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属于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都构成犯罪吗不⼀定构成犯罪。
根据伤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样的。
判断故意伤害他⼈是否构成犯罪,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体的⾏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所谓⾝体权是指⾃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因此,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伤⾏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战时⾃伤,以逃避履⾏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损害他⼈⾝体的⾏为的⽅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砍枪击、棒打⽯砸、⽕烧⽔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拿⼑往⾝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将⾃⼰眼睛刺瞎的⾏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实施,⼜可以利⽤他⼈如未成年⼈、精神病⼈实施,还可以利⽤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可以针对⼈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论是直接由本⼈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的⼈⾝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未过当的,医⽣对病⼈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为的⾮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的、则可以排除他⼈伤害⾏为的⾮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中发⽣的伤害⾏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为该项运动项⽬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法性。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办理伤害案件具有重要职责。
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一、案件受理1.1 伤害案件的受理条件: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案件发生在辖区内,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2 受理程序:当接到伤害案件报警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前往现场勘查,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确认案件属实后,立即受理案件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1.3 受理时限: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案件后24小时内受理,确保及时保护现场、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初步调查。
二、调查取证2.1 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 伤害鉴定: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害程度和原因,为案件侦办提供科学依据。
2.3 调查时限: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清晰。
三、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查找3.1 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立案查找。
立案查找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晰、作案事实清楚等条件。
3.2 查找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出查找通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查找,包括调取相关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3.3 查找时限: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工作,确保案件的侦办顺利进行。
四、案件侦办4.1 侦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据分析等程序,确保案件的侦破。
4.2 侦查时限: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确保案件的侦办及时、有效。
法律论辩案例考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同村村民,甲因与乙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一日,甲在乙的农田边大声咒骂乙,乙听后非常生气,拿起一块石头向甲扔去,甲躲闪不及,头部被击中,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后,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论辩观点(一)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扔石头之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但仍然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表明乙对甲的身体健康存在故意。
2. 乙的行为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造成了甲的轻微脑震荡,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不仅对甲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 乙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性。
乙扔石头是出于一时冲动,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因此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虽然造成甲的轻微脑震荡,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轻伤,轻微脑震荡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3. 乙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虽然对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未造成重伤、死亡,且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双方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论辩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扔石头之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但仍然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表明乙对甲的身体健康存在故意。
2. 乙的行为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造成了甲的轻微脑震荡,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不仅对甲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2009-07-21 19:05:43)标签:分类: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故意伤害案件PPT课件
调查取证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全面、及时、客观、真实
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到对
全案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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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取证的具体做法
1、询问嫌疑人。
2、询问被害人。
3、询问目击证人。
4、收集固定好有关犯罪后果情况的证据,
如鉴定结论。
(1)对被造成伤害的人,公安机关要按要求及时开具给被 伤害人的伤检鉴定委托书。
(四)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充分发挥民调组 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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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
(一)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接到报警后我 们要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做好以下处置 工作: (1)立即制止伤害行为。 (2)组织救治伤员。 (3)对发案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4)追 查嫌疑人或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5)查找目击证人, 收集、固定证据。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 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 过错行为引起的;(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4)聚众斗殴的;(5)累犯;(6)多 次伤害他人身体的;(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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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伤害案件的处理
(一)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或者死亡,需要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采取措施拘留、 提捕、移送起诉。
(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也应当依法 采取措施、移送起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处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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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xx、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就是故意伤害他⼈⾝体的⾏为,故意伤害的程度有轻有重,需要到专门的部门进⾏鉴定,也有⼀定的法律程序。
