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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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联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壹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关联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壹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壹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壹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于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于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联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均必须于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于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壹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均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关联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壹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壹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

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壹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壹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壹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且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于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壹)项目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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