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CC产品认证通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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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CC产品认证用标准及技术要求目录--室内健身器材

NSCC产品认证用标准及技术要求目录--室内健身器材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1GB 17498.1-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2GB 17498.2-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2部分:力量型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3GB 17498.4-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4部分:力量型训练长凳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4GB 17498.5-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5部分: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5GB 17498.6-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6部分:跑步机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6GB 17498.7-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7部分:划船器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7GB17498.8-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8部分: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机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8GB 17498.9-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9部分:椭圆训练机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9GB 17498.10-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0部分:带有固定飞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10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1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2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13GB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极限值和测量方法》
14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NSCC产品认证用标准及技术要求目录--室内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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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CC产品认证收费细则

NSCC产品认证收费细则

产品认证收费管理规定NSCC-W020:2014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日期:2014 年 12 月 1 日1. 目的与使用范围为加强对认证组织认证收费的管理,规范认证收费行为,保护认证双方的利益。

促进认证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所开展的认证服务收费。

2. 基本原则收费项目与标准依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

认证审核的工作量(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申请产品的数量及复杂程度,业务领域数量和专业特性,按国际准则及国家认可委的要求确定。

3. 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与标准3.1 认证收费项目a) 申请费:初次认证、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b) 审核费:初审、监督的现场审核(包括多现场)以及申请组织变更和扩大认证领域,扩大认证范围审核所发生的费用;c)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注册费涉及初次认证、组织变更和扩大认证业务领域的认证注册,并对不同的认证业务领域分别收取注册费;d)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更换证书费;e) 首次标准确认费:视具体情况确定;3.2 收费标准见表 1。

4. 收费方法a) 申请人向 NSCC 提出申请产品认证时,一次性支付认证费。

b) 获证组织在交付监督审核费的同时支付年金。

c) 更换证书费在领取新证书时支付。

5.认证收费审核人日数核算方法5.1 产品认证的审核人日数与被认证组织的规模(从事与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有关的所有过程的总人数)、审核类型(初审、扩项、监督)、产品数量和复杂程度及生产场所的多少相关。

人日数包括文件评审、审核组专业知识的准备、现场审核/检查和最终报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5.2 扩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获证组织在已取得认证的领域(同类别产品)扩大范围,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工作量计算。

如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可适当增加监督审核人日数。

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 申请费 1000+200×(m-1)2 审核费 3000×人日数审3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2000+1000×(m-1)4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3000+1000×(m-1)5 (监督)审核(检查)费 3000×人日数6 更换/增加证书费 100 元/张7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备注:m 为产品认证单元数,审核人日数按认可委规定执行。

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青体办〔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31-2020-0003青体办〔2020〕71号西宁市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文体局,省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体育局2020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器材采购第三章器材安装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采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彩公益金或自筹其它资金采购,配建在行政村、社区、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群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并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接收单位,对接收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24•【文号】•【施行日期】198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商检局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受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

商检实验室认证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地方商检局组织实施。

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面向全国,地区性的商检实验室主要在本地区实施检测工作。

第五条商检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认证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商检实验室进行审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认证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商检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必须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商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

各级商检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应能独立地执行检测和考核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商检实验室的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商检实验室应制订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本文件是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满足本文件的要求是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总则工厂应按本文件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识别需要控制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规定实施控制所需的准则或方法。

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能力,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的现场审核每年至少一次(两次审核间隔应不超过12个月),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如果认证产品或生产的状态发生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变化,由NSCC决定是否增加审核频次。

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核期间,必要时,抽取认证产品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

3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1 职责和资源3.1.1 职责工厂应:-- 以清晰、直观的方式明确表述质量体系;-- 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对认证产品规定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测试及有关资源的控制要求,并进行相应策划,确保产品实现全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 在其组织内部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是组织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b) 确保认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有关获证产品变更的信息;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相关事宜;e)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3.1.2 资源为确保稳定地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编制:审批:应配备充分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的环境,满足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活动的需要。

