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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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统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统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统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统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11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富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全国人大1996年发布实施的《统计法》和我市1998年3月公布实施的配套法规《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我市统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于2009年6月修订出台了新的《统计法》,对原《统计法》进行了较多修改:完善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和报告的法律机制;加重了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健全了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以及对调查对象的保护制度等。

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与新《统计法》不一致,必须依据上位法作相应修改;同时,新《统计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关系的建立,以及统计人员从业管理等规定比较原则,而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立法计划,市统计局起草了《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书面、网上征求意见,到江北、巴南、渝北、北碚、沙坪坝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市民、区县、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在吸纳各方意见和借鉴四川等地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形成了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5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

统计法实施十一年来,对推动我国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对国民经济实行统计监督,促进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1983年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统计法中不少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蔓延起来,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因此,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统计法作出补充和完善。

今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对当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现象提出了严厉批评。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对统计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

统计法的修订工作是从1990年上半年开始的。

几年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统计立法的经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责任,加大惩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的力度,完善保障统计资料及时、真实、准确的责任制度,确立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措施,改革、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健全减少统计数据误差、确保其真实可靠的统计工作制度,重点解决统计工作中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这一突出问题。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答案4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答案4
D
多选题
A 保密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大学生应该自觉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履行保密 义务,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行径作斗争 B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举 报 C《国家安全法》将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
D 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
6.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并予 以公告。( ) C
单选题
A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B 登记后停止执业半年以上的 C 登记后未实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D 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的
7.《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 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 )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 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3.航运公司应当确定( )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 权A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 )。 B
单选题
A 主任 B 主任或者副主任 C 副主任 D 委员
2.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 )为统 领。 B
单选题
A 思想建设 B 政治建设 C 组织建设 D 作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仔细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事情、新咨询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咨询题回答了记者的提咨询。

咨询:什么原因要制定实施条例?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

198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照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要紧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别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

二是贯彻降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进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究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治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办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进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点政府的意见,并经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来信请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附件:1.《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5月24日附件1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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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蔓延起来,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目录分析
1
第1章前言
2
第2章总则
3 第3章统计调查
计划和统计制 度
4
第4章统计资料 的管理和公布
5
第5章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
第6章法律责任
第7章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修正案 (草案)》的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法律
民主法制
统计人员
权威
机构
第章
修正案
统计法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法务 委条员

统计
计划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统计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管理
统计资料
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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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内容摘要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 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与好评。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现将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关于总则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对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作了规定。

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准确性的前提。

因此,建议增加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一致性”的含义不明确,如果要求不同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致,可能会影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建议删去。

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有的地方建议增加规定,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有的部门建议,对是否实行垂直的统计管理体制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主要是关于政府统计的规定,其中个别条文又对社会统计作了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统计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统计”的含义。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乡、镇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

一些地方提出,目前乡镇统计工作任务重,人员编制少,建议规定乡、镇政府设置统计机构或者专职统计员。

一些地方建议增加“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的规定。

一些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与目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建议删去。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职业资格制度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职业资格。

有的部门提出,不应要求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统计职业资格。

有的部门建议,将应当取得统计职业资格的人员限定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中专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竞赛题(含答案)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竞赛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在答题卡相对应的○内涂黑。

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A )负责。

A.一致性B.及时性C.完整性D.真实性2.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B )。

A.1年B.2年C.5年D.10年3.《统计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D )。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营业执照C.暂扣营业执照D.1万元以下的罚款4.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 C )负担。

A.国务院B.地方人民政府C.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D.国家统计局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A )。

A.2人B.3人C.4人D.5人6.《统计法实施条例》共有(C )。

A.八章五十四条B.七章五十四条C.八章五十五条D.七章五十五条7.《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 D )作出决定。

A.5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8.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B )的同意。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本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 A )的领导为主。

A.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B.本级人民政府C.上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10.我国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 B )。

A.统一领导、集中负责B.统一领导、分级负责C.分级领导、集中负责D.分级领导、分级负责11.统计调查对象中对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 C )。

A.统计人员B.统计部门负责人C.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D.会计人员12.《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D )。

2020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十)

2020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十)

2020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十)【单选题】1.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A.部门统计调查B.涉外统计调查C.民间统计调查D.企事业统计调查【答案】A【解析】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单选题】2.政府统计调查具有()。

A.自愿性B.营利性C.强制性D.平等协商性【答案】C【解析】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多选题】3.民间统计调查具有()。

