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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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办公日常用品和单位内部购置的低值易耗品三类。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如购置、配备的常用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沙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照相机、碎纸机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日常用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使用的以下的物品。包括:电话机、计算器、订书机、鼠标、键盘、U (硬)盘、打印机耗材、电池、水壶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前两类的其他用于职工个人或公用办公的一次性正常消耗物品。包括:各类办公纸张、信封、订书钉、曲别针、燕尾夹、胶水、名片、档案盒(袋)、垃圾袋、中性笔等。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求填写《固定设备采购申请单》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由综合科按照
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个人、部门(科室)申领固定资产需在综合科进行实名登记备案,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然后报财务科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处置或出租、出借。
第七条办公日常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综合科按照规定统一进行购置,使用科室、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办公日常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领取登记表》据实领用。
第八条资产配备使用按照节约化原则进行,使用部门(科室)要妥善有效使用,管理部门(科室)进行科学配备,确保资产配备合理、管理规范。
第三章资产损坏、丢失及报废
第九条资产使用人、部门(科室)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若因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资产损失、遗失,资产使用人须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须按照程序进行,净值为零的或因损坏不能修复或因性能达不到规定标准而失去使用价值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须由使用人、部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逐级审签后交综合科统一报财务科进行备案销账,并将报废的固定资产退回综合科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办公日常用品确实已不能使用,经综合科核定后统一将报废日常用品收回。低值易耗品根据实际需求如
实申领,申领低值易耗品必须厉行节约。
第四章资产盘点
第十三条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准确掌握办公室固定资产情况,并根据使用情况,提出调配意见。日常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每月对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准确核对入出库台账,做到出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