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芬电影代理发行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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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你的人是我》影片代理发行合同

甲方:广州龙达影业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格里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规定的影片代理发行事宜依法达成共识,并形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电影作品的名称和内容:

1、影片名称:《最爱你的人是我》

2、导演:张五洲

3、编剧:张五洲

4、摄影:王远东

5、美术:吴镇宇

6、主演:姚敏、高鹏

7、出品单位:广州龙达影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

1、影片国内代理发行权(不含港、澳)。

2、数字电影规格影片的商业和非商业影院发行、放映权。

3、影片的DVD、VCD、CVD、SVCD、家庭录像带的代理发行权

4、新媒体、下载、传播,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手机、收费电视等以及由此

而延伸的各种载体的代理发行权

5、全球电视台以及电影频道播映代理发行权。

第三条:代理发行期限:

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影片代理发行权的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共2年,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音像、新媒体、频道期限与各

自对应签定合同为准)。

第四条:代理发行地域: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在该地域进行商业活动经营上述影片,如有需要甲方须向乙方选定的第三方授权。

第五条:素材的移交: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素材(具体时间双方根据影片完成进度而确定)。

1、影片材料:

(1)数字电影原底标准拷贝一个。

(2)数字电影预告片原底标准拷贝一个。

(3)数字预告片乐效混合磁带(国际声带)一盘。

(4)宣传品制作素材。

(5)拍摄期间录像资料,数码录影带90分/盘。

(6)剧照40张。

(7)工作照40张。

(8)中、英文文字宣传材料(英文片名、台本、主要人物介绍、主创人员表及艺术简历)各一份。

(9)拍摄花絮42份。

2、著作权证明:

(1)著作权证明文件。

(2)乙方享有代理发行权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理发行,并依法出具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授权书。

(3)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乙方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委托书。

(4)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通过令,国内、外发行许可证。

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供应的影片拷贝和素材部分或全部缺损,应当在收到影片和素材之日起30日内连同鉴定书向甲方提出声明,经甲方核定后,甲方应当在20天内无偿地重新提供合乎标准的影片拷贝和素材,其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合同规定的影片再行出售、出租、委托代理或给予

第三者做任何形式的营业性和超出有关规定的免费招待放映。

2、甲方将与乙方共同商定乙方的宣传策划方案,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本

合同规定的做法,有权要求其立即更改。

3、甲方负责要求剧组主创人员在需要时配合乙方进行各地宣传、首映、见面会活动,

详细计划另定,原则上不少3地5场,其费用在宣传费中支出。

4、影片本身如获奖,所获奖金归甲方,所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负责:

1、乙方承担本影片所有宣传发行费用,包括公关费、宣传费、素材制作费、拷贝制

作费以及预告片制作费用

2、按发行方案通知洗印厂制作拷贝和预告片,按期发往各地。

3、将与各地发行单位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备案,将有关映出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

全面了解影片发行情况。

4、负责映后结算和收款工作,所有账目接受甲方审查。

第八条:影片发行结算及代理费用提取办法:

1、结算:院线发行,以与影院院线合同为准结算。

2、电影频道发行,送审1至3个月结算。

3、网络版权发行,按对方签订付款方式结算。

4、音像版权发行,按对方签订付款方式合同结算。

5、乙方代理费提取办法:

a.院线发行提取回款的25%(影片票房总收入款扣除国家规定的电影基金和税金后减去院线及影院收入即回款)二年级院线是按场次收取票房b.电影频道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电影频道发行超过100万元以上按35%提取代理费。

c .网络版权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

d. 音像版权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其它收益的结算办法:

1、由乙方落实的广告收入(包括平面广告、贴片广告),乙方提取发布费的50%。。

2、由乙方落实的冠名等商家赞助,在扣除正常的费用支出后,甲乙双方按甲方

40%乙方60%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纠纷及其解决:

1、甲方保证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影片的著作权人,如本影片的著作权等出现争议,

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如与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而引起法律和经

济责任,一律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力无争议地使用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如因上述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乙方所受直接经济损失150%的

补偿。代理费一律以影片回收款的条款为准。

2、双方如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产生歧义或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如有修改或补充时,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签定补充协议,并经双方代

表签字方为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应尽力避免走版,如遇盗版、走私拷贝问题,双方共同进行查处,乙方在执行查处的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另行列支,由甲方

负责。所获赔偿扣除双方认可的费用后进入发行总回收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失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12年10月日2012年10月日

法律顾问:北京万民法渊律师事务所马龙(编号:012004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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