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___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____‟____号)、《____转发____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____》(黑政____发﹝____﹞____号)、《____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电气设备____、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生产经营部门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通过行政部向全公司公布,严重者通过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全公司综合监管,督促个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加强安全监管,推出诸多措施。
其中,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约束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意义1.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安全生产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增强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行为关系到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进而影响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公示其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2. 多方参与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需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3. 先进可行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确保制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 惩罚与激励并重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不仅要重罚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加大对守法守规行为的奖励和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规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原则,规范相关程序和管理细则。
2. 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收集和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包括事故统计、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措施等。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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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三、失信主体认定(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失信主体: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 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 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5. 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期间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的;8. 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四、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一)列入程序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2. 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3. 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要求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 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三)信用修复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2. 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国决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应,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三、制度内容1. 黑名单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是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的黑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企业;(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用工、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的企业;(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 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提出异议;(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
4. 黑名单管理:(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黑名单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3)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除,但如发生新违法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黑名单。
5.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2)限制或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3)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证照;(4)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纳入黑名单的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的;(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违法行为的;(三)对拟纳入黑名单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督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实施与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二)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实、依据和纳入黑名单的后果;(三)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惩戒,形成震慑效应。
3.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4.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黑名单定义县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名单。
四、黑名单适用范围1.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
2. 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五、黑名单认定标准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企业。
3. 隐瞒、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4. 伪造、篡改、毁灭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企业。
5. 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
六、黑名单认定程序1. 初步调查。
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2. 调查核实。
监管部门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 认定公布。
监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黑名单认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
4. 实施惩戒。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七、黑名单惩戒措施1. 公开曝光。
在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曝光。
2. 限制市场准入。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安全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2.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3.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1. 被列入县级管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一年;2. 被列入市级管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二年;3. 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六、黑名单信息公布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2. 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七、黑名单退出机制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2. 退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发生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范文】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黑名单的定义和标准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的名单。
标准: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2.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或个人;3.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4.多次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或个人。
四、黑名单的范围和效力1.黑名单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
2.黑名单的效力: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并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五、制度的运行机制1.黑名单的建立和公示:相关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标准确定黑名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黑名单的解除: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整改和合规申请解除黑名单,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解除。
3.黑名单的更新:对持续违规的企业或个人,将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黑名单。
六、监督与惩处1.监督机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黑名单的实施和监督。
2.违规惩处: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
七、制度的效果评估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制度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2)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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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33467
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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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
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
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
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
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
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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