3.2 文件和记录3.2.1工厂应建立、保持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a) 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获证后对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的规定以及获证产品变更的规定。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NSCC特殊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NSCC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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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操作人员能力要求
文件中涉及的操作人员包含焊工、涂装工及其他机加工(包含车、 铣、刨、磨、钻等类别工种)工种。 以上人员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至少中级以上的技能。 要求以上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中心测试后, 其技能必须与达到中级以上的水平。 对于个别无职业标准要求的可提供培训考核记录。 ——焊工理论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 ——机加工理论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
——掌握量块、游标卡尺、千分尺的用途 ——掌握显微镜的用途 ——熟悉塞规、角度规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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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理论考试大纲——焊接缺陷及检验
1.常见缺陷的识别与控制
——裂纹 ——气孔 ——夹渣 ——未熔合 、未焊透 ——形状缺陷:咬边 、焊瘤、烧穿和下 塌 、错边和角变形 、焊缝尺寸不合要求 ——其它缺陷 电弧擦伤、严重飞溅、母材表面撕裂、 磨凿痕、打磨过量等。
文件3.2.3规定的含义指设备完好,设备的加工能力满足图纸要求。
文件中3.2.4规定申请认证时需要提交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设备放 置环境要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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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设备的要求 检测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
表中规定了申请认证的组织通常应该具备的检测设备,但如 果申请认证的产品没有涉及,可以不用具备。 如:漫步机冲击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扭矩扳手、乒乓球台 弹跳测试仪、 2M平尺、篮板冲击器、倾角仪、速度测量仪 、耐压试验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泄露电流试验仪等检测设 备。
1.工程制图与公差配合 ——工程制图的一般规定 ——零、部件(系统)图样的规定画法 ——原理图 ——示意图 ——尺寸、公差、配合与形位公差标注 ——表面质量描述和标注 ——尺寸链 2.工程材料 ——金属材料 ——工程塑料(常用热塑性工程塑料 常 用热固性工程塑料 常用塑料成型方法 工程塑 料的应用) ——热处理 3.产品设计 ——新产品设计开发程序 ——机械设计基本技术要素 ——机械零、部件设计 ——气动、液压的传动控制系统 4.制造工艺 ——工艺过程设计 ——工艺装备的设计与制造 ——切(磨)削加工 ——铸造 ——压力加工 ——焊接 ——表面处理 ——装配 5.计量与检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09.28•【文号】体群字[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器材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营造室外健身器材生产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近年来,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等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工程的实施中,各地招标采购和配建了大量室外健身器材。

对此类器材的配建工作,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第29条规定,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把“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作为“十二五”全民健身服务方面的国家基本标准之一。

随着《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深入落实,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数量不断增多。

这些器材大大改善了群众的健身条件,成为群众身边一种重要的公共体育产品。

与之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中工作不规范、片面追求低价产品、推行地方保护政策、器材配建与管理维护不到位等原因,致使部分器材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问题,威胁了群众的健身安全,损害了政府的为民服务形象。

加强对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的监督指导,改进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是切实解决好此类问题的必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要求,有利于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安全NSCC特殊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安全NSCC特殊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产品评审的关注点1、标准5.3.1.2条款中关于易接触部位的R角要求器材易接触区域的棱角均应不小于R2,如器材的座板、靠背板及其加强筋、漫步机踏板防护沿、移动篮球架的箱体等等的R均应不小于R2。

不合格实例:2、标准5.3.1.4紧固件的防锈采用不锈钢材质或采用镀铬等有效防锈工艺。

镀锌、发蓝、发黑工艺不能满足防锈要求。

3、标准中5.3.2.2 头颈卡夹器材的杆件形成封闭的可变开口,在所有变动范围内,应保证D型试棒能够通过。

如划船器横梁下方封闭可变开口。

没有封闭的可变开口,主要考虑手和脚的剪切和挤压危险(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器材除外,如跷跷板)。

