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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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

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

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

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

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

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

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禾I」,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

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

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

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

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小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

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 币种:.

1.2 金额(大写).

1.3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曰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

的基准利率上浮%.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

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二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 条约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 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二当月贷款余额X贷款天数X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

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 日结息;

2)每月的20 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 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 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3. 3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 借款人应按第1.3 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3.6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

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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