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1. 合同有效: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无效:指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合同可撤销: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原因,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公序良俗。
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3.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部分无效:1. 合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的解释方式与合同效力探讨
合同的解释方式与合同效力探讨合同是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然而,由于合同的解释方式和合同效力问题的存在,合同的执行并不总是顺利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解释方式和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的解释方式1. 文字解释合同是以文字形式记录的,因此,文字解释是最常见的解释方式。
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用词,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合同。
这种解释方式简单直接,有助于减少争议。
2. 交易习惯解释在商业交易中,存在一些行业习惯和惯例,这些习惯和惯例在解释合同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合同的条款模糊或存在歧义时,当事人可以参考行业习惯来解释合同。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习惯是买方支付中介费用。
3. 当事人意图解释合同的目的是表达当事人的意图,因此,当事人的意图也是解释合同的一种方式。
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会考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并根据此意图来解释合同。
二、合同效力的探讨1. 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法律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等。
如果合同无效,当事人将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或索赔。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体现,它保证了合同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当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修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解除或修改合同的情况。
合同的解除和修改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合同的解除和修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合同的解释方式和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
合同的解释方式可以根据文字、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图进行解释。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有效性、履行情况以及解除和修改的法律程序。
法律考试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合同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和答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合同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进行详细讲解,并通过举例说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首先,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在考试中,合同法的论述题通常会涉及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题目来分析和说明相关的考点和解题技巧。
题目一:请说明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其重要性。
针对这个题目,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在回答时,可以先简要介绍每个要件的含义,然后重点突出各要件的重要性。
以合意为例,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一致意见。
在答题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合意的重要性。
比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误解合同内容,那么合同的成立就存在问题。
因此,在回答中可以强调合意的真实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举证等方式来证明合意的形成。
题目二:请分析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情形,并以具体案例说明。
这个题目主要考察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情形。
在回答时,可以先简要介绍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概念,然后重点突出无效的情形,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以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例,可以提及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在回答中,可以选择一个具体的无效情形,如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然后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
比如,某合同中约定一方放弃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回答中,可以结合相关法条来说明合同无效的理由,同时强调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回答合同法论述题时,首先要明确考点和要求,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同时,要注意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以展示自己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合同法中的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
合同法中的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在合同法中,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相对效力指的是合同对合同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合同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为合同当事人。
本文将探讨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相对效力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效力的原则是合同自愿原则,即只有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并履行了合同条款,合同才具有相对效力。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每月支付租金。
在这个合同中,甲乙双方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他们之间具有相对效力。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追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然而,相对效力的特点是合同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如合同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第三方,不受合同的约束。
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绝对效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绝对效力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合同各方的意愿无关。
绝对效力的原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某物品卖给乙方,并约定了物品的质量和价格。
如果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合同的绝对效力使得乙方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即使乙方并非合同当事人。
绝对效力的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和公正性,保护了所有合同相关方的权益。
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的关系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相对效力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是人们放松心情、体验不同文化和享受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进行旅游活动时,旅游服务合同是双方之间确保权益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
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行为表现,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可强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2. 提供证据: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责任。
在法律纠纷中,合同的约定可以对争议进行解释和裁决。
3. 可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可以终止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点旅游服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要点,以确保合同的明确和有效性:1. 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明确双方约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包括行程安排、交通、住宿、用餐、导游服务等。
2.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和支付方式,如定金、尾款支付时间、退款政策等。
3. 旅游标准和质量: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旅游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措施,以保证旅游者的权益。
4. 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合同应当包含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如不可抗力因素、保险责任、争议解决等。
5. 违约和争议解决: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适用于法院管辖的、仲裁等。
三、旅游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于201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对旅游活动中的权益保护、旅游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效力有效的要件有哪些.doc