A.自愿性B.营利性C.强制性D.平等协商性E.非营利性【答案】AB【解析】民间统计调查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两个特点。

【单选题】4.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审批。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家统计局或国务院【答案】A【解析】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

【单选题】5.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审批。

A.国家统计局B.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同级地方人民政府D.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答案】B【解析】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多选题】6.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

A.表号B.制表机关C.批准或者备案机关D.批准或者备案文号E.有效期限【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查调查表式。

【单选题】7.统计调查应当以()为基础。

A.经常性抽样调查B.统计报表C.周期性普查D.典型调查【答案】C【解析】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多选题】8.我国国家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包括()。

A.经济普查B.农业普查C.工业普查D.人口普查E.第三产业普查【答案】ABD【解析】我国国家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包括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

单项选择题:1.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的依据是()。

A.《统计法》B.《统计法实施细则》C.《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D.《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第二条拟订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经申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二)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送审稿;(三)工作经费的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符合申请机关工作职责;(五)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六)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审批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以及申请机关对调查项目进行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八条报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及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1)(含答案)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1)(含答案)

1.《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单选题A治安管理处罚B行政罚款C行政处分D警告【答案】A2.()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D单选题A国务院B全国人大C自然资源部D国家减灾委员会【答案】D3.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的意见。

(《统计法实施条例》) D单选题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省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有关部门【答案】D4.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C单选题A月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B季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C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D其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答案】C5.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单选题A管制或拘役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C6.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再行授权。

C单选题A可以根据工作需要B可以根据机关、单位的申请C不得D经授权机关同意后可以【答案】C7.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请示报告。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B单选题A上级党委B党中央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答案】B8.以下选项不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是()。

省局组织召开《统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省局组织召开《统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并对 2 0 06年至 20 0 7年的年报按 网络 、 报纸以及公 益广告 宣传 牌等载 体进 行大力 宣 交 了所有归档报表 , 书版统一装订成册 , 符合标 准化要求 , 达到 了完整美 传; 局记 者站 积极 配合档 案 二、 巧妙利用 民 间娱乐 活动 。共 和县 利用农 历 观和查 阅存取便 捷的 目的 ; 9 3年 至今 的照片档 案 重新 进行 了整 正月十三 、 四 、 十 十五三 天时 间 , 结合 群众 文化 娱乐 管理 人员将 19
提 计局 、 海调查 总 队荣获 2 0 青 0 8年 查 等章节 的 内容 和具体条 款展开 了热烈 讨论 , 出
局 全省政 府 系统政 务 信 息报送 先 进 单位 了有针对性 的建议和具体的修改意见 。 ( 法规处 )
称 号



( 办公 室 ) 局
局组织召开《 统计法 ( 修订草 案 ) 征 》
求意见座谈会
为广泛征求社会 各界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统计
语、 墙报有专栏 、 有 宣传 、 登记 普查 有实效 ” 从而 形 ,
成了经济普查 的立体宣传网络。 共 和县经济 普查 宣传 活动 的有效 开展 , 全社 在 会营造了一个领导重视 、 单位参 与、 社会关心 的 良好 普查氛围 , 为全 县经济 普查 正式 登记工 作的顺 利进
局圆满完成 2o 0 7年档案整理工作
近期 , 省统计局严 格按 照省档 案局 的有关 规定
关于 印发 <青海 省统计 局档 案管 理工 在元宵节期间 , 充分 利用 群众文 化娱乐 活动 的有利 和省 统计局《
时机 , 继续进行广泛宣传 , 以此扩大普查 的宣传面 。
作考核 办法 >的通知》 要求 , 全面完 成 20 0 7年档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经8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制定的有关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按调查频率分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

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

“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8.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的说明(1983年8月3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说明)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建国以来统计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外国统计法的一些长处草拟的。

《统计法》(草案)从1977年着手起草。

几年来,在各部门、各地方和部分基层单位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经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又同有关方面多次协商,前后经过十次大的修改,拟定了这次提出的包括六章三十二条的《统计法》(草案)。

一、关于统计的任务,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关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强有力的武器之一。

没有准确的统计,就没有计划经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统计法》(草案)规定,要“发挥统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第一条),并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或预测,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

这两条规定,体现了统计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和加强统计监督的精神。

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收集、积累、存贮、处理和传输大量的统计信息,更好地完成上述任务,草案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在统计中扩大应用现代化计算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建立和发展国家统计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

