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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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
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冀科平函〔201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采用会议评估方式,定期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研究院,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第三条评估目的是了解和掌握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先,推动研究院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能力、产业贡献与影响力、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等五部分(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要点见附件1)。具体评估内容及权重,根据引导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包括:制订研究院评估办法,制订评估计划,确定年度评估研究院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审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并定期向省科技厅移交。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归口管理的研究院及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研究院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研究院按时上报材料和参加评估。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当审核研究院拟提交的评估材料,对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一季度省科技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研究院名单、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及评估要求,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日程安排、材料受理、评估专家、- 2 -
提交评估报告时间和评估工作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参评研究院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填写《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审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由7名以上京津冀等省内外学术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联合组成,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公告。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选用实行回避制度。参评研究院的固定人员、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五条评估会议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阅《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及证明材料;
2.观看研究院视频;
3.听取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
4.进行质询答辩;
5.专家评价打分;
6.专家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对研究院的逐一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和研究院评估得分排序表,并提出“整改”档次和“未通过评估”档次研究院建议名单,由评估专家组组长签字后提交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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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对全过程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如实收集评估材料和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形成包括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在内的完整档案,提交省科技厅。
第四章评估档次和后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对研究院的评估得分排序,按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评估五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其中“优秀”档次不超过10%,新评“良好”档次不超过20%。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按照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研究院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研究院,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评估档次为未通过评估的研究院,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列入整改的研究院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建立“鼓励发展、激励争先”机制,对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研究院本轮不再进行评估,本轮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良好”档次,按“良好”档次给予后- 4 -
补助奖励,下一轮正常参加评估。
第二十三条研究院无故不参加评估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评估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五条研究院参加评估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省科技厅按不通过评估档次给予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要点
2.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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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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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报告
(编写格式)
研究院名称:
研究院院长:电话:
联系人:电话:
依托单位(盖章):
共建单位(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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