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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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供您参考。

一、“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32条);承揽合同(第268条);货运合同(第308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保管合同(第376条);委托合同(第410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该合同严守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便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稳定。

因此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对此(2014)宜徐民初字第0048号案件,明确进行了说明“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性的立法目的。

”故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二、“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是否可以排除任意解除权?既然合同双方不能设立任意解除权,那么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我们得到了肯定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案号:(2015)民申字第990号】明确表明“就案涉有偿合同而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效力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一、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对应法规目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

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

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对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行了适当限制。

(一)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第933条,《民法典》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

可见,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也可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编》新增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48条

合同法48条

合同法48条合同法第48条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但是该约定只能赋予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得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解除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48条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这样的约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能够及时解除合同,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合同法第48条规定,约定解除权不得剥夺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的解除权,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但不得剥夺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已经约定了解除权,对方仍然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了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否则该约定将无效。

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损害他人的利益。

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权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时,该约定才是有效的。

最后,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不得排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特定情况,包括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务人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不能排除这些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并要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来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

这一条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及时解除合同。

然而,约定解除权的范围和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既不能剥夺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当约定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有效执行。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中。

而合同解除权作为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适用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约定解除权则是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通知的形式和内容、通知的送达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通知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通知未能送达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以及“合理期限”往往存在困难。

此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对于“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标准,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权的适用情况1.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即解除合同。

2.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或者存在误解时,其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诈骗或者胁迫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4.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载明的其他情形合同中也可以载明其他解除情形,例如,某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宣告。

当一方当事人宣告了解除合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确认,以确保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达成一致。

三、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将会产生一系列后果。

主要有以下两点:1.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

2.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合同中不存在解除权条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公司需要解除合同。

但供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节制原则的适用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了建设时间和建设费用。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拖延了工程时间。

公司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胡凌霄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看似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适用过程,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文章从这些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由来及定义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且生效之后,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为公平和效率计,法律赋予该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经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即告成立,合同立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归于消灭的权利。

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上越来越追求高效和节约成本的趋向有极大的关系,其本意是在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极度的负担的情形时,以快速和高效的方式将合同终止,使当事人从病态的合同中摆脱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从罗马法起源以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产生的合意导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不仅一直是合同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一直是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有约必守和合同神圣原则,它以牺牲交易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也保障经济的效率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样的一种博弈与社会发展的脚步有着根深蒂固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结,它的基础或说效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就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对方同意或承认,而在何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呢,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看:该条比较集中的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重大违约以及兜底性条款,即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义务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分别为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 不行使的情况: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的权利而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根据平等原则,合同一旦违约,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应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同意赔偿损失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解除权便消失。

2. 不得行使的情况:当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违约方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采取了合适的补救措施消除了违约后果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有一定的法定期限来履行合同义务或补救违约,如果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履行或补救成功,则解除权消失。

这一规定保护了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履约或补救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还对解除权消灭的效果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解除权消灭后,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即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其中,不行使是指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而不行使解除权;不得行使是指违约方在解除通知前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补救了违约后果。

这一规定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的稳定性。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解雇权力的滥用及应对措施

解雇权力的滥用及应对措施

解雇权力的滥用及应对措施解雇通知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公司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政策,我们不得不向您发送本通知,以解除您在公司的雇佣关系。

我们深感遗憾,但鉴于您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与公司的期望存在严重不符,我们不得不做出这一艰难的决定。

一、解雇权力的滥用我们理解,解雇是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行使的权力。

然而,我们也认识到解雇权力的滥用可能会给雇员带来不公正待遇和伤害。

滥用解雇权力可能表现为以下情况:1. 无合理依据的解雇: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才能解雇雇员。

如果解雇没有合理依据,即使是在合同期满之前,也可能被视为滥用解雇权力。

2. 歧视性解雇:雇主不得因雇员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残疾等非工作相关因素解雇雇员。

如果解雇行为涉及到歧视性因素,那么即使有合理依据,也可能被视为滥用解雇权力。

3. 违反合同约定的解雇:雇佣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约束,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雇主在解雇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程序或条件,那么解雇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解雇权力。

二、应对措施为了应对解雇权力的滥用,雇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解雇是滥用解雇权力的结果,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援助。

律师将帮助您评估个人案情,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2. 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雇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向相关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解雇行为的滥用性质,并寻求公正的裁决。

3. 寻求和解协议:有时,雇员和雇主可能会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解雇争议。

和解协议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请注意,以上措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

具体应对措施应根据个人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总结解雇权力的滥用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可能给雇员带来严重的后果。