合同效力有效的要件有哪些1、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即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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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合同也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因此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合同效力有效的要件。
那到底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效力有效的要件有哪些1、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
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
在我国有缔约能力的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
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完全一致。
因为人有时候有意或无意说错话或嘴上所说与心里所想不一样,这样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种不真实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无心,但无论如何都会对合同另一方产生利益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合同无效或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
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无效。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因一方当事人恶意行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2017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合同的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除外。
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请求确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经营者无证(照)经营为由,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合同效力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后,对当事人基于其主张的合同效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请求确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仅就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和确定。
第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必须以反诉的方法提出,仅以抗辩的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同时主张适用被撤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权第六条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又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审理。
第七条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述《合同法》提存的条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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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有争议的问题
合同法中有争议的问题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合同法中也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常常引发学术界的讨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
首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可能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需要经过审批、登记等程序才能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的确定也存在争议。
是审批、登记完成时生效,还是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未经审批、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
其次,合同的解释也是一个容易产生争议的领域。
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者歧义时,如何对其进行解释就成为了关键。
是按照字面意思解释,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解释?如果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确定?是依据合同签订时的背景情况,还是参考当事人后续的履行行为?而且,在解释合同时,是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是遵循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再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也存在诸多争议。
比如,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如何确定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是仅仅赔偿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又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这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此外,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争议点。
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而过低的违约金又可能无法起到充分的赔偿和惩罚作用。
那么,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以及在调整违约金时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和方法,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也是合同法中的一个热点争议问题。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有效性
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必须非常重视。
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合同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目的。
合同的标的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
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例如,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才能生效,有些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要
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我也会提醒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纠纷和损失。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专题 --合同的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已经通过 合同取得了财产,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 效力的期限。 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 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 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 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 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 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 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 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 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 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 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 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 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 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 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
03年7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合同,约 定:李某将位于上海浦东大道某区某楼的一 幢房屋租给王某居住。租金为每月1500元, 租期三年。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 从国外留学回来,不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那么该 合同终止。04年,房价普遍上涨,租金也不断上调。 04年7月,张某找到李某想租该房,愿意每月2000 元的价格租住。李某将与王某的约定告知张某,张 某为其出点子。李某称其女儿已从国外归来,没有 攻读博士学位,要求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王某无 奈搬出。 王某搬出后不久,了解到李某女儿并没有回来 而且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并且李某将房屋高价 出租给了张某。王很是气愤,向浦东地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宣告李某和张某租赁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 本条系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需注意以下四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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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7 6 年, 国会颁布 了 终 身学 习法 》 , 规 定了 终身学 习的范畴 , 课 题和 展望 》等一 系列 政策 文件 , 并把 “ 构 建终身 学 习社 会 ” 阐述 了终身 学 习产 生 的背景 以及活动 的 内容 , 同时提 出了要建 作为教 育改 革 的 目标 。同时 , 日本政府 还设 立 了相 应 的行政机 立 中介 机构 研究资 助终 身学 习的方法等 等 。l 9 7 8 年, 联 邦政府 构来确保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四
人 民教 育 出 版 社 , 2 0 0 8 围和 目标 。随后在 上世界8 0 -9 0 年代 , 从里根政府 到克林顿政府 北 京 : 2 】 U N E S O . 学会 生 存一 一 教 育世 界 的今 天和 明 天[ M 】 . 北京: 教 都 不 断加大 教育改 革 的力度 , 对 终身教 育理念 向可 实现 的政策 [ 育 科 学 出版 社 , 1 9 9 6 目标转化都起 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 5 ] O C E D. 刘 明 堂译 . 教 育政 策分析 2 、 日本在 终身教 育政 策制 定方 面的 实践 。 日本 政府 一贯 [ 2 0 0 2 重视教 育 。早在上 世纪7 0 年 代初 , 就决 定从 终身教 育 的宏观层 出 版 社 .
