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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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
活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21
【实施日期】201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民办发〔2017〕45号)
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普查和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26号)、《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5〕33号)、《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清组发〔2015〕1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国家民委系统举办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会
根据《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90号),以国家民委名义主办的展会有3个:“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美丽中国·和谐家园-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系列展”。

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家民委名义举办新的展会活动,因工作确需举办的,提前1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批。

上述已经批准的3个展会再次举办的,应当提前6个月由相关业务司局承办,以国家民委名义向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委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主办展会活动,也不以协助、支持、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

确需举办的,报委领导审批。

直属单位、委属社团确需举办展会活动(含在论坛中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应至少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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