作为雇员,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除的法律限制和约束

解除的法律限制和约束

解除的法律限制和约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候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也会对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平衡法律的限制和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解除法律限制和约束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解除法律限制和约束的一些常见情况及其具体操作方法。

一、法律限制的解除1. 合同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约束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解除合同,以避免一方或双方承担过大的风险或者实现更好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方违约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约定的程序,并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责任。

2.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雇佣关系的终止,可能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严重违约等原因。

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例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需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不得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3. 刑罚的解除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通常会对个人的自由权利产生限制。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刑罚的解除也是必要的,例如犯罪人员改判、假释、暂时出狱接受医疗救治等。

法律对刑罚的解除设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刑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二、法律约束的解除1. 律师的辩护权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辩护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对律师的辩护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然而,为了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权益,对律师的辩护权利进行相应的解除也是必要的。

例如,允许律师进行辩护陈述、提供证据、调查取证等。

2. 临时限制的解除法律有时会对特定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实施临时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当临时限制不再必要或者达到预定期限时,法律需要对这些限制进行解除。

例如,紧急救援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受到行动限制,但当任务结束时,这些限制也应当被解除。

民法典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民法典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民法典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民法典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经验。

先说问题啊。

我觉得这民法典里的合同解除权啊,在实践中有些条文抠起来特别麻烦。

就好比一个租赁合同,租客和房东发生矛盾了,租客说想解除合同,就援引解除权的条款。

但是呢,这个条文的适用就不那么清晰。

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条文中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达到“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

可这“根本违约”的界限真的很模糊。

有些鸡毛蒜皮的事儿租客觉得是根本违约了,房东觉得不是。

像有一次,房子的一扇窗户有点难开合,租客就说房东没有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子,这算违约要解除合同。

但房东觉得这就是个小毛病,根本算不上让合同没法履行的根本违约。

哎,这时候就很头疼。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有时候很绕。

有些客户过来找我,说自己要解除合同,我一问才知道,他们根本没按照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

在法律上这通知的程序是很重要的,但这程序又没个特统一又简单易懂的规定。

我感觉这就容易让很多人误入雷区。

再说说对策建议。

我觉得对于这个“根本违约”界限模糊的问题呢。

咱们可以借鉴一些之前类似案例的判断标准。

我通常会去找找所在地区法院的判决案例。

你看啊,有个类似情况的案子是甲卖给乙一批货,结果有小部分货有轻微瑕疵,但整体不影响使用,法院判定这不属于根本违约。

这就给我们一个参考方向。

哦对了还有,如果合同能在开头定好什么情况算根本违约就好了。

就像盖房子得先打好地基一样,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明确这个违约的界限。

比如把房子哪些设施如果损坏算根本违约,哪些不算写清楚。

对于解除权行使程序复杂的问题呢,我觉得相关部门可以出一个统一的指南或者范本之类的。

像那种官方的填报指南,一步步告诉你怎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

我知道这想法可能有点理想化,毕竟法律条文解释和管理是个复杂的事儿。

但至少可以从简化或者标准化通知形式开始呀。

再一个啊,就是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加个条款,约定如果要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和模板。

解约的法律限制和风险防范

解约的法律限制和风险防范

解约的法律限制和风险防范解约是指当事人自愿终止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商业或个人合同中,解约是一种常见且必要的方式,但是它也伴随着法律限制和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就解约的法律限制和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法律限制在解约过程中,法律对解约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限制:1. 合同约定:合同中可能会约定解约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解约,以避免违约风险。

2. 解约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解约时需要提前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并确保对方已经收到通知。

通常,解约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为了解约的证据和防止纠纷,建议使用挂号信或邮件等有记录的方式发送通知。

3. 解约赔偿:在某些情况下,解约可能会涉及赔偿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方解约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当事人在解约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额外的经济损失。

二、风险防范除了法律限制,解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减少解约所带来的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解约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了解合同内容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解约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分担。

2. 协商解约:如果双方决定解约,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就解约的条件、期限和赔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份解约协议。

协商解约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同时维护双方的关系。

3. 寻求法律意见:如果解约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纠纷,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解约建议,并帮助当事人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总结:解约是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但其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风险。

当事人在解约前应该了解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风险。

合理的解约行为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出现时,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拒绝履行、擅自变更合同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目的丧失、合同标的物灭失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浅议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浅议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浅议《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下面这个案例即是最典型的一例。

[案例]2008年1月1日,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在河东信用社门南旁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张某用于经营药品生意,租赁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止。