广角 i Wi d e A n g l e
论合 同法 中合 同的效 力
宋 玉 新 疆 轻 工 职 业技 术 学 院 8 8 0 0 21
摘要: 在 严 格 意 义上 , 合 同的 效 力 只 指 因 “ 依 法成 立 的 合 同 ” 而 直 接 产 生 的 效 力 。 无 效 合 同和 可 撤 销 的合 同也 产 生
、
的合 同一般 应是 “ 依 法成立 的合 同” 。所谓 “ 依法成立 ”是指 二 、合 同效 力 的表现 特 点 订 立合 同的当事人 具有相 应 的 民事权 利能力 和行 为能力 ; 当事 ( 一) 对 合 同的 无效 与可 撤销 予 以 限定
表明了1 3本政 府对 终身学 习的 重视 。 1 9 6 6 年就 颁布 了 《 成 人教 育法 。成 人 教 育的发 展为 终 身教 是一项 重大 的行政 举措 , 育 的 发展奠 定 了 良好的基 础 。上 世纪 8 0 年 代之后 , 美 国经济增 之 后 1 3 本政 府又 陆续 颁布 了 关于适应 今后社会变化 的终身学 长减缓 , 为 了保 持世 界霸主 的地位 , 美国积 极改进 教育 , 在 教育 习振兴方策 、 我 国的 文教 政策 、 关于充实 社区终身学 《 我国的文教政策 ——终身 学习社会 的 领 域 推行终 身教育 , 并将其 作为 重要 的政策纲 领在 全国 推广 。 习机会 的咨询报告》 、
的意 义。
一
不得不 存在例 外 , 法律 必须 保护合 同免 遭外 来干涉 。三 是合 同 的效力 在 内容 上是 指一 种权 利义务 关系及 相应法 律责 任 , 它们
合 同效 力 的含 义 主要是 私法性 质 的 , 尤其 是指债 权债务 和违 约责任 而言 。既 然 合 同的效力是 指因合 同而生的一 系列权利 、义务 关系及相 合 同 的效力 是指 因合 同所 生 的权利 义务 关系及相 应法 律责任 , 应 的法 律责 任 。对 此可 以从三 个方 面来理解 : 一是 合 同的效力 那 么 , 这 种效力 就毫 无疑 问是得 到法律 承认 和支持 、并 以 国家 必 须 是 因合 同而 生 的 , 或者 直接 产 生 、或者 间接 产 生 , 而 不是 强制力为后盾 的。 与合 同无关 、完全 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 。作 为合 同效力 产生根据
又 出台 了一 项具有 深远 影响力 的政 策— — 终身学 习计划 , 这项 计 划具体 规定 了 “ 终身学习是个 体在一生 中持续发展 其知识 、 参 考文 献 : 1 ] 何 其 宗著 . 教 育 的新 时代一 一 终 身教 育 的理论 与实 践【 M 】 . 技巧 和态度 的过程 ” , 同时明确 了美 国推动 终身学 习实 践的范 [
一
评 析。
关键 词 : 合 同法 ; 合 同效 力; 特点 ; 评析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的 民法 典 中, 合 同作 为债 的发 生根据 的一 人缔结合 同的意思表 示真实 、一致 , 不存在欺 诈 、胁迫 或误解 ; 种 被规 定在 债法 中 , 有关 合同效力 的问题也相 应地 规定在 “ 债 订立合 同不 违反法 律或行 政法 规 的强制性 规定 , 并且不 损害 国 的效 力 ”或 “ 债 的效 果 ”之 中 , 很 少单独 规 定合 同的效 力 , 并 家、社会公 共利益和 其他集体 、个人利益 。 “ 合 同的效力”根 且很少在 法律 中使 用 “ 合 同的效力”这样 的概 念 。我国制定 的 据合 同的效 力状态 , 在合 同第三章 中合 同被划 分为 四类 : 有效 合
定的 效 力, 但不 是根据 当事人 的 约定产 生的 , 是 法律 直接 规 定的 , 严格 来说 并不是 “ 合 同的 效力” 。合 同的效 力 不仅仅 限于其对 当事人 的 “ 法律 约束 力”性 ; 还具有 “ 对抗 力”性 , 合 同法对合 同效 力的规 定 , 加 强 了对合 同 当亨 人 的 约束力 , 提 高 了合 同的对抗 力, 扩 大 了合 同的效力 范围 , 完善 了合 同的效 力体 系, 本 文从 合 同的含 义及特 点 予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借 鉴 了这一做 法 , 也 专设 了第三章 同 、效力 待定的合 同 、可撤销 的合 同和 无效合 同。二是合 同的 “ 合 同的效力” 。 “ 合 同的效力 ”遂从 以往一个主要 限于理论 效力首先是 指对订立 合同 的当事人所产生 的效力 。合同不是孤 研 究 中使用 的概念 , 成为一 个为 现行法 律 明文规定 、不 可 回避 立存在 于社 会的 , 往往 涉及 到第三 人 的利益 ; 而且 , 合 同本身 也 的现 实法律 问题 , 对 其进 行理论 上 的探 讨也就 更具 有 了实践上 往往受 到来 自合 同之外 的影 响乃 至侵犯 。 因此 , 合 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