那么⼤家知道故意伤害罪认定程序是什么吗?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吧。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个程序的认定:第⼀、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第⼆、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第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1)使⼈肢体残废或者毁⼈容貌的;(2)使⼈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29⽇司法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体重伤鉴定标准》进⾏。
3、对故意伤害他⼈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所说的“致⼈死亡”,是指⾏为⼈出于损害他⼈健康的故意⽽伤害他⼈,但由于被害⼈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严重残疾⽽采⽤毁容、挖⼈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段伤害他⼈的⾏为。
打击防范故意伤害犯罪的困难和问题
打击防范故意伤害犯罪的困难和问题
打击和防范故意伤害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 缺乏有效的证据:故意伤害犯罪常常发生在封闭、私密的环境中,很难获取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和定罪。
受害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证人或实物证据,使得打击犯罪变得困难。
2. 证人的害怕和不配合:故意伤害犯罪涉及到个人的安全和隐私,许多人害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关键信息。
他们可能担心报复或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不愿意配合调查和司法程序。
3. 公众对暴力的态度:某些社会对暴力行为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导致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缺乏足够的支持。
人们可能对暴力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对施暴者表示同情,使得打击犯罪更加困难。
4. 受害者的恐惧和羞耻感: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故意伤害后可能感到恐惧和羞耻,不愿意报案或求助于执法机构。
他们可能担心社会的评判和对自己的污名化,从而选择保持沉默,使得打击犯罪面临更大的难题。
5. 社会经济因素:故意伤害犯罪除了个人动机外,也与社会经济因素有关。
社会中的不平等、贫困和社会紧张局势等问题可能导致更多的故意伤害犯罪。
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法律手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
义等方面的因素。
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和资源投入,提供安全的举报和保护机制,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改善社会经济状况,加强社会关爱和支持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国故意伤害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办理伤害案件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规章,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一、案件受理1.1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报案人报案,并对报案人的身份和案件情况进行核实。
1.2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案件的性质和情况。
1.3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调查取证2.1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2.2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和调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3 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和照像,保留现场痕迹和证据。
三、法律适合3.1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案件的适合法律和法律责任。
3.2 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依法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
3.3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协助司法4.1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2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件的调查材料和证据。
4.3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庭审,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说明和辩护。
五、监督检查5.1 国务院部委应当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5.2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办案程序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3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结语: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规章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相关规定介绍(一)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相关规定介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相关规定介绍(⼀)公安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作情况,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并于2006年02⽉01⽇旅⾏,现⾏有效。
本⽂把该规定具体规定介绍给⼤家,希望对⼤家能所有帮助。
总体要求: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管辖: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员应当告知被害⼈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作:(⼀)制⽌伤害⾏为;(⼆)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四)及时登记在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式,询问当事⼈和访问现场⽬击证⼈;(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作:(⼀)组织救治伤员;(⼆)了解案件发⽣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式,询问当事⼈和访问现场⽬击证⼈;(四)追查嫌疑⼈;(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勘验、检查。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意见》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证诉讼活动经济高效,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故意伤害案(轻伤)是指伤害程度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案件。
二、对于伤害后果较重,又不能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因缺乏罪证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安机关接到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报案后,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出伤情鉴定,以保证被害人自诉的顺利进行。
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五、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021书记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40分)1. 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由该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张某负责记录庭审笔录、整理案卷等工作。
2. 案例问题:(1)请分析张某在办理此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5分)(2)请结合实际,谈谈书记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5分)(3)请针对该案,从书记员的角度,谈谈如何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分)二、案例分析(40分)1. 案例背景: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书记员李某负责记录庭审笔录、整理案卷等工作。
2. 案例问题:(1)请分析李某在办理此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5分)(2)请结合实际,谈谈书记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5分)(3)请针对该案,从书记员的角度,谈谈如何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分)三、案例分析(40分)1. 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被起诉。
该案由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书记员王某负责记录案件材料、整理案卷等工作。
2. 案例问题:(1)请分析王某在办理此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5分)(2)请结合实际,谈谈书记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5分)(3)请针对该案,从书记员的角度,谈谈如何确保案件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分)四、论述题(30分)1.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自身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要求:论述充分,观点明确,字数在800字以上。
五、判断题(20分)1. 判断题:书记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随意更改、删减庭审笔录内容。
