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类CM/JL-5.4.5-01
序号目录类别名称代号/文号生效/修
正日期
适用内容
一、综合环保
1.1-1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届人大
二次会议
通过
2004年3
月14日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
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1-2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
议修订
2015年11
月1日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
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3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2015.01.
01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
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7.1 参考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
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
2003年11
月3日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
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