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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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
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
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
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
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