每年租金9000元,合同还约定:如一方因特殊情况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每天按20元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接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其因自身业务需要安放ATM机,而要安放ATM机必须使用出租给被告的门面房,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被告张某送达了合同解除函,并限其30日内搬出。

现被告拒绝搬出租赁的房屋,为此,原告信用联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所租赁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时解除。

故被告拒不搬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被告搬出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应该给予支持。

[法律分析]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条款规定。

下面对合同解除权作简单的介绍:第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第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权两种。

《合同法》第93、94条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时只需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3篇)

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 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4. 合同解除的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得就解除合同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提起诉讼。

2. 合同解除的财产后果(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或者物品。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支付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3. 合同解除的程序后果(1)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

(3)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期间内送达。

4. 合同解除的争议解决(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四、任意解除权的限制1. 合同性质限制(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解除的合同,不得任意解除。

(2)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的合同,不得任意解除。

2. 合同履行期限限制(1)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的程序限制(1)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

(3)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期间内送达。

五、结语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书的滥用和失效情形解析

劳动合同书的滥用和失效情形解析

劳动合同书的滥用和失效情形解析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雇主往往滥用劳动合同,使其失去原本的保护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和失效的角度对劳动合同书进行解析。

一、滥用劳动合同的情形1.合同期限过短有些雇主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限设置得很短,例如只签订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合同。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与具体工作的性质和需要相适应。

过短的合同期限使员工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保障,丧失了合同的保护作用。

2.违法违规行为一些雇主为了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常常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如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使劳动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

3.强制性条款有些劳动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强制性条款,如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不得参加工会等。

这些条款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使劳动合同失去了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形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必须经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2.违约行为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对方的权益时,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工资、未提供合理工作条件、恶意辞退等。

解除劳动合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定解除情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一些特定的情形而失效,如员工患病或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双方不需要再行解除。

总结:劳动合同的滥用和失效情形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伤害,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雇主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合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除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解除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解除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解除合同是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当一方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会寻求法律的解除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争议解决方法。

一、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追求赔偿。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履约义务: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甲方在合同中规定了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实际上未能如期交付,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一方通过欺骗、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违背了合同的内容和精神,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如果甲方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了不会向竞争对手透露乙方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甲方向其他竞争对手泄漏了这些秘密,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3. 不可抗力事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解决方法当合同解除引起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纠纷: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可以包括直接对话、第三方调解等方式。

双方可以讨论解除合同的原因、争议的内容以及赔偿等问题,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2. 仲裁: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可以选择一个争议解决专家或机构作为仲裁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3. 诉讼: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将依法提起诉讼,并在法庭上提交证据、陈述意见,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无论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都应该考虑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民法中的解除权权利行使的限制与实践透析

民法中的解除权权利行使的限制与实践透析

民法中的解除权权利行使的限制与实践透析一、引言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触犯法律法规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解除权并非无条件可行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解除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透析,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二、解除权权利行使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相关条款,解除权的行使需符合一定条件,且其中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

此时,违约方责任明确,并可行使解除权。

但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提出了一些限制,比如:(1)合同约定的限制:当合同中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时,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

例如,合同中规定需提前书面通知解除的,解除权行使方应遵守此约定。

(2)法律规定的限制:有些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解除权的限制条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进行规定。

在此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需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

2. 合理限制此外,解除权行使还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合同的稳定与秩序,并避免解除权被滥用和随意行使。

一些常见的合理限制包括:(1)损失限制:解除权行使方应对其行使解除权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如,当解除合同会导致对方无法恢复的损失时,解除权行使方需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补偿责任。

(2)警示限制:解除权行使方在行使该权利之前,应提前向对方告知其解除的意向,以便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展开协商。

这样的限制有助于双方就合同违约问题进行沟通和解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解除权权利行使的实践透析1. 商业合同中的解除权行使在商业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常常伴随着经济风险和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合理地设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条件,以保护自身利益。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违约方需在逾期一定时间后方可解除合同,或者约定解除合同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些限制在商业合同中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提高了合同稳定性和双方的风险意识。

约定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

约定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

约定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约定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一、约定解除权的消灭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权利,即当合同履行的某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

在商业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常常用于保护合同的履行双方的权益以及合同的稳定性等方面。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约定解除权会因丧失原有的效力而被消灭。

1. 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款不再符合双方的利益时,双方可以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解除约定解除权的效力。

例如,当某一方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放弃其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一致意见是必要的。

2. 解除条件消失当存在解除条件时,若这种条件不再存在,那么约定解除权也会被消灭。

例如,当合同另一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如果后来履行了该条款,那么就不存在解除条件了,这时约定解除权也就消失了。

