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控盘锦市政府债务风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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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控盘锦市政府债务风险的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控盘锦市政府债务风险的意见
(盘政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债务管理,防控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政府债务化解,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防控风险原则。加强债务动态管理,坚持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偿债准备金管理等工作机制,防止债务风险发生,维护政府信用。
2.责任明晰原则。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区县、经济区是债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政府债务统计、发行、偿还、评估,特别是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3.总量控制原则。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控债务总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变相举借政府债务,新建项目一律采取企业化、市场化等方式运作。
4.企业主体原则。创新政府投融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主体向企业转变。促进存量债务逐步向企业划转,实现“借用管还”相统一,企业化运作处置债务,提升债务化解能力。
5.市场运作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积极借助市场力量拓展债务化解渠道。坚持远近结合,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利用各方资源,提升偿债能力,降低政府负债率。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通过灵活运用债务置换、国资国企资本运作、盘活国有资源资产等手段,以及PPP、基金等融资方式,全面提高地区债务处置、风险防控能力,将我市各级政府债务指标控制在合理区间,建立政府投融资一体化运作新机制,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债务与政府全面脱钩,政府债务得到有效化解,基本消除影响全市及市内部分地区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