(×)2. 判断题:书记员在整理案卷时,可以不按照规定顺序排列材料。
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伤害案件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报案和调查取证阶段:当有人受到他人伤害时,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派遣警察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记录在案。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受害人、目击者和被害人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案件的相关证据。
第二,立案阶段:经过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会综合分析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果认为有立案的必要,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立案决定书,并依法告知案件受理单位。
第三,逮捕和刑事拘留阶段:在案件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或刑事拘留措施。
逮捕是指对已经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将其限制在特定场所进行对审讯和取证的行为。
刑事拘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取证阶段实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行为的措施。
第四,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取证和调查阶段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后,案件将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
第五,审判阶段:伤害案件经过移送至法院后,法院将组织庭前调查,并进行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会提供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法庭将根据质证、质询、辩论等程序,依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罪。
第六,判决和执行阶段:法院将根据庭审的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法院将会判处相应的刑罚。
受害人在刑事赔偿金额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判决书生效后,公安机关将会协助执行判决,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办理伤害案件的主要程序规定,其具体的程序可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各个程序环节中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办理。
民警办理轻伤以下伤害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警办理轻伤以下伤害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张丽来源:《商情》2011年第42期【摘要】目前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第88条规定和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轻伤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自诉程序,也可以适用公诉程序解决,也就是说,对于轻伤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
但由于对证据是否不足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成为法院、公安两家在司法实践中推诿扯皮的焦点之一。
由于法律对轻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含混不清,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往往一个轻伤案件发生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其到法院自诉,被害人举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受理,群众告状难比较突出。
本文介绍了民警办理轻伤以下伤害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关键词】轻伤轻伤害案件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在公安一线,基层派出所承办的案件中,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公安部2002年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可是由于各地办案水平、工作责任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基层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令案件不能顺利结案或者办案质量不高,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机统一在一起,有的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或纷争,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问题一:不按规定受理案件有些民警接到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控告、报案后,没有及时受理,而是将案件推至人民法院,告知受害人到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中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因此,在接到被害人的控告、报案,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受理,不得进行推诿。
问题二:出瞀及调查取证不及时有些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不及时,导致嫌疑人逃跑,一时难以抓获归案,影响案件无法处理,引发受害人的不满;或因警力不足,或因民警责任心不足,或因民警入为主认为案件适用调解,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导致许多痕迹、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的缺失,以后难以收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
其中,伤害案件的办理尤为重要,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办理伤害案件,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
1. 伤害案件的立案程序
1.1 伤害案件的报案要求
1.2 伤害案件的立案条件
1.3 伤害案件的立案程序
2. 伤害案件的调查取证
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2.2 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方法
2.3 调查取证的时限和程序
3. 伤害案件的审查起诉
3.1 审查起诉的标准和要求
3.2 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时限
3.3 审查起诉的材料和证据
4. 伤害案件的审判程序
4.1 审判程序的主要环节
4.2 审判程序的法庭审理
4.3 审判程序的判决结果
5. 伤害案件的执行阶段
5.1 执行阶段的重要性
5.2 执行阶段的程序和时限
5.3 执行阶段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
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部委制
定的相关规章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导,确保了伤害案件的依法办理。
伤害案件的立案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和执行阶段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保证了办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伤害案件的办理,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
它主要指的是人们出于故意而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对方伤痛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主观上的故意。
例如,有人对某个人不满,故意用拳头打了对方的脸,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直接犯罪行为。
直接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对方身体受伤。
例如,有人用刀子割伤他人的手臂,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结果。
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对方身体的实际受伤。
通过对被害人伤情的评估以及医学鉴定,可以确定伤害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犯罪的量刑。
以下是三个故意伤害罪司法认定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某市张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将邻居李某打伤。
经过法医鉴定,李某的左脸部有轻微软组织损伤,已治愈。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2020年某县刘某为寻求报复心态,用刀刺伤了张某的背部,致使其左侧背部的皮肤裂开,伤势较重。
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的伤势需要3周的时间治愈。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2018年某市王某因家庭纠纷,趁着对方熟睡,用锤子将对方头部打伤。
经过鉴定,受害人头部骨折、时间需要较长恢复。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对于司法认定主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直接犯罪行为以及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故意伤害罪,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暴力、保障他人身体安全和尊严。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并不仅仅只是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
还需要考虑情节的严重性、有无前科、是否自动投案等因素。
如果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
可以发现,在多个案例中,故意伤害罪都是因为人的情感和冷静思考的缺失时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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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
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