3. 解除权的行使如果当事人在解除权生效期内未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也会消灭。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解除权,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则后续任何行为都不会导致合同解除,同时解除权也会被取消。

4. 合同无效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因为合同本身不存在,所以约定解除权也将失效。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例如,当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时,或者合同双方之间发生过诈骗、胁迫等情形时。

二、约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当约定解除权失效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合同责任。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履行了某些合同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应继续有效。

同时,当事件履行后,由于约定解除权无效,各方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的无效导致解除权的失效,那么当事人应相应地追究无效的原因。

例如,如果合同因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为是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方迟延履行, 相对人有权解除合 同。 不同之处在于第二项规定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三 项则规定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两条规 定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区别,如 按照第二项,则原告须证明其曾向 被告发出催告, 要求其履行债务。 如按第三项,则原告须证明被告的 迟延行为导致了其合同目的的落 空,如果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则即 便未进行催告,亦可迳行行使解除 权。 史尚宽先生在著作中将迟延履 行所形成解除权,因非定期行为和 定期行为而分别论以不同的构成 要件。 定期行为中以合同的性质须 为定期者称为绝对的定期行为,而 以当事人的合意定期者称为相对 的定期行为,于后者,史尚宽先生 进一步认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 为之成立,是否仅以有履行期日严 守之合意为已足,抑尚须与订约之 目的关联为观察, 学说上不无争 论,依余所见,应与契约目的关联 定之”。 ①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 项规定的理解适用,也倾向于认为 应视履行期限因素对于合同目的 的重要性而言。 一般认为,如果时 间因素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 重要, 例如季节性强的货物交付、 双方明定过期则不予受领等等,迟 延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则 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而如果时 间因素对当事人并不重要,迟延造 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不能认为合 同目的落空。
宣判后,山东海汇股份公司不 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 决结果无误,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原告据以主张合同解除 的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原、 被告间合同约定转让的标的是青 岛海汇公司17.4%的股权, 原告已 经向被告交付了该标的,但是被告 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 付转让金,显然构成违约。 被告的 违约行为表现为迟延履行,而第九 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均规定,一

劳动合同法限制滥用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限制滥用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限制滥用解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劳动关系趋于稳定。

对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现象进行遏制,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一大目的。

这一现象的解决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大意义。

“如履薄冰。

”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电子企业的员工郑震如此形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他在公司的工作感受。

由于公司员工少,工作任务重,平时他经常加班,但公司只给他算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费用,平时加班都是义务加班。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郑震不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他亲眼看到,一名同事曾经为了加班费的问题找过经理,没多久就因为一次小小的工作失误被单位炒了鱿鱼〈着同事们都任劳任怨地加班从来不提什么要求,他也不敢再去当这个“出头鸟”。

至于什么带薪休假、要求涨工资的事就更不敢提了。

“没办法,就业压力大,能保住这份工作就不错了。

”郑震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像郑震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用人单位手中掌握着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员工不听话或者有劳动权益方面的要求,单位就可以几乎不花任何成本地将这名员工炒掉。

___ 年 ___ 月 ___ 日与甲方签订的 ___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由于 ___ 原因 ) ,终止 ( 解除 ) 劳动合同。

王德福是北京一家加工企业的老职工,2020年被辞退,原因就是曾经有一次在工作中与经理意见不合争执了几句,后来就被经理视为眼中钉,工作中经常无端地受到责难。

老王最后忍无可忍找经理理论,经理就以他工作能力不够、不服从领导为由辞退了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最大的危害就是使员工为了保住工作而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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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摘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约、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存在对于合同关系的完善和市场交易十分重要。

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予以合理限制,以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增加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应作更详进的规定。

关键词:限制;滥用解除权;合同合同是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载体,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到转让乃至解除,无不“放权”于当事人,其初衷显然是为了给予交易双方更大的自由。

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人无视合同订立的来之不易,动辄主张解除合同,甚至已经履行接近尾声的合同关系也不惜以解除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

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社会资源都是十分不利的。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合同解除权概述(一)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

一般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

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在某种条件下,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为事先约定解除权。

这种做法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种纠纷的及时解决。

协议解除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事后的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取代原合同,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反对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意义1.约定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起源于近代民法。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封建社会所存在的那种身份关系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征的契约关系,也即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

可以说,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解除权领域自不例外。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相应的,法律也必然应该赋予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自由,使当事人能够以解除权来预防违约及作为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救济手段。

2.合同解除权的存在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市场经济纷繁复杂,各种纠纷在所难免。

