院感染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职责
2019.1.9
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 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督导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进一 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 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 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各相关机构应当按 照相关要求设置职能业务部门,配备足够人员, 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肺结核患者 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 2.采用细菌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 并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 • 3.与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 者转诊制度,将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转诊 到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4.参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的技术指 导和培训工作。 • 5.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 6.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县(区)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结核病患者的 诊断、治疗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告,报上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达到呼吸道传染 病诊疗和防护条件,按要求设置专门结核病门 诊和病房,在现有编制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结核 病医生和公共卫生护士。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地结 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组织实施,建立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间的季度例会制度。 • 2.负责全市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 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下级单位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及评估 工作。
谢谢!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根据省级、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县(区)结核病 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月例会制度。 • 2.负责全县(区)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 及时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所辖乡(镇)、村进行培训、技术指导、 督导及评估工作。 •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管理 • 5.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以及对 基层报告的失访患者追访等。 • 6.组织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的质控,并接受上级实验 室质控。 • 7.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结核 病监测和防治。 • 8.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 健康教育工作。
• 4.对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培训。
• 5.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并接受上级实验室质控。 • 6.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发现工作。 • 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健康教 育工作。 • 8.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
非定点医疗机构
• 1.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 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 2.负责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辖区 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3.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推 介或转诊至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2.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 • 3.对于居家服药的肺结核患者要在72小时内进行入 户随访,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 • 4.对治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评估,并按要求 记录结果。 • 5.落实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 • 6.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肺结核患者 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 2.采用细菌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 并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治疗服 务和定期随访检查。 • 3.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 转诊制度,对出院后继续在本院治疗的门诊患者加强 管理,并与疾控机构合作落实患者服药管理工作。 • 4.组织对所辖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规范化诊疗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 5.组织本地(市)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 6.对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