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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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2004-11-03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市建委(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9)法人委托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4)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7)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需提供)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7)法人委托书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合法、有效;

2、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现场踏勘,对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提出审

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或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施工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件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通知书》,并在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相关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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