在纠纷发生之后,追究违约责任固然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出现严重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仅仅追究违约责任往往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

这时,当事人常常希望提前将合同关系消灭,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刻意维持一个没有存在价值的合同关系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合同已无存在必要时,法律应允许人们尽快将资源从这个合同关系中抽出以便投入到新的领域。

解除权的存在恰恰给了当事人一个机会,人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关系的存续抑或消灭。

二、合同解除权滥用的限制一般来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

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浪费。

从这个意义上说,解除权的行使尤其是滥用应受到严格限制。

合同信守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从本质上说就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既然如此,当事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毁约。

否则,大量的合同关系会形同虚设,甚至已经履行接近尾声的合同关系也可随意解除,“回到”合同订立之处的状态,无疑会造成严重浪费。

同时,当事人的随意毁约也会严重动摇社会信用基础,进而动摇现代市场经济的根基。

因此,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看,严格履行合同仍应是常态。

只有在出现特殊事由使合同的遵守确无必要时,才能考虑解除合同。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解除权予以合理限制是很重要的。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解除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除斥期间的限制。

为了及时解决纠纷,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应当对合同解除权的存在期间规定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推定为“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法定或约定的期间比较明确,问题在于“合理期限”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困惑。

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该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十五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了较为明确的限定。

但是,在其他合同中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此时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

这样一方面可以合理限定当事人解除权行使期限,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合同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这样做也符合类似事物相同处理的原则。

2.行使程序上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知,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权人常常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是径直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合同解除。

对于这种做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此时不应受理。

一方面,司法机关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其并无合同解除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赋予司法机关的并不是解除权,只是一种确认权。

从法理上和立法上,合同解除权专属于当事人。

因此,解除权人未履行通知程序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无权直接判令合同解除。

3.相反行为。

权利的行使不能够破坏他人的合理信赖。

换句话说,如果权利人的行为已经使对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已不会再行使某项权利,那么,这种合理信赖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到合同解除的领域来说,当出现某种事由,使得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时,那么,如果解除权人没有实际行使权利,而是做出某些行为,该行为足以使对方相信其不欲解除合同,那么,权利人所为的这些行为就可以视为对解除权的抛弃。

对于这一点,很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体现。

《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致受领的标的物严重毁损、灭失或返还不能的,解除权消灭;《德国民法典》第352条、《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权利人把受领的标的物加工、改造为其他种类物的,解除权消灭;《德国民法典》第353条规定,权利人将受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解除权消灭。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这种因权利人“相反行为”逆向选择导致解除权消灭的规定,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十分不利。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有根本违约行为,致使甲公司享有了合同解除权。

但是,甲公司此时并未行使解除权,而是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在又履行了一段时间后,甲公司欲终止合同,于是要主张行使之前享有的解除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在这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姑且不论,在甲公司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后能否再行使其继续履行合同前的解除权?笔者认为此时甲公司不宜行使解除权。

一方面,甲公司在享有解除权时,没有行使,而是选择履行合同,基于此事实,乙公司已有充分理由相信甲公司不欲解除合同,这种合理信赖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此时再允许甲公司解除合同,那么,对继续履行期间双方所付出的人力物力都是一种浪费,如果这种情况成为普遍现象,则交易安全无从保证,同时也会给社会资源带来巨大浪费。

因此,此时不宜再认可其恢复行使解除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类似问题缺乏规定,因此立法上应该尽快跟进,使这种情况下的解除权消灭成为一种制度。

当然,此时限制其解除权并非剥夺其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之违约责任的权利,两者并不冲突。

4.合理考虑关联方利益。

无可否认,合同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解除一般情况下也无需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同意。

但是,如果合同的存废会给事实上的关联方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合同的解除与否就应当考虑他方利益。

有一则案例:甲分别与乙、丙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位于某处663-675号房产7套(其中丙的房屋为位于最东面的663号),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甲不及时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甲租赁上述7套房屋后,对所有房屋进行了打通装修,开立了一家酒店。

合同签订后前三年甲均按约支付了房租,2004年12月,甲和丁签订了《门面房转租协议》,约定甲将上述7套房屋转租给丁。

2005年11月,甲未能向出租人支付2006年度的房租,各出租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乙等人分别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别向各出租人支付2006年度的租金和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而丙则坚持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甲将房屋擅自转租,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丙据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为无因。

但本案系争租赁合同以不解除为宜。

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本案租赁合同虽系甲与丙就特定房屋租赁事宜签订的一份独立的合同,但丙在签订合同时即已明知甲租赁房屋的用途以及包括丙房屋在内的7套房屋将打通装修开设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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