这一规定是对我国统计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关于有关方面的义务与权利。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_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_关于_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略_一届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_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_关于_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略_一届全国

防 止行 政 干 预


一 是明确规 定了领导
、 、

在此基础
干 部 的 三个 不得
,

,
即 各 地方 各部 门 各 单位

上 法 制办 会 同 统 计 局 对 修改 送 审 稿进 行 反
的 负 责人 对 统 计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 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自行 修 改 不 得 以 任何 方 式 要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拒 绝
,

利 用 统计 调 查 危 害 国 家安 全 损 害 社 会 公
, ,

违 反 本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共 利益 或 者进 行 欺 诈 活动 的 依 法追 究法 律 责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任


第五 + 条
1 本法 自20
0

1

1
日起 施
第七 章
第 四 十 八条




本 法 所 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和建 议
, 。 ,
检查 组 所 到 之
日 第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作 了 重

处 不 少单 位 和人 员 提 出 了修 改 统计 法 的意 见
目前 统 计 法 修 订 工 作 已 有 了 一 定 基
,
20
多 年 来 现 行 统 计 法 对 于规 范 引
,
,
导 保 障 和 推 动 统计 工 作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国办发[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1996〕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局拟订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及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及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党中央提出的1996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座谈、商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反复研究,拟订了《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现请示如下:一、《安排》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精神为指导,力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重点,努力使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安排》分为两档。

列入一档的法律18件、行政法规57件,共75件。

列入二档的法律28件、行政法规66件,共94件。

列入一档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安排由国务院1996年提出的项目;二是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第二类,经过多年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三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列的比较重要的项目。

列入一档的行政法规,都是条件比较成熟又迫切需要的项目,主要是三类:一是适应巩固、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需要,而且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或者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二是同已经出台的法律相配套的;三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

列入二档的项目是今年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出的,数量较多,在工作中也要区别轻重缓急,抓住重点,加紧工作。

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10.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对涉外调查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我局拟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现就《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意见征集”字样。

3.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cn,并在邮件主题上注明“部门规章意见征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

国家统计局2020年10月30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三)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四)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五)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二、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为两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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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过程
《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保障《统计法》得到全面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配套性行政法规。

2008年12月《统计法(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国家统计局即着手启动《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并将其列为2009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09年4月,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在安徽怀宁召开部分省(区、市)法规处长座谈会,初步确定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基本思路、原则和重点内容。

6月27日《统计法》审议通过后,国家统计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加快了工作进度。

7月中旬,政策法规司完成《统计法实施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于7月21日印发局内24个单位征求意见,并同时向部分省局、总队法规处征求意见。

此后,政策法规司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统计法实施条例(初稿)》作了全面修改,形成《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

8月18日,国家统计局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49条。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统计调
查项目的设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以及附则。

(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
新修订的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的程序和标准。

一是对项目制定机关制定项目的程序作出规定;(第二条)二是对项目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作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是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2.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统计调查制度应该包括的十二项法定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哪些内容应当在审批或者备案后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二)关于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一章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出专门规定:
1.明确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职责。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流程,从调查任务的布置,到统计资料的审核、订正,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增加中介组织接受委托代理填报统计资料的有关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统计中介组织代理填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中介组织代理填报统计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3.增加对网络报送的有关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三)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公布以及使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1.完善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并对保存统计资料的主体、范围以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明确统计资料公布主体及权限。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权限的划分。

同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指标有重复、交叉情况的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严格限制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使用。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第二十六条)同时,对统计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料”,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

(第二十七条)
4.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使用未公开和需加工的统计资料作出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申请使用统计资料,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必须基于公益目的;二是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查;三是需要进行特殊加工、整理的资料,须支付一定费用;四是资料使用不能超出申请目的,不能公开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四)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现行《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业务管理体制和有关统计负责人员作出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立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并对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主体、申请条件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监督检查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设置、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统计执法人员的要求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作出如下规定:
1.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并对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提出明确要求。

(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对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奖励和惩罚
1.对政府统计的组织实施者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是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二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三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资料审核有关规定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四是增加统计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执法要求的责任;(第四十条)五是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2.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是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界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违法情节、性质及违法后果为考量,将“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限定为两类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二是增加统计中介组织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3.增加案件移送制度的有关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之间移送案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七)关于涉外调查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对涉外调查管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涉外调查资格认定机关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二是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实施涉外调查活动的责任作了规定。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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