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委托合同(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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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委
托
合
同
委托单位:武宁县审计局
中介机构:
委托审核项目:
(2019年)
委托单位(甲方):武宁县审计局
中介机构(乙方):
委托审核项目:
根据月日公开摇号中选结果,受甲方委托,乙方对本批次共计个项目(见下表)提供造价审核工作,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审核工作及时限要求
1、自签订委托合同并接收项目送审资料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核组,并向甲方书面报送审核组名单,内容包括审核组人员资质资历、工作业绩、工作年限、专业资格证书及联系方式等,并就审核质量和廉政纪律向甲方作出书面承诺。审核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乙方参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乙方还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文员)配合审核组做好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等基础性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立卷等工作。审核组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展造价审核工作。严禁乙方将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乙方必须从甲方获取工程资料,并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严禁未经甲方允许从项目送审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接收资料(含补
充资料)。乙方应在国家关于工程结算相关规定基础上,充分了解武宁县政府关于政府工程管理特别是变更审批等相关规定,从首次办理接收资料书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重要资料不全、真实性存疑或程序不合法等影响审核的应及时向甲方反馈,由甲方与项目送审单位进行核实处理。项目资料达到审核条件的,乙方应编制书面审核工作方案报送甲方备案,内容包括:审核工作目标、审核范围、审核内容与重点、审核工作起止时间、审核组织措施及人员分工等。
3、甲方对委托项目安排1名审计组长(由审计局投资审计股人员担任),负责对项目审核全过程的工作协调、质量监督、风险防范。乙方应在审计组长的全程监督下开展审核工作,并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组长未到场或授权的,不得进行现场勘察、不得进行见面核对、不得擅自与工程相关人员私下交流与审核相关情况。未向审计组长报告并经其同意,不得擅自作出项目定案决定[即口头表示审结或向送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项目审核定案表]。
4、乙方应在对项目资料进行熟悉和初步审核后(接收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长安排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建设、监理、设计、现场管理等相关单位由审计组长安排、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并按规定做好勘察现场取证记录、过程记录、留存审计资料等工作。现场勘察必须认真细致,能够复测的应现场进行复测,对无法复测的应重点关注工程环境、施工组织措施、审批程序等相关因素,以便
复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5、乙方根据工程资料及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审计组长提交符合审计局格式的书面初审报告(附Excel表格和软件版结算审核书等),由审计组长审核修改后向送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符合甲方格式要求的,审计组长予以退回,乙方需重新组织撰写直至达到要求。
6、乙方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签证资料、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审核项目进展情况、审核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组长书面反映。项目审核结案前,应向审计组长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最终落实情况,并由审计组长最后把关。
7、甲方在收到送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回复后,及时将此回复转交乙方复核,共同决定是否采纳。需要见面核对的,由审计组长组织由乙方、送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参加的审计见面核对会议,对项目进行当面核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及审核组全体人员必须全程参加。在核对过程中乙方须安排专人做好书面核对记录,并经各方参加人员签字确认。个别重大问题或争议问题需由审计组长提交甲方审计业务会议进行研究后方可作出决定。
8、项目审核结束,乙方应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单位的书面回复、现场勘察及见面核对等情况,编制项目审核定案表,报审计组长和投资股审核后,由审计组长组织送审单位、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乙方也需签字盖章。
9、乙方根据审核定案情况向甲方提交(公司格式的)正式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审核报告(由乙方负责人和项目主审签字并盖章)、审核结算书、审核查出问题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及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底稿、取证单、初审报告与正式报告对比分析表、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等。同时,另需对按审计局格式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甲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10、乙方应对其出具的正式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报告除应遵循中介机构行业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审计的要求。审核报告除了反映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外,还应揭示审核过程中发现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等。
11、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提交的审核结果安排投资股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和复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根据抽查和复核结果,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12、乙方应在项目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将归档资料完整归档(归档资料目录详见审计局清单),并将送审资料全部返还审计组。
13、乙方应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限从办理项目资料交接手续起到提交正式审核报告止。特殊情况由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或缩短。送审金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个月内出审核初稿,二个月内出具审核定
稿;送审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一个月半内出审核初稿,三个月内出具审核定稿。
二、审核纪律、质量及工作配合要求
(一)审核纪律
1、乙方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审核工作内容,应保守被审核项目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2、乙方在办理受托审核事项期间,参照执行审计“四严禁、八不准”纪律,不得接受被单计单位和相关得害关系人的财物、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本受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私下联系沟通审计事项;不得以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审核项目无关的事项。
3、乙方在办理受托审核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甲方: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参与自己编制或审核的基本建设概(预)算、预算审核、结算、结算审核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质量及配合要求
1、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