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56bbb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8.png)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保障之一。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一、养老机构管理许可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所有养老机构都需要办理养老机构管理许可。
养老机构管理许可是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措施之一。
申请养老机构管理许可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能够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 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养老服务的顺利进行;- 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等设施和措施,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具备经济条件和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确保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感。
养老机构需要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 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老年人健康体检、定期随访等服务,制定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2. 饮食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服务,并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居住环境: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保证老年人的个人隐私和安全。
4. 心理护理:提供心理咨询、抚慰和社交活动等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5. 康复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康复护理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6. 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高生活的乐趣和幸福感。
三、养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合规运营和服务质量,安徽省设立了养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或者关闭。
同时,养老机构还需要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运营信息,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标准、质量评估成绩等。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安徽民政厅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安徽民政厅](https://img.taocdn.com/s3/m/32c7180c3169a4517723a3ba.png)
医疗保健
6
DB34/ XXXXX—2018
6.1.21 基本内容
医疗保健如下: a) 健康咨询; b) 预防保健: c来自 医疗协助: d) 护理服务。
6.1.22 服务要求
6.1.22.1 社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根据老人需求,为老人提供老年病预防、营养及养生、 康复护理、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知识解答。 6.1.22.2 根据老人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保健方案,便于老人进行各种基础性的疾病预防。 6.1.22.3 定期组织有需要的老人进行自我保健活动。 6.1.22.4 帮助老人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包括量血压、测血糖等,遵医嘱指导老人合理用药。 6.1.22.5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应按照相应的护理操作规程,进行护理服务。
厨房餐厅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16 5.1.17 5.1.18
厨房餐厅布局应基本合理,有排风、排烟设备。 室内应清洁、干净。 墙面应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 临时垃圾应有专门放置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应整洁卫生,摆放合理。 消毒、安全设施设备应齐全。 食具、餐具、炊具、熟食盛器应定期擦洗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餐桌椅应干净、摆放整齐。
代办服务
6.1.15 基本内容
代办服务如下: a) 代购物品; b) 代领物品; c) 代办信函,文件收发事务; d) 代缴费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ecacbd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7b.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皖政[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一)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777ec55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7.png)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奚星伍【摘要】安徽也已悄然步入老年化社会,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生活环境,如何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任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文章结合安徽省实际,分类分级配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选址,并对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规划和房屋建筑提出指导要求.同时,为指导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着重提出规划编制指引,有规划基本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要点、专业规划指引、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点、修建性性详细规划要点和村庄规划要点.文章对规范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技术深度和提高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建筑》【年(卷),期】2018(024)001【总页数】4页(P8-11)【关键词】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作者】奚星伍【作者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安徽合肥230011【正文语种】中文0 前言安徽省是人口大省,也是农业大省,早在1998年,安徽省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了大约3年。
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1127.3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安徽省人口总数的16.0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
预计到2025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人将会达到1500万,到2045年这个数字将接近2268万,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高达30.05%。
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近几年呈现持上升趋势。
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安徽省人口老龄化主要具有老年人口基数大且增速快、人口老龄化进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老年人口空巢化高速发展、未富先老现象明显和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显著等特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文件,由于存在地域范围广、差别性大、层次多等特点,需要编制导则来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和规范指导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健康快速的发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3230e3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5.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4df7849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f.png)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了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而设立的,其服务标准直
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制定和遵守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明确的服务流程、规范
的服务标准、合理的人员配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只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全面的生活照料服务。
这包括饮食、起居、医疗、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生活,往往会面临生活环境的变化和情感上的孤独感。
因此,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关怀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活动,帮助老年人建立社交网络,增强生活乐趣。
另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管理。
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
管理、健康宣教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确保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最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的评估和改进。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听取老年人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提升服务质量。
总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的制定和遵守,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
幸福感。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供全面的生活照料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加强健康管理,并注重服务质量的评估和改进。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安徽省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
![安徽省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4420d8403d8ce2f01662354.png)
ICS 03.080.01A 00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2624—2016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Daily Service Norms of Retirement Organization for the Independent Aged 2016 - 06 - 15 发布2016 - 07 - 15 实施DB34/T 2624—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厅、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吴旭军、陈超英、张振粤、王琛、张文秋、郑志芳、伍爱华、胡滨、李红。
DB34/T 2624—2016 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及监督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其他部门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DB34/T 2469-2015 养老机构休养人员心理护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自理休养人员the Independent Aged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休养人员。
DB34/T 2624—2016 4 基本要求4.1 人员要求4.1.1 应具备养老护理员资质,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4.1.2 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爱心、耐心、细心,尊重休养人员的个人隐私及生活习俗。
4.2 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4.2.1 养老机构应配备提供服务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以满足自理休养人员的服务需求。
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
![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984977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1.png)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地方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DB34/T 4189-2022)确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工作的基 本要求,并规定了数据分类、数据分析、采集过程控制、储存维护。该标准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 评估信息采集工作。
2020年9月,收到《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后,成立标准编制小组。地 方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DB34/T 4189-20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2020年9月,成立编制小组,制定了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开始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前全面 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献,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 多次讨论研究,确定标准制定原则、标准框架、标准基本内容。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实施建议