如下图所示:红色区域D型试棒应能通过,箭头所指部位主要虑手和脚的剪切和挤压篮球架横梁上方的拉杆之间形成的开口与勾挂暂不考虑。

4、标准5.3.2.6手指剪切、挤压和卡夹器材上不应出现指型试棒φ8端能通过,而φ30端不能通过的开口。

对于健身车、椭圆机类器材,踏板与曲拐之间的距离、曲拐与护罩之间的距离等统一要求大于30mm。

不合格实例:5、标准5.3.3 跌落防护对于跌落高度大于600mm的器材,地面要求有相应的缓冲材料,在器材的设计图纸中需要明确具体的缓冲材料、铺设的厚度及范围。

并在器材的使用说明中明确。

器材的最小空间、跌落空间要求有明确的示意图。

对于跌落高度不一致的器材,应按器材的最边缘计算碰撞区域。

跌落空间的高度范围按照跌落高度最高的计算。

6、标准5.3.12止退装置器材的转动部件仅采用弹性挡圈作为止退装置不是有效的方法。

7、标准5.3.13 轴承标注规定对轴承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尘,可以采用唇口骨架油封、毡圈油封等多种密封方式,但对轴(或轴套)的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及圆跳动要有要求,尺寸公差达到IT6级、Ra不大于3.2μm,圆跳动不大于0.06mm,为适应户外使用还用进行防锈处理室外器材若使用粉末冶金轴承,需要增加防水、防尘及润滑措施。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强制性认证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强制性认证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强制性认证是指依法对特定产品实施的强制性的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强制性认证适用于下列特定产品:(一)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负责强制性认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强制性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强制性认证机构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进行强制性认证。

第六条强制性认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

第七条强制性认证应当依法公正、独立、专业进行,保障客观、公正的认证结果。

第八条强制性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强制性认证的程序第九条强制性认证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认证、监督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向强制性认证机构申请强制性认证,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受理机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机构审核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和样品检验,并进行评估和判定。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发放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强制性认证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加强对强制性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独立和有效。

第十八条强制性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复评,确保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国体认证细则

国体认证细则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NSCC-W004:2014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室外健身器材的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驻厂监督、飞行检查等。

3.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申请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使用功能相近、主要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相同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单元。

3.1.2 申请文件组织申请产品认证工作时,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a)申请产品认证组织的基本信息表b)申请方承诺书c)申请产品认证组织所需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的法律地位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证组织的有效管理体系文件——企业简介,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注明关键、特殊工序)——申请认证产品清单、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关键零部件/材料供应商、制造商清单——人员清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原件——申请认证产品技术资料(含产品图纸、说明书)——申请方生产认证产品场所清单(两个或两个以上场所时提供);——当申请方与生产厂不一致时需提供申请方与生产厂的关系说明(委托生产/加工协议)。

需要时,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2 型式试验3.2.1 委托检验企业申请认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可以委托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也可以自主委托经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3.2.2 型式试验样品3.2.2.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为正常批量生产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申请方负责按国家标准要求准备并现场安装。

健身器材国体认证说明及配置建议

健身器材国体认证说明及配置建议

健身器材国体认证说明及配置建议
一、健身器材国体认证说明
凡是纳入政府补贴的市民益智健身器材必须取得“NSCC”国体认证。

认证机构简介: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简称“国体认证中心”,NSCC)于2002年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负责体育用品认证的第三方专业产品认证机构(出资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华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质量检验协会)。

认证证书样张:
二、市民益智健身器材常规配置建议
根据《2020年上海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建设导则》对于器材配置要求,综合考虑力量练习与有氧训练、康复训练、益智锻炼等多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我区健身点器材配置可参考以下四个套餐进行建设,现场条件许可的,可设立儿童健身活动区,以进一步完善功能。

套餐A
(4件+1棋+1牌)
套餐B
(8件+1棋+1牌)
套餐C (12件+1棋+1牌)
套餐D (16件+1棋+1牌)。

最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最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最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最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1.选择“NSCC”认证有什优势?

1.选择“NSCC”认证有什优势?

