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 1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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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加剂质量要求

第三章混凝土技术条件

第四章混凝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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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新标准:DL/T 5100-1999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

SD10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

(部标准)的通知

(83)水电技字第78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水工混凝土质量,以及节约水泥,现颁发由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❶等单位负责起草的《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电部部标准,编号为SD108—83),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力工程。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

关于外加剂的检验工作,统由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长江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鉴定。

❶现已更名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在水利水电建设中使用混凝土外加剂已有很长的历史,实践证明:利用外加剂在改善混凝土的性能、改进混凝土工艺、节约水泥和减少能耗等方面已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但是,到现在为止,由于没有一个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标准,使外加剂生产无章可循,使用无据可依,影响了外加剂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为此,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年提出编制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的任务,组成了编制组。编制组三年来对国内外情况作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资料,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题试验。在此基础上,于一九八二年编写出本标准的草案,曾在一九八二年十月“第一届全国混凝土外加剂学术交流会”和一九八三年一月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召开的“双掺”会上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后,提出本标准之“送审稿”;又于一九八三年八月由水利电力部科技司和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共同主持召开的审议会作了议定,审议组认为可作为部颁标准颁布试行。

水利水电建设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本标准先选择其中在使用上面广量大、技术较成熟的作了规定,其它剂种待日后修定补充。

参加编制组的单位和主要人员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吴绍章、肖权、胡玉初,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杨德福,长江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陈万桂、林永达,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院周骏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吴钟瑾,成都勘测设计院科学研究所黄绪通、侯俊国,东北勘测设计院科学研究所孙风阁,葛洲坝工程局王嘉琴,电力建设研究所蒋树泰。

对本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函告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编制组

一九八三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鉴定水工混凝土中掺用的以下化学外加剂:

(1)引气剂。

(2)普通减水剂。

(3)早强减水剂。

(4)缓凝减水剂。

(5)引气减水剂。

(6)高效减水剂。

(7)缓凝剂。

工程选用外加剂时,也应参照本标准(试验时可采用该工程所用的材料)。

第1.0.2条定义。本标准中的外加剂定义如下:

(1)引气剂:能在混凝土中引入许多独立且分布均匀的微细气泡,以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提高抗冻性的外加剂。

(2)普遍减水剂:在混凝土的坍落度不改变的情况下能减少用水量;或在保持强度不变的情况下能减少水泥用量的外加剂。

(3)早强减水剂:除与普通减水剂的作用相同外,并能促进混凝土的硬化、提高早期强度的外加剂。

(4)缓凝减水剂:除与普通减水剂的作用相同外,并能延缓混凝土的凝结的外加剂。

(5)引气减水剂:兼有引气剂与普通减水剂的作用的外加剂。

(6)高效减水剂:在混凝土的坍落度不变的情况下能大幅度减少用水量;或在保持用水量不变的情况下能大幅度提高流动性的外加剂。

(7)缓凝剂:能延缓混凝土的凝结的外加剂。

第二章外加剂质量要求

第2.0.1条本标准中的任何一种外加剂制成的混凝土均应满足表2.0.1之要求。

第2.0.2条在推荐的掺量下,任何一种外加剂均不应引起钢筋(包括高强钢丝或预埋件)的锈蚀。

第2.0.3条任何一种外加剂的化学性能均应稳定。

第2.0.4条外加剂产品生产应均匀、稳定。为此,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并提供给使用单位:

(1)形态。

(2)比重。

(3)pH。

(4)水不溶物。

(5)干固物(不包括水不溶物)或含水量。

(6)表面张力(引气剂、各种减水剂)。

(7)泡沫稳定性(引气剂)。

(8)糖含量。

(9)硫酸盐含量。

(10)氯化物含量。

(11)红外光谱(根据条件有选择地进行)。

(12)毒性试验(对新产品有怀疑时进行)。

第2.0.5条外加剂出厂应附有鉴定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包装应标明外加剂的名称、规格、型号、净重及有效存放期,并采用措施严防运输、贮存时变质。

第三章混凝土技术条件

第3.0.1条试验用材料。检验外加剂质量时混凝土的原材料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1)水泥:应采用熟料中C3A含量在5%~8%并以二水石膏作调凝剂(若用硬石膏时其掺量不得超过调凝剂总量的1/2)的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2)骨料:应符合水利电力部《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质地坚硬、清洁及级配良好的天然骨料。粗骨料为卵石或碎石,最大粒径20mm,5~10mm的量占45%,10~20mm 的量占55%;细骨料为中砂,小于0.15mm的量不应超过5%。

(3)水:拌合用水应为饮用水。

第3.0.2条基准混凝土。在检验混凝土化学外加剂质量时作为基准而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基准混凝土的技术条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水泥用量:300±5kg/m3(用碎石时增加20kg/m3)。

(2)坍落度:6±1cm。

(3)含气量:2%以下。

(4)砂率:通过试验选用最优砂率。

第3.0.3条试验混凝土。在检验混凝土化学外加剂质量时作为试验对象而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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