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费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管理,保障广州市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以及相关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条规定了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的原则。
公费医疗基本政策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州市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三条规定了公费医疗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公费医疗的管理机构,负责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费用支付责任第四条规定了公费医疗的参保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部分特定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服务。
第五条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支付责任。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费用,并承担一定的个人支付责任。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接诊和门诊费用第六条规定了公费医疗服务的接诊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向参保人员提供公费医疗服务。
第七条规定了公费医疗服务的门诊费用。
参保人员在接受公费医疗服务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全免或部分免除。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第八条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结算医疗费用。
第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的监管和审计。
相关部门应当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进行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第十条规定了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条件。
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公费住院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的费用支付责任。
参保人员在享受公费住院医疗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个人费用。
第六章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投诉管道。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我市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从化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从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适用。
二、政策依据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实施主体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实施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四、监督管理的方式(一)通过信息系统监控,分析就医的人员情况,包括在院人数,入院诊断,住院时间,二次返院和转院等,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提请进一步检查:1.住院人数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出现大幅度增加的;职工医保、公医住院病人中,大部分是医院职工的。
2.根据各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科室技术水平,从入院诊断初步判断超出该院服务能力的;入院诊断初步判断没有达到入院标准的;意外受伤情况可能超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公医病人有可能是意外事故受伤的。
3.住院时间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4.从出、入院诊断判断不符合二次返院和转院的;频繁二次返院和转院的。
(二)日常巡查。
根据日常工作安排和信息系统监控的情况,调出相关参保人和公医享受人员的资料,确定需重点检查的科室和病人。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医保政策与法规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医保卡 普通门/急诊待遇 生育和终止妊娠待遇 追溯期待遇 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重大医疗疾病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
有
个人帐户资金用于 基本医疗消费
居民医保
无
兼具银行普通储蓄卡 功能
有 无 无 44.5470万元 参加 可参加
有 有 有 18.28万元 参加 参加
我院开通的公费医疗业务
公费医疗类别
省公医 市公医 天河区公医 萝岗区公医 白云区公医 黄埔区公医 海珠区公医 越秀区公医 荔湾区公医 南沙区公医
结算类型
现场记账 网上结算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天河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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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医院
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规定
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 各种不育(孕)症、性 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等一切项目。 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 它种类别保险费用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 过错所承担责任的 医疗项目费用 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 种滞纳金等。
急诊留院观察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透析血透、腹透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80% 86% 65% 55% /
6000
3000
血友病治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6000 3500 城镇职工:600 城乡居民:420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双侧) 脊椎内固定术
24000
48000 24000
19200
38400 19200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一、怎样申办一般干部公费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1”)(一)调入干部: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干部增人卡;(二)从应届毕业生招收的干部:持学校分配通知书、干部增人卡;(三)合同工:工人增人卡、劳动合同手册、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二、怎样申办优先医疗证?(一)医疗证号字头为“71”、“73”: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或市委老干局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73”字头医疗证凭5.5万元缴款票据。
(二)医疗证号字头为“70”、“75”: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市委老干局、市委统战部、市军转办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75”字头医疗证凭5.5万元缴款票据。
(三)医疗证号字头为“72”:属正高职称的持高级职称证书,属退休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书、单位聘书(五年以上)、工资单、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待遇审批表及复印件、1万元缴款票据。
三、怎样申办门诊优先医疗证?(一)医疗证号字头为“00”: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处级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市人事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人事局军转办副团职以上职务(不含技术干部)证明、市总工会劳动模范称号证明及复印件;属在职聘任及聘任期间退休且不符合优诊条件的副高职称: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申办门优待遇审批表及退休证。
(二)医疗证号字头为“03”:凭5.5万元缴款票据,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民政局优抚处证明,企业离休干部持市委老干局门优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上述所有享受优先、门诊优先的调动干部,需出示不同级别待遇证明、增人卡、原单位介绍信;享受免自付待遇者提供离休证,二等乙级以上残军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四、怎样申办家属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2”)(一)新生儿:新生儿三个月内持出生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父母双方独生子女证、第二胎需提供绝育证或计划生育合同;(二)随干部调动家属:一个月内持调动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或原单位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凭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近日,广州市出台了一项重要的公费医疗新规定,旨在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广州市民享受到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根据新规定,广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公费医疗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在广州市参保的居民。
这意味着广州市民可以享受到公费医疗的政策福利,无需再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担忧。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采取了先行垫付后结算的方式,方便了广州市民就医时的家庭负担。
为了更好地实行新规定,广州市将推进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医保数据的互联互通。
这将有助于提高医保的覆盖率和支付效率,做到医保政策的全面落地。
另外,广州市还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加强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督,防止虚高药价的出现。
新规定还规定,广州市将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广州市居民可以方便地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的综合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签约家庭医生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保报销额度,减轻居民就医的经济负担。
此外,新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公费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标准。
广州市将扩大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类疾病,在就医选择上给予广大市民更多自主权。
对于公费医疗的待遇标准,广州市将根据不同层次的医保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缓解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新规定将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使得居民就医更加方便和经济。
另一方面,新规定将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与合理,避免了医保资金滥用的情况出现。
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广州市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广州市居民来说是一项喜讯。
新规定的实施将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缓解了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相信通过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广州市的医疗服务将迈上新的台阶,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健康、便利的生活。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广州市政府认识到健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公费医疗政策规程,以保障广州市民的健康权益。
首先,广州市实施了全民医保制度,即“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项医保制度覆盖了广州市的城乡居民,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
通过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市民可以在医院就诊时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市民的医疗负担。
其次,广州市还建立了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机制,将基层医疗资源与高水平医疗机构有效衔接。
公立医院负责提供复杂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疾病的早期预防和基本医疗保健工作。
这种分级诊疗的模式使得患者可以在就近的社区医疗机构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减少了就医的时间和费用。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推广。
政府加大了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提高了卫生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
广州市政府还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有效防控了各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了市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广州市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医疗事业。
