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共34页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2. 西非经济共同体
西非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 ECOWAS)简称西共体,是目前非洲最大的区域性经济多边合作组织。
(二)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 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 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 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三)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是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 的地区关税同盟
(四) 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税合作组织)
1.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检验工作中许 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检验,其结果也会不同。 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确定合适 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第二节 国际通行口岸管理组织
一、 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一、 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一) 国际海关组织 (二) 世界贸易组织 (三) 欧洲联盟 (四) 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 税合作组织)
(一)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又称世界海关组 织,其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是国际 性的海关组织,也是世界性的、为统一 关税、简化海关手续而建立的政府间协 调组织。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二、 海关概述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pptx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 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 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 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 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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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以下12项权力:检查权、查阅权、查 问权、调查权、稽查权、复制权、扣留 权、质押权、追缉权、处理权、强制执 行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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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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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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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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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1. 美国海关 2. 英国海关 3. 日本海关 4. 加拿大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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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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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口岸的分类
1.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以将口岸分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2009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3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管理秩序,确保港区内人员、设施、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严格、严谨、规范、便捷”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港区是指海安新港货运码头。
第三条凡人员、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装卸机械等)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或办理临时进出港证明,凭证进出港。
门卫有权拒绝无证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车辆进出港。
第二节人员进出港管理第四条在岗员工(包括聘用1年以上的装卸承包工)凭公司核发的工作牌进出港。
在岗员工凭个人工作证件进港。
第五条执行公务的口岸部门人员,凭工作证等有效证明进出港。
第六条因港口业务需要经常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货主、船东、货代、船代等),需在货运中心业务办理处登记办理长期进港证,凭证进出港。
第七条在港区内从事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的非本港人员,由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限期进港证,凭证进出,管理责任由出具证明的主管部门承担。
因生产、施工需要临时进港作业的民工,经工程部同意,报货运中心批准后进港。
进出港时,由施工单位派员带领,随身附带工具凭表清点放行。
第八条国际海员凭海员证进出港区,走海员专用通道。
新闻、媒体单位人员进出港区的,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进港。
来访客户由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港的,门卫凭业务部门人员工作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海员证、驾驶证等)由港区值班门卫办理登记换发临时进港通行证后才能进港。
第十条进港参观的团体(个人),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并安排人员陪同进港,参观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由陪同人员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港区大门逐步实施人车分流制度,人员及车辆进出港走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顺。
第十二条员工调离岗位时,个人工作牌(证)由公司综合事务部收回。
第三节机动车进出港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车辆,持A类通行证入港,可以在公司所属港区范围内凭证通行。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经营活动,保障港口码头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码头所有经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高效服务;3.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4. 节能减排、环保优先。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港口码头设立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2. 负责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3. 组织实施港口码头经营计划,确保完成经营目标;4. 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执行情况;5. 处理港口码头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港口码头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港口码头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四、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港口码头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五、节能减排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节能减排职责。
六、经营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七、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本港口码头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港口码头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港口服务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港口安全、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维护港口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包括港口经营人、船代、货代、装卸公司、仓储公司、维修公司等。
第三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港口服务经营许可第五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港口服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高效、文明。
第十一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港口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港口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港口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仓储费、堆场费、报关费、代理费、维修费等。
第五章港口服务纠纷处理第十六条港口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平;(二)公开、透明;(三)便民、高效;(四)协商解决为主,调解、仲裁、诉讼为辅。
港口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港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港口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委员会由港口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港口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处理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五)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港口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港口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即岗位负责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一)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港口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港口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港口管理,保障码头港口安全,提高码头港口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港口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码头港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港口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码头港口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码头港口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以及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求。
第六条码头港口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码头港口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土地、水域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码头港口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应合理,建设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码头港口运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码头港口安全运营。
第十条码头港口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码头港口运营单位应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码头港口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票价、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码头港口运营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码头港口环境整洁。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码头港口维护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码头港口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码头港口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码头港口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码头港口垃圾,保持水域清洁。
第十七条码头港口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码头港口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八条码头港口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码头港口安全的监管。
港口管理制度规章
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适用于港口相关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宗旨是为了实现港口安全、高效、顺畅和规范的运营,保障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安全高效。
第五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管理机构、港口管理体系、港口经营管理、港口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工作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包括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公司等。
第七条港口管理体系是指港口管理机构组织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架构、管理规章、管理流程等。
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是指港口的船舶管理、货物管理、码头作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是指港口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执行机关是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监督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机关处理,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修改,由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港口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制度规章的解释权属于港口管理机构。
第二章港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港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工作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港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港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港口管理规章和制度;(三)开展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四)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应急工作;(五)推动港口现代化建设;(六)开展港口规划和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
2023年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维护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保护人员、设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包括各类港口码头、泊位、装卸设备、堆场、仓库等。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协同作战、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加强安全责任落实和风险管控。
第二章:安全组织第四条:港口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和网络安全的保护。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包括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
第八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各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港口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身份核验、准入管理、参与岗前培训、督促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信息共享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交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加强与船方、货主、物流公司等合作伙伴的安全信息共享,共同推动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安全监督第十六条:港口口岸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码头港口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所有使用和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港口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码头港口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港口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坏,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不得擅自调整港口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港口运营的公平和透明。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好信息交流和共享工作,共同维护港口运营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监管,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港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
港口码头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码头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规范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码头日常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规定,防止危险品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码头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
第三章码头运营管理第九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制定科学的码头运营计划,确保码头作业的高效、顺畅进行。
第十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和货物的管理,严格执行进出港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调度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高效靠泊和离泊。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码头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
港口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规范港口业务流程,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特制定本港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港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港口范围内的港口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企业、港口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港口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港口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积极推进港口信息化管理,优化港口作业流程,提高港口作业效率。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港口节能环保工作,促进绿色港口建设,减少港口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港口安全监管。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管理机构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港口信息化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进程。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环保部门,加强港口的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港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港口作业管理第十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减少作业风险。
第十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作业计划,合理安排作业任务,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噪音和粉尘,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