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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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邝A,男, 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建设xx路xx号xxx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邝B,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路翠岛内街x号xxx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邝C,女,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xx号大院xx号xxx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邝D,女,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xx号大院xx号xx房

反诉人就邝B、邝C、邝D诉邝A法定继承一案,依法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人与三被反诉人共同继承父亲邝E(以下简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250819.71元;

2、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反诉人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反诉人与被继承人的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xx号(原xx号)xx房。父亲邝E、母亲冯F生前均是由反诉人细心照料,他们的生活起居均由反诉人及妻子承担;虽然反诉人因涉讼房产的两间房屋出租从2000年12月起与父母分开居住,但反诉人为了继续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选择离涉讼房产较近的淘金北路xx号xxx房居住;一直赡养父母直至2007年4月9日母亲冯F去世、2008年10月18日父亲邝E去世;反诉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反诉人的父亲邝E去世时,在建设银行留有存款250819.71元。反诉人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存款。但三被反诉人在被继承人病重住院期间,不但不好好的照料被继承人,反而挖空心思隐匿、侵吞遗产;除了故意隐瞒真相、在反诉人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诱导被继承人立下“遗嘱”之外,还趁反诉人与被继承人不备,私自窃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定期存折多份,意图隐匿、侵吞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反诉人认为:反诉人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存款。反诉人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三被反诉人不但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故意隐匿、侵吞遗产,因此应依法不分或少分遗产。

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现依据《民事诉论法》的规定;提出反诉,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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