组织措施:建议标准批准发布后,在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部署下,配合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工 作,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和应用。
技术措施:通过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和改进活动,推动标准有效运用。
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DB34/T 4189-2022)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文 件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做好安徽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该标准构建了可操作、可推广、科学高效的信息 采集工作模式,并有效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可以实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的采集、录入和共享,实现养老服务信 息化,为相关部门实施老年人照护和优待政策提供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3457ff22ff00bed5b9f31dc1.png)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以市场需求与发展为导向原则,确保标准的市场适用性;
()坚持与时俱进、适度超前。标准的制定一方面体现对社区养老机构实际运作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另一方面应符合行业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
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中服务管理要素的确定与标准内容的编制,结合了服务的现状和发展需求。
()意见收集
为了广泛了解社区养老机构对标准制定的建议,宁国市民政局于年月召开座谈会,邀请了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部分社区养老机构等专家和工作人员,就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管理、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过程控制和服务质量评价改进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会后,根据讨论的结果起草了标准草稿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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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编制过程简介
年月,地标《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编制任务下达后,为保证该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负责起草单位首先在广泛收集整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信息和文献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展开具体工作。
()地标初稿修订
年月底,标准起草小组多次组织各参与起草单位等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员召开标准研讨会,提出地标修改的建议和意见,并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
年月,由工作组牵头负责通过网站宣传、文稿邮寄、会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共向多个有关行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有代表性的标准利益方发函征求意见。截止年月底,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家单位条意见,最终条采纳,条部分采纳,条未采纳。通过为期个月的意见征求,起草小组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确定了标准送审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ac95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7.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3日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为加快我省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2020年底前,全省建设50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各地可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
实行公建民营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房屋租金减免优惠。
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各地可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
(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结合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智慧化水平。
2020年底前,全省20%以上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达到《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遴选打造50家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重点建设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提高服务转介效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等服务。
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https://img.taocdn.com/s3/m/64e5281af121dd36a22d8262.png)
DB34/T 3518—2019养老机构 健康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信息采集、健康监测及能力评估、健康干预、紧急情况处理、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DB34/T 2468 养老机构常见病预防控制规范DB34/T 2471 养老机构信息管理规范DB34/T 2475 养老机构康复基础训练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935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健康管理 health management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进行信息采集、评估、干预、紧急情况处理、建档和持续改进的管理过程。
4 基本要求4.1 养老机构应符合 GB/T 29353 的要求。
4.2 涉及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机构开展服务,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第三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服务。
5 信息采集5.1 采集内容养老机构应收集老年人的健康信息,包括不限于:a)目前健康状况和既往疾病史、外伤史及过敏史等;b)生活方式(膳食、体力活动、吸烟、饮酒等);1DB34/T 3518—20192 c)体格检查数据(身高、体重、血压、胸透、心率、脉搏等);d)血、尿实验室检查数据(血脂、血糖等)。
5.2 建立健康档案应符合 DB34/T 2471 的要求建立健康档案。
6 健康监测及能力评估6.1 健康监测6.1.1 基本生理特征及生命体征监测应包括不限于:a)常规体重;b)身高;c)腰围与臀围;d)血压;e)体温;f)脉搏;g)血糖;h)健康体检。
6.1.2 日常生活起居监测应包括不限于:a)老年人跌倒、滑倒等意外事件;b)饮食是否规律,能否保证良好的睡眠习惯;c)服药量及服药时间是否正常。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6561a3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e5.png)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与康养第七章智慧养老服务第八章扶持保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3b98e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8.png)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标准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26841f9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5.png)
附件一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一、硬件建设标准(一)场所1、(1)标识:参照星光老年之家标识(2)挂牌:主要位置悬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集中增挂: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2、选址要求:(1)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地方。
(2)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3)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在符合选址要求的前提规定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老年人文体活动用房可与文体服务中心结合共用)4、场所布局布置要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1页脚内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
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二)设施1、基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
2、专门设备:轮椅、床铺、食堂用具等。
二、软件(一)人员1、人数:不少于10人。
(1)照料管理2人;(2)餐饮管理2人;(3)居家养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2、职称或技能: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具有一定的餐饮技术。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巧。
3、人员采用合同聘用制和义工招募制。
(二)服务内容页脚内容(五)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1、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1)健身服务(同文体服务中心共建共享):设健身房、门球场等体育设施了,老人根据自身情况或遵医嘱在规定时间内时行健身体能锻炼。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1242cb4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0.png)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合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合民〔2014〕79号合肥市政府2014年4月8日)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监督及质量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含政府购买和非政府购买)。
二、文件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4、《安徽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皖政办〔2012〕50号);5、《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政〔2012〕100号);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
三、术语和定义1、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
4、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指具有合法从业资质并依法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合肥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根据服务对象是否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分为两种: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指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2、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助老服务员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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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 7. DB34/T 2474-2015 养老机构人员培训管理规范 8. DB34/T 2475-2015 养老机构康复基础训练规范 9. DB34/T 2476-2015 养老机构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规范 10.DB34/T 2624-2016 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护理
安徽省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1. DB34/T 2468-2015 养老机构常见病预防控制规范 2. DB34/T 2469-2015 养老机构休养人员心理护理规范 3. DB34/T 2470-2015 养老机构休养人员情绪沟通规范 4. DB34/T 2471-2015 养老机构信息管理规范 5. DB34/T 2472-2015 养老机构介护休养人员临终关怀
规范 11. DB34/T 2625-2016 养老机构业务咨询服务规范 12. DB34/T 2626-2016 养老机构休养人员入住评估规范 13. DB34/T 2627-2016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用
规范 14. DB34/T 2628-2016 养老机构介护休养人员日常服务
规范 15. DB34/T 2629-2016 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规范
16. DB34/T 2945-2017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小组工作服务 规范
17. DB34/T 2954-2017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规范 18. DB34/T3236-2018 社区养老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