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防治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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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县(区)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结核病患者的 诊断、治疗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告,报上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达到呼吸道传染 病诊疗和防护条件,按要求设置专门结核病门 诊和病房,在现有编制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结核 病医生和公共卫生护士。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根据省级、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县(区)结核病 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月例会制度。 • 2.负责全县(区)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 及时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所辖乡(镇)、村进行培训、技术指导、 督导及评估工作。 •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管理 • 5.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以及对 基层报告的失访患者追访等。 • 6.组织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的质控,并接受上级实验 室质控。 • 7.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结核 病监测和防治。 • 8.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 健康教育工作。
地(市)级来自百度文库病预防控制机构
• 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地结 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组织实施,建立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间的季度例会制度。 • 2.负责全市结核病监测信息的管理,监测辖区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 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 3.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下级单位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及评估 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职责
2019.1.9
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 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督导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进一 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 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 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各相关机构应当按 照相关要求设置职能业务部门,配备足够人员, 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 4.对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培训。
• 5.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并接受上级实验室质控。 • 6.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发现工作。 • 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包括领导开发、社会动员和健康教 育工作。 • 8.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
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肺结核患者 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 2.采用细菌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 并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治疗服 务和定期随访检查。 • 3.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 转诊制度,对出院后继续在本院治疗的门诊患者加强 管理,并与疾控机构合作落实患者服药管理工作。 • 4.组织对所辖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规范化诊疗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 5.组织本地(市)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 6.对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1.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肺结核患者 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 2.采用细菌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开展结核病诊断, 并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 • 3.与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 者转诊制度,将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转诊 到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4.参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的技术指 导和培训工作。 • 5.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 6.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非定点医疗机构
• 1.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 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 2.负责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辖区 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3.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推 介或转诊至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 2.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 • 3.对于居家服药的肺结核患者要在72小时内进行入 户随访,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 • 4.对治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评估,并按要求 记录结果。 • 5.落实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 • 6.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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