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
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
因此,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对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认真甄别医疗鉴定,立足于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认真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综合分析,正确认定,使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合法。
关键词:故意伤害被害人过错责任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
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
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
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
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入手,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被害人过错责任等问题试做一定的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公民保持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
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就正在于它破坏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损害了他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如砍伤手臂、毁坏面容、使眼睛失明或者引起精神错乱等。
如果行为人同样是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或者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⑴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实际上给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影响了他人身体器官机能正常活动。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人使非法侵害人损害人损伤的行为、医生给病人切除坏损器官的行为等),或者其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具体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植物,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
伤害的结果也有不同,有肉体伤害的,也有精神伤害的,有轻伤的,也有重伤的,还有致人死亡的。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伤害结果如何,对于伤害罪的构成,均无影响;⑴本罪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
在构成故意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⑴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休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
伤害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目前比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界限,大家知道,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并结合其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全面考虑、研究、分析、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的,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三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伤害的,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四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的,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视其情节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
但是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宽,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时要注意社会影响和效果,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
一对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行凶伤人,因私愤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伤害案件,则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二对属于群众性、宗族性,有多人或全家参加的共同伤害案件,办理时要坚持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教育多数,重点是惩处那些组织策划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直接行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凶手。
其他参与人员可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应负的责任和能否认罪服法等表现,视其情节分别处理;
三对于在治安、税收、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办理时要注意前因后果。
要看上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文明执法等,要分清是非,公正合理,对一般危害不大,虽造成了轻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要全面考虑,严格把关,不盲目下结论,注意社会效果,对于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罪(如抗税、妨害公务等)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
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认真甄别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正确区分行为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办理伤害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查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鉴定结论,排除各种干扰,去伪存真,真正达到符合法医学的科学性,符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符合行为及后果的因果客观性,在处理中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一)在区分评定伤势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治疗恢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同时,要注意审查治疗是否及时、正确,处置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医药是否真正用于治疗本伤的,防止因其他原因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时,还必须请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对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鉴定,发现有疑问的鉴定时,应对受害人的伤情亲自复查、复验,客观公正地制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或文证说明,保证案件质量,罚当其罪。
五、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立足于解决矛盾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除个别的是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在案发前就已存在着较深的矛盾,尤其在农村,有的甚至世代积怨,矛盾早已暴露,有的由于某些职能部门或领导调解不力,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公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化成报复伤害刑事案件。
因
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着手于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坚持“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
对那些追究了刑事责任影响社会安定和以调解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伤害案件,可以不捕人,也可免诉或不诉,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对那些非捕人不可的,也必须把矛盾解决好,急处理不好的要冷处理,特别是对于群众性闹事案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注意在缓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基础上,再依法追究其为首者和主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要因事而宜,因案而宜,一般地说,办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邻居之间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批捕环节上严格把关,尽量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处理,防止捕后社会效果不好,甚至造成难案;
(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行为人,着重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之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对被害人,主要是向他们讲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应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
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指出应负的责任,使其认识错误,接受教训,提高知法和守法意识,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草率了结,遗留祸根;
(三)是对被害人亲友出面做工作的轻伤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依本条规定给予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