1.选择“NSCC”认证具有什么优势?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简称“国体认证中心”、NSCC)于2002年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事多年体育用品认证工作,2017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2月获得服务认证资质,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NSCC常年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国家级质量检验中心以及国际相关认证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于2018年3月投资成立了控股检验机构(南通国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业界具有良好资源和口碑。

2.什么是体育服务认证?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体育服务认证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初次审查(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等内容。

体育服务认证的对象是体育场所服务和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而不是某种特定产品或管理体系。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分为:一体育场所开放条件认证,例如:游泳场所(馆)开业条件认证。

开放条件认证侧重服务安全合格评定。

二体育场所等级评定认证,例如:健身房(馆)等级评定认证。

等级评定认证侧重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等级的划分。

开放条件认证的依据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标准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标准;二是《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开放条件认证);三是《体育场所服务认证通用技术要求》。

等级评定认证的依据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标准GB/T 18266《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系列标准,二是《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等级评定认证);三是《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详细标准请参阅NSCC网站服务认证“标准下载”栏)。

3.NSCC体育服务认证的意义所在?体育服务认证是由政府主导、服务于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

NSCC产品认证通用规则

NSCC产品认证通用规则

NSCC产品认证通用规则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NSCC-W001:2014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1. 适用范围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NSCC )实施产品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产品认证服务的规范。

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介绍产品认证的通用要求,在实施产品认证过程中,应与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同时使用。

2.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NSCC 对被认证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检查,按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进行产品检验,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于采用其他认证模式的,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3. 认证过程流程图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工厂审核/检查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使用批准并颁发证书获证后监督审核产品型式检验审查/评定和批准认证申请方国体世纪认证中心4.术语和定义4.1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组织。

4.2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生产厂。

4.3生产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施加认证标志的场所。

4.4产品一致性: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的符合程度。

注: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标准等是否一致;b)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确认的是否一致;c)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d)产品的描述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查,如生产场所、商标等。

5.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a)认证申请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担认证责任;b)制造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具有规定的资质;c)生产厂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条件和能力;d)制造商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前已正式运行了3个月,至少已经实施了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NSCC-W001:2014-1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1. 适用范围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NSCC )实施产品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产品认证服务的规范。

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介绍产品认证的通用要求,在实施产品认证过程中,应与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同时使用。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NSCC 对被认证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检查,按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进行产品检验,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于采用其他认证模式的,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3. 认证过程流程图4. 术语和定义4.1 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组织。

4.2 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受理申请/签订合同 工厂审核/检查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使用 批准并颁发证书 获证后监督审核/检查产品型式检验 复核-评定 认证申请方国体世纪认证中心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生产厂。

4.3生产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施加认证标志的场所。

4.4产品一致性: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的符合程度。

注: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标准等是否一致;b)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确认的是否一致;c)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d)产品的描述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查,如生产场所、商标等。

5.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a)认证申请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担认证责任;b)制造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具有规定的资质;c)生产厂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条件和能力;d)制造商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前已正式运行了3个月,至少已经实施了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引言本规则适用于如下认证制度:确定符合产品标准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该认证制度是通过对产品的初次检验和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定来进行的,在授予认证之后还要对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从工厂和市场抽取的样品进行监督检验。

注:这种认证制度模式相当于ISO/IEC出版物《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所述的第五种制度。

选择这一制度是因为它最全面,而且能够作为制定其他认证制度的最好的基础。

认证的表述可采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形式。

实施国家级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至少应具有一个适当的组织机构,并利用符合ISO/IEC 17020和ISO/IEC 7:1994(最新版本)要求的人员、设备和运行程序。

在该认证制度下的任何认证方案,作为先决条件都需要有一个适合于认证目的的标准(见ISO/IEC导则7:1994)。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1 引用文件ISO/IEC导则2: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通用术语》ISO/IEC导则7:1994 《关于制定用于合格评定的标准的指南》ISO/IEC导则23:1982 《第三方认证制度表示标准符合性的规则》ISO/IEC 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验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CNAB注:在“引用文件”中,CNAB引用最新版本的ISO/IEC 17025替代原ISO/IEC导则25,ISO/IEC 17020替代原ISO/IEC导则39。

2 定义ISO/IEC导则2 :1996《标准化及相关活动通用术语》中有关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 基本条件获得并保持颁发认证证书或使用认证标志许可证1)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许可证持有人遵守本规则和相应认证方案的具体规则2),并且其合格标志仅限于用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上。

1)尽管授予许可证只是表明申请人已获认证机构批准的若干方式之一,为本文之目的,这里还是使用了“许可证”和“许可证持有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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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NSCC-W001:2014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1. 适用范围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NSCC )实施产品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产品认证服务的规范。

