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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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2008]080号,2008年3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
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的开始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24
时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附录2名词释义)(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22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责任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
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
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附录2名词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附录2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
录2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附录2名词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附录2名词释义)。
受益人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如何申请理赔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医院(见附录2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
使而丧失。
保险责任的终止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但如本附加合同附加于
《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时,则不可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
扣除手续费(见附录2名词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终止;
(4)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页以下空白)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
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
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见附录2名
词释义)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4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