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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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教案
第一章总则
基本级考试内容
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讲课内容:
1、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警察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
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3)保护公共财产。
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二章职权
基本级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非工作时间人民履行职责的义务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
讲课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8)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命令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1)立法目的:
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
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
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
2)职责范围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只要属于14项职责中的一种,就应该履行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3)紧急情况
判定是否属于“紧急情况”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和偶然性,根本无法预见。
第二,急迫性,人民警察面临的情况是重大急迫的,来不及通知或无法通知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察。
第三,威胁性,无论紧急情况是暴力犯罪还是治安事件,都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威胁,这要求人民警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控制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4)应当履行职责
具体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不履行职责就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应该掌握一个原则,即履行职责的最终目的是制止犯罪,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将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分为三种:
一是人民警察直接处理。人民警察在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有能力通过有效的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感动对方,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妥善处置的问题。
二是通过有效的求助来解决问题。当面对的情况比较复杂时,如果处于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很难独自解决,那就需要向当班民警或有关部门的领导求助。如果人民警察以寻求帮助为借口离开现场,仍应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三是如果突发事件现场有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正在处理案件,非工作时间的警察是否应履行职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
1)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继续盘问的时限
一般规定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以上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