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总结
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总结第一部分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1、工作任务1)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以开展土地综合定级(分类定级)为基础,利用市场交易资料测算各级别分用途的基准地价,并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具体完成任务为:2)利用REGIS原件的土地定级模块,经过定级单元的划分,功能分值的衰减计算,作用分值的空间叠加以及单元格分值的计算汇总,最后通过频率直方图、级别划分等窗口划分评价区的土地级别。
3)利用REGIS软件的土地估价模块,经过对样点地价进行地价测算,样点地价的统计分析,样点地价的筛选,利用软件的空间分别功能确定样点地价的级别,最终通过基准地价测算功能窗口测算各级别商、住、工基准地价。
4)利用软件的数图录入模块,通过矢量化、分层控制等功能,绘制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地价样点图等。
5)根据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编写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
6)根据工作技术过程、技术处理等内容编写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
2、技术路线(详见技术流程部分)第二部分技术流程及报告部分1、资料准备(1)表格准备1)国土局拟收集资料、表格2)相关部门拟收集资料、表格(2)参考技术规范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3)参照重要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31号);8)《关于贯彻国发[2001]15号文件加强土地市场与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1]125号);9)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1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11)《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12)《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3)《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14)《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级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15)《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20号);16)《关于执行新的土地等别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425号);17)《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4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部综合评定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对部分地区土地等别进行了调整,其中,云南省涉及调整的有安宁市、昭通市昭阳区、峨山县、楚雄市、河口县、屏边县、石屏县、蒙自县、瑞丽市、丽江市古城区,共10个县(市、区)(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现将国土资发〔2008〕3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附件略)
2.云南省各县(市、区)调整后土地等别及最低
价标准一览表
3.10县(市、区)等别调整前后对照表
附件2
云南省各县(市、区)调整后土地等别
及最低价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10县(市、区)等别调整前后对照表
单位:元/平方米。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6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领会今年土地变更调查的新要求根据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文件的要求,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在继续强调“三挂钩”原则,把查清实际耕地变化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作为调查重点的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一是在土地变更调查时点上,从以前每年的10月31日调整到12月31日。
二是在数据统计上,要求“分别按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进行标注和统计”。
三是在成果上报上,要求分两次上报调查数据成果,“12月20日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全省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2009年1月5日以前,补充完善12月份变更调查数据,形成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数据成果”。
四是要求“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2007年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的‘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不应纳入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的土地中”。
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各地要结合农村土地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对已经利用航空正射影像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数据变更。
同时,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整理的土地审批资料,开展新增建设用地调查;充分利用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果,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要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情况以及土地利用变化趋势,分析今年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确保数据流向、结构的合理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8]3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8年3月5日财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
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调查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7月1日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8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目前,各级土地调查机构人员和调查经费基本到位,《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已经颁布,全国性培训基本完成,土地调查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调查底图正在抓紧生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外业调查。
总的来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调查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进度。
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调查任务最繁重的一年,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关系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任务的完成。
现就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第二次土地调查保障措施。
各地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土地调查各项保障性措施。
2008年6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将今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解决好市、县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的调查经费。
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机构,充实调查人员,保障调查工作有效运转。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土地调查工作。
各省(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责任制,明确市(县)任务和责任,层层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精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讲义0906完整版
•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 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 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
• 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 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 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置价减去折旧; 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 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 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 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 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 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 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 出让底价。
•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 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 4.3评估原则
•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 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 需考虑以下原则:
• 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 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 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 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 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 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 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 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 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 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开发区土地控制指标(河北省)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
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
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一、背景框架二、供地与监管三、存量相关四、案例分析推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政策理解与信息积累测试▇政策理解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
”(1)批发市场用地的地类(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2)工业用地特殊政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在土地调查、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符合国家出让地价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一部分背景制度框架用途管制制度↓(填海造地)↓(存量)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国有 / ←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行政划拨 / 使用(用途、主体)↓↓转让市场↑流转市场补充:农用地的配置;设施农用地;国有农场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来源及配置第二部分供地与监管一、供地政策(一)供地主体(谁有权利供地,谁有权利取得土地)关键词:划拨/出让;区/开发区;受让人/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二)供应客体(可以供什么地)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毛地;生地/熟地(三)供地方向(能不能供)关键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
X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
XX市X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X 镇、XXX镇城镇基准地价技术方案与工作流程XXXXXXXX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16日页脚内容1目录一、项目区概况 (1)(一)XX市概况 (1)(二)项目区概况 (2)(三)经济发展水平 (4)二、基准地价范围 (7)三、工作任务 (7)四、工作和技术依据 (8)五、项目开展时间计划安排及工作流程 (10)六、技术路线 (11)(一)土地定级 (11)(二)基准地价评估 (12)七、技术操作流程和方法 (12)(一)外业资料调查 (12)(二)土地定级的技术程序与方法 (15)(三)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程序与方法 (16)页脚内容1八、项目质量保障措施 (17)(一)领导组织保障 (17)(二)本单位工作保障措施 (18)(三)质量保证体系及后续服务保障措施 (20)九、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内容 (21)(一)文字成果 (21)(二)图件成果 (21)(三)表格成果 (22)(四)项目原始资料及中间成果 (22)页脚内容2一、项目区概况(一)XX市概况XX市属四川省成都市,位于成都市区北郊,与德阳市什邡、广汉交界,与成都市新都、郫县、都江堰接壤,与阿坝汶川、茂县为邻。
1993年12月撤县设市。
XX城区距离成都市区19公里,素有“蜀汉名区”、“天府金盆”美誉,人口80.53万人,面积1421平方公里。
1 、自然地理:XX境内地貌类型大体属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区的“盆地北部区”,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物资源丰富。
XX属于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区,有国家级白水河森林保护区,有大熊猫、金丝猴等动植物,气候温和湿润,年均气温15.7℃,森林覆盖率50.1%,全年空气质量合格天数在95%以上,工业废水排放量达标率100%,工业烟尘排放量达标率10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82.3%,社会治安良好,是成都近郊重要的生态宜居城市。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
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
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2008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2008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三个时段,全面查清2008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
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重点查清2008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三)全面查清灾区土地变化情况。
针对我国局部地区遭受地震灾害的特点,重点查清因地震造成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灭失等情况,查清灾区用于抢险救灾和应急安置临时占用耕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状况,并实地调查各类用地变更的面积、分布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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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8.05.07
•【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36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下发省
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32号)文件的要求,依据民政部全国陆地勘界成果,按照统一的计算参数和算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重新量算了标准分幅图中省级土地调查界线各方控制面积。
现将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数据提供各地使用。
原《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国土调查办[2007]47号)文件下发的省级调查控制面积停止使用。
各省(区、市)对国家统一提供的省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不得擅自改动。
各省应以国家下发的省级调查界线和面积为总体控制,依据省(区、市)民政
勘界成果,尽快组织人员,于6月底前,在标准分幅图上完成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制作和量算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新国土资发[2008]44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
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8〕4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文件要求,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结果将继续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为此,各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
认识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任务。
二、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任务
根据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文件要求,今年土地变更调查以2008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三个时段,只调查当年土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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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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