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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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工程名称: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工程所在镇(街):安全监督员(编制人):监督室主任(审核人):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站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并制订本监督工作计划.二、监督组织该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项目监督员协管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实施。

监督室主任为。

三、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监督工作内容:1、工程报监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小组到现场进行监督告知及交底;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3、抽查施工、监理企业有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抽查项目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到岗情况;4、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情况;6、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7、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8、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9、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主要监督抽查方式: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三)监督抽查频次:对正常施工项目的抽查频次为每月不小于一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抽查;对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或抽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次数.(四)监督措施:1、监督组由不少于两名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将根据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阶段、责任主体诚信等情况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2、监督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安全督查工作记录即时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3、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并马上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附相关图片),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2017年4月~8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8月,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工作,共抽查了17宗水利建设工程。

期间,发现有4宗项目的部分参建单位有符合《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的“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情形,现根据《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规定,对以上各单位予以通报,我局将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将具体情况上报佛山市水务局。

附件: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区质监站,区水投公司,水务管理所,局属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综合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备注:按照《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规定,
经核实的不良行为,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容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

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1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者相关
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佛建管[2015]99号【发布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现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7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是为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

第三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与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11.26发布并施行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7.1.8实施〔粤财农﹝1996﹞33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方法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21.〔粤劳社发﹝2021﹞12号〕
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6.3发布, 1992.7.日施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国土资源部2004.3.17发布并施行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21﹞122号〕
省政府2021.11.23发布并施行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佛府〔2021〕95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根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南海区人民政府2021.5.28印发并实施〔南府办〔2021〕122号〕
关于印发?南海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和非根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的通知
南海区农村工作部、南海区财政局2021.8.2印发并实施〔南农部﹝2021﹞20号〕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1998.12.27发布,1999.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0.5.19发布并施行
?根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1998.12.27发布,1999.1.1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2001.(粤财农﹝2001﹞378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省国土厅2011.1.19印发并实施(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2008.6.19发布,2008.7.1施行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3.1.3发布,2003.3.1施行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1996.12.24日发布,1997.1.1施行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6.23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6.5.27公布,2006.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5.7.10发布,1995.10.1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7.20公布,1998.7.20施行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8.11.29发布,2009.1.1施行
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6.3发布, 1992.7.日施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国土资源部2004.3.17发布并施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8.2.12发布,1998.2.12施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8.2.12发布,1998.2.12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7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17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三: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主体
备注
1
提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
①提出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②提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③提出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9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与遗失补办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①非直审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②直审项目和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③用地面积≥30亩房地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5个工作日;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①建(构)筑物工程许可,5个工作日;
②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许可,5个工作日;
③绿化工程许可,5个工作日;
④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审核,5个工作日;
⑤市政接口工程(含道路开口、市政管线接口)审核,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直审项目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①非直审项目,自受理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除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规范各区房屋登记、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应用、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建立、管理我市房屋登记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建执函[2011]90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1〕90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和组织”),2010年-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评查重点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通过对执法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善,执法文书是否统一齐备,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听汇报;二是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通过查看案卷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资格,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程序是否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实施过程是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量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且内容是否合法;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精选5篇]

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精选5篇]

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精选5篇]第一篇: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第二篇:02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第三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一、行政许可(共2项)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项)1、项目名称:法律依据:三、行政处罚(共项)1、项目名称: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四、行政收费(共项)五、行政确认(共项)六、行政征收(共项)七、行政给付(共项)八、行政监管(共项)九、行政裁决(共项)十、其他职权(共项)注:1.四至十事项按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篇: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第五篇: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行政处罚类)填报单位(盖章):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关锦华【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卫文【代理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锦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经查,南府会函〔2017〕21号文系南海区政府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内部请示,经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所作内部决定,该决定并未对外公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行政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行政

适用一般程序时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12
行政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 处罚 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适用一般程序时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13
行政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处罚 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行政 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 处罚 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
适用一般程序时
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违法行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23
行政 处罚
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 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
15
行政 处罚
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
适用一般程序时
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
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
16
行政 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适用一般程序时
46
行政 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 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一般程序时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47
行政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 处罚 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
适用一般程序时
文件要求签字的违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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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正)
原建设部2003年2月1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正)
原建设部2004年5月1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2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原建设部2008年3月15日
原建设部1999年5月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原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原建设部2000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0年10月18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年5月1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13日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改)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月1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5月27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7月6日
《关于省建设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窗口前移属地办理的通知》(佛建办函〔2009〕18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1月20日
原建设部2006年4月1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6年4月1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6年7月1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7月29日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7月1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月1日
部门规章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2004年4月8日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12月14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字第18号)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2月21日
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1月1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5月1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住建厅2010年1月26日
转发省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7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1月16日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1日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1997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12月7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修正)
粤府〔2000〕34号1997年5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修改)
粤府〔2000〕25号1998年7月1日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8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9月1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9月1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6月19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Leabharlann 建设厅2010年3月9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3月3日
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490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5年4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5年11月1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5年12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6年1月1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2年9月1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4年7月5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0年1月1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9年11月1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5年1月1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1年6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1年6月1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
原建设部1998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修正)
原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8年1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南建〔2010〕51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4月10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3年9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2004年1月1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2005年月1日
规范性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2003年1月9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1997年1月1日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1985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1995年9月23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2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年4月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9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2月1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字第11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年2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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