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划线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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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车位划线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下车库车位划线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2、承包范围:详见附件二:《施工图纸》。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总价包死,详见附件一:《报价清单》。

五、乙方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检测及综合验收,总价包死;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试验费、检测费、维修费、措施费、管理费、风险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和浮动)相关规费等全部内容,为制作、运输到现场安装并达到验收要求的固定价格,不因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调整而调整。

六、工期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向乙方下达书面开工通知,总工期控制在10日历天内(含加工时间)。

6.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此类要求非对本

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变更),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3甲方认为乙方的资金能力、劳动力数量、现场组织等不足以完成相应项目内容,并将影响到整体工期的情况时,乙方在甲方催促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项目中直接分包出项目并从乙方造价中扣除相应部分款项。

6.4甲、乙双方在确定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雪、大风、严寒天气、高温湿热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及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6.5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由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工程完工日期。

(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的;(2)因甲方变更计划,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6.6工程质量:达到优良验收标准。

七、材料供应

7.1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进场后,经乙方及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本合同要求的品牌标准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乙方应及时调换或重新购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已使用,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返工,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作业和防火

8.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非甲方原因,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有关安全或火灾等事故,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

九、工程验收

9.1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三:《地下车库车位划线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上报甲方,并由甲方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的结果,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整改及返工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9.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4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结算原则

结算造价=合同造价+变更签证费用-合同扣款

10.1 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可按联系单签证调整,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不作调整。

10.2 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采纳的变更;或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凭设计签证、联系单计算变更费用。属乙方为了项目进度或为了方便施工而进行的施工技术措施或提出的设计变更,其增加费用不予调整,由乙方自负。

10.3 现场变更由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进行。

十一、项目工程量确认

11.1 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一周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

量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项目价款支付的依据。

11.2 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1.3 除甲方要求停工的情况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费用(人工、机械等),甲方不

予补偿。

十二、项目变更/签证

12.1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2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项目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2.3 乙方进场前需对现场工程量进一步确认,确认后的工程量签入合同并包死,因核对

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签证或变更,造价在500元以内的不计,超出500元,以变更签证的形式计入结算。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 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费用由乙方承担。竣工资料要符合甲方的要求(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材料后及时组织乙方共同验收。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国家和河南省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为依据。

13.2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由乙方填写《工程质量保修书》呈交甲方。

十四、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壹年,自乙方取得《完工证明书》且办理完毕结算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损坏,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三天内必须将出现问题的部位修理完善,如乙方拒绝或迟延维修或维修两次后该部位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五、付款

15.1合同工程总价款:整。

15.2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通过甲方与物业的验收后,乙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乙方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等价款发票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至合同工程总价款的95%;

15.3剩余工程总价款的5%做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保修期满后,甲方会同物业公司复验合格后,无息结清余款(扣除保修期间的相关费用)。

15.4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并提供有关的票据,若乙方不能提供有关的票据,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6.1甲方的权利义务

16.1.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6.1.2进场前,向乙方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

16.1.3甲方有权在现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工地施工条件,督促工程进度。

16.1.4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或材料运至现场后,随时对材料进行抽样和检查,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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