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服务。
政府还加强了对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的监管,确保民众在民营医院就医时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通过建立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推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一系列措施,为广州市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些政策规程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广州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市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一、医保政策:1.参保范围:广州市常住户籍居民、临时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深圳市户籍居民。
2.参保方式:广州市居民可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医保费。
3.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康复、生育、补偿、药品等相关待遇。
二、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军烈属、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2.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和救助对象的情况而定。
三、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户、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口。
2.救助方式:贫困人口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四、其他相关政策:1.药品政策:广州市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并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
2.医疗资源共享:广州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交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3.精准医疗:广州市鼓励开展精准医疗,通过基因检测、个体化诊疗等手段,提高医疗效果和治愈率。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广大市民特别是低收入、贫困人口来说,旨在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对于广州市医保制度建设、医疗保险管理、医保待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仅促进了基本医疗服务的普及和提升,还帮助更多的人群解决了看病用药的问题,提高了整体医疗水平。
同时,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医改,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费医疗政策的顺利实施,广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医疗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医疗救助、医保定点机构评价和监督等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医保意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能力,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医疗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费用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
第三条医疗费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医疗费用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医疗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医疗资源的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透明公开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信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三)合理控制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费用的控制,防止浪费和过度医疗。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医疗资源的变化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医疗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政策。
第二章医疗费用构成第四条医疗费用包括以下部分:(一)诊断费用:包括门诊诊断、住院诊断、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费用。
(二)治疗费用: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康复治疗等费用。
(三)护理费用:包括住院护理、家庭护理等费用。
(四)药品费用:包括处方药品、非处方药品等费用。
(五)检查检验费用:包括各种检查、检验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耗材、医疗设备折旧等费用。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医疗费用支付第六条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医疗保险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二)自费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三)公费医疗支付:符合公费医疗条件的患者,其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政策予以支付。
(四)其他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第七条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予以支付。
(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根据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超出部分费用予以支付。
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相关政策(一)明确不予报销项目:1、镇痛泵、保胎治疗、不孕症检查及治疗;2、目录外的药品(注有全自费或丙类);3、因交通事故(未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肇事方逃逸证明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4、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5、因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的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包括急诊). (三)因病情需要转诊经合同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审批后生效。
非合同医院的转诊及外购药一律无效。
(四)住院期间请假外出期间费用不予报销(京医保发〔2002〕39号)(五)到非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除外)就诊必须有合同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报销,无转诊单者费用不予报销.(六)医保处方要求(含就近医疗及异地医疗)严格执行市公疗医保相关规定: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行动不便的两周,十种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病、肝硬化、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精神病)患可开不超过一个月药量.2、开药种类:须与病情及诊断相符。
3、出院带药:一般为7天量,行动不便者可放宽到2周量(京医保发〔2003〕47号)。
(七)公费医疗报销比例: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1、门诊: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20%;累计超出3000元,职工个人负担10%;2、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万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3、急诊:留观并收治入院者,入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留观七日内死亡的医疗费,按住院费用比例报销;4、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门诊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6%。
5、目录内药品:(1)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报销.(2)标有“费用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3)标有“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6、一次性耗材: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费用的30%;(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文件,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7、伽玛刀:在天坛医院使用伽玛刀治疗颅内深部、直径小于3cm的实质性病变,个人负担费用的40%;8。
广州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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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
(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
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费限额执行:每日200元。
(6)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张记账单),(急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
三、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
2、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5%。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3、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元/天
4、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报销范围。
5、住院药费
(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
广园:150元/每床日;天河总院:200元/床日。
(2)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元/床日。
(3)离休干部及6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4)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床日药费限额。
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6)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6、知情同意告知
公医享受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需审批项目的,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说明:单项费用低于300元的检查项目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费用,以及手术须使用的麻醉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或住院床日药费限额,由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其他检查治疗”中办理备案。
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可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并按规定给予公医记帐,但普通门(急)诊或生育门诊、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公医记帐。
7、床位费
四、需申请审批项目
1、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1)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可在门诊或住院提出申请;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仅可在门诊相关专科提出申请。
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公医享受人员才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审批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2)
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包括表1项目),须先填写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后,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
门诊或住院均可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可同时申办多项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申办通过后再办理公医结算。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药品的,一并申请)。
3、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见下表)(申请流程见附件图3)
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
离休干部每次申请人血白蛋白不超过7天量,其他药不超过15天量。
五、监督管理
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疗费用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公费医
疗帐的。
2、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
用,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3、不贯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
4、特殊项目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的。
6、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的。
7.、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的。
8、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