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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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采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1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3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5

第五章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

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六)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包括互保贷款)。

(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户籍;

2.在本市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3.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

(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

(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

(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

(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

(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第十条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贷款

1.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2.授信金额销售收入*10%。

3.授信金额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

注: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

(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

客户评级放大倍数

AA及以上8

A5

(2)客户评分调整比例

注: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评定。

3.借款企业在我行全部信用方式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4.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

(二)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另行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

额度有效期2年(含2年),单笔业务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1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

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五)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

贷款采用信用模式,需同时追加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若有)、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贷款行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税贷通”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客户营销

“税贷通”营销模式包括平台推荐及自主营销两种模式。

平台推荐模式,推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及以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市级及以上园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区级及以上)等。推荐平台原则上应该能够从税务部门取得借款企业近两年的纳税数据。

自主营销模式,贷款行可根据内外部资源,主动营销客户,但须取得借款人真实的涉税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

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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