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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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协议1

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车位业主或承租方)

车场名称:【中城?丽景花园一期地下停车场】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承租用?

号乙方购买(承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区

乙方承租用车位使用时间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车位使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服务1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有权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2、对整个停车场行使物业管理服务权力。

5、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6、有权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卡,对停车卡上的车牌号不相符合的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7、有权对乙方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停车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8、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有权对乙方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由责任方与车主协商赔偿处理。

10、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1、有权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维修,可要求乙方积极协助配合。

12、所收取的费用只是场地占用费、管理费及相关费用,针对车辆在停车场内丢失或损坏,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12、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停车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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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在购买或租赁的车位停放车辆,以有效卡出入停车场。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3、向甲方按照协议约定交纳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4、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及联系电话。

5、服从甲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指挥和疏导,支持和配合甲方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6、遵守地下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规定,停车位停放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停放车辆办有相关齐全的保险手续。

7、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8、不得损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和车辆保管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 3

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元/车位•月;

(2)车位出租费: 元/车位•月;(已购买车位的不用交此费用);

3、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按半年预收取一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4、地下停车场中、大维修由甲方统一检查负责,维修费由全体车位业主(使用人)分摊。

5、乙方不按约定交纳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

6、乙方出租车位后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7、乙方转让车位时应结清以前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 4

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所停放车辆的完好状态,由于滴、漏油、电路问题等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由于乙方疏忽或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由此所产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不为车位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第八条乙方应对自身车辆采取安全措施,认真保管好甲方发给的出入卡,如不慎丢失或保管不当,导致带来的车辆安全事故产生的责任自负。

条九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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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西百色斯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区号车位

地址:百色市城东路18号百通广场业主签名:

联系电话:

地址:

年月

6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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