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介绍产品认证的通用要求,在实施产品认证过程中,应与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同时使用。

2.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NSCC 对被认证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检查,按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进行产品检验,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于采用其他认证模式的,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3. 认证过程流程图受理申请/签订合同 工厂审核/检查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使用 批准并颁发证书 获证后监督审核 产品型式检验 审查/评定和批准 认证申请方国体世纪认证中心4.术语和定义4.1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组织。

4.2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生产厂。

4.3生产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施加认证标志的场所。

4.4产品一致性: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的符合程度。

注: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标准等是否一致;b)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确认的是否一致;c)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d)产品的描述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查,如生产场所、商标等。

5.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a)认证申请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担认证责任;b)制造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具有规定的资质;c)生产厂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条件和能力;d)制造商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前已正式运行了3个月,至少已经实施了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e)其他特殊要求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6.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用标准具体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7.工厂检查实施7.1 审核/检查准则按《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执行。

审核/检查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使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7.2 现场审核/检查工厂审核/检查组通过现场取证,收集客观证据,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生产过程及覆盖产品的主要过程、产品一致性检查,确认认证单元,确认产品质量能否持续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工厂审核/检查组或NSCC指定的分包检验机构负责现场检验项目任务。

工厂审核/检查组收集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信息,提出工厂审核/检查报告。

8.产品检验在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由NSCC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等详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必须在现场进行检验的,由被认证方按要求在现场准备用于检验的样品。

产品检验可以利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检验报告。

利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a)检验机构应与NSCC签有合作协议或经NSCC审批已采用过的检验机构;b)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与认证产品一致;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和/或NSCC制订的技术文件的要求,且经检验符合要求;f)对于不满足本条款中d 、e要求的,应进行补充抽样检验后方能采用。

9.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9.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9.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a)满足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了有效的证实资料。

b)制造商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检查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c)检验产品符合认证用技术标准的要求;d)至少近一年来,申请认证的产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e)申请认证方已与NSCC签订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9.1.2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a)满足9.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NSCC审查评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以满足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b)NSCC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9.2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9.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a)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b)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c)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d)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e)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f)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g)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理;h)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i)按时接受监督审核,审核/检查组提出保持认证资格的建议;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j)获证组织的产品经监督抽样检验(需要时)符合认证用技术标准的要求;k)获证组织能按照NSCC要求通报管理体系/产品设计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l)获证组织履行与NSC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9.2.2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a)满足9.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经NSCC审查评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总经理签发认证确认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的变更,获证组织接收认证要求变更,并经NSCC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满足变更的要求。

9.3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9.3.1扩大认证范围a)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相同产品、不同型号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提出产品覆盖认证申请;NSC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在原有认证证书上增加覆盖的产品。

b)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认证单元,应提出书面申请,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与已经认证产品相同部分的申请材料附件无需再次提供)。

9.3.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a)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b)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c)审核/检查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d)产品经检验符合认证用技术标准的要求;e)获证组织按照认证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9.3.3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a)获证组织向NSCC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b)满足9.3.2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NSCC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

9.4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9.4.1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a)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b)获证组织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9.4.29.4.2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a)获证组织向NSC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NSCC审核管理部门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b)需要时,NSCC审核管理部门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持认证范围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影响。

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c)经NSCC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保持不变;d)NSCC的审定意见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此时应取得获证组织的同意。

e)需要时,获证组织与NSCC修订认证合同。

9.5获证组织其它变更的条件和程序9.5.1申请名称/地址的变更获证组织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NSCC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否则审核员有权终止审核。

9.5.2生产场所名称/地址的变更获证组织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NSCC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审核部按照《产品认证监督控制程序》5.9条进行判定,如需增加监督审核频次的,监督审核时应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所有条款来审核获证组织的生产能力,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要全查。

否则现场审核员有权终止审核。

9.6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9.6.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a)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b)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验的,批量产品质量出现严重波动,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c)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d)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e)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f)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g)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h)获证组织未履行与NSC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i)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9.6.2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a)NSCC审核部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NSCC财务管理部门催交认证费用无效,提出暂停获证组织认证资格,或获证组织与NSCC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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