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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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防爆胶轮车井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章············防爆胶轮车安全检查和保养管理
第五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章············井下防爆胶轮车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的惩处第七章············井下车辆会车制度
第八章············车辆行驶道路管理制度
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生产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并成立了布尔洞煤矿防爆车辆管理机构(见准布发29号文件)。
第二条防爆胶轮车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防爆胶轮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防爆车管理机构是我矿胶轮车日常安全运行、运营、维护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胶轮车日常运行的业务监管,同时还负有辅助生产主体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各种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的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修定胶轮车的安全、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胶轮车司驾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培训部门做好胶轮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根据矿井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报批车辆增补计划;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全矿井下车辆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5、会同安检科对全矿胶轮车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6、负责全矿胶轮车大中修项目和费用管理,以及矿集中统一管理的胶轮车各种费用的测算、控制和使用。
7、参与井下胶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负责胶轮车运行巷道各种标志的设立和维护。
9、配合物资供应科对胶轮车等资产进行管理
。
第二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防爆胶轮车驾驶员资格要求:
1、必须持有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龄;
2、必须持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防爆胶轮车司机)。
第二条防爆胶轮车人车、运料驾驶员由基层生产单位根据需要配备,新购置的大型胶轮车驾驶员由运输队负责配备管理。
第三条按规定的有大型车辆的生产单位和经矿方批准使用胶轮车的各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加强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过硬、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胶轮车驾驶员队伍。
第四条井下防爆胶轮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必须车证相符。车证不符者发生的交通违章和肇事责任,完全由驾车人承担。
第三章防爆胶轮车井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驾驶员入井管理
1、入井证件齐全,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入井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并佩戴整齐;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易燃易爆等违禁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3、严禁酒后上岗,不准疲劳驾车。
4、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路线及周围环境、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结构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6、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严禁交给他人驾驶。
7、井下行车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
第二条入井车辆车况检查制度:
1、车辆防爆设施必须完好,车辆外形整体完好。
2、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性能良好。
3、轮胎、前灯、尾灯、转向灯、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防护链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
4、防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5、车辆加满油、加满水,无漏油、漏液、漏电现象。
6、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经矿防爆车管理小组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
方可入井。
7、入井车辆必须配置定位卡、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阻车垫。
第三条车辆装载物料管理制度
1、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不准乘做任何人,严禁人货混装。
2、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结实牢固。
3、严禁拉运超长(超过车厢长度)、超宽(超过车厢宽度)、超高(超过巷道准许运行高度和安全运行高度)的物料。拉运长管子和钢筋网,特殊情况时,由货物所属单位协助防爆车辆管理机构提前拿出安全防范措施,经分管领导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专职安检员跟车监督,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运输超长货物时,不准遮住车辆前后灯光。
4、拉运物料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5、拉运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氧气、乙炔必须分装分运),必须将物品捆绑固定,气罐必须配置防震垫圈,并在车辆前后挂安全警示牌;谨慎慢速行驶,运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放;货物没卸下时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6、严禁胶轮车运送火工品。
7、运料车辆在斜井、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第四条运送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
2、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品上车。
3、乘车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打闹、喧哗。
4、上下车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
5、乘坐时严禁站立,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零件露出车外。
6、乘坐车辆过程中,必须关闭矿灯。
7、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追扒车或跳车。
8、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9、车辆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入井。
第五条车辆井下行驶管理制度
1、车辆在泥泞、松软、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掩木、镐、锹,以备急用。
2、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格控制防爆胶轮车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他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速度不得超过10km/h,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将远光改用近光灯,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