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赢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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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赢前景光明
——关于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本文分两期发表在《朝阳日报》2007年8月22日和9月5日的经济周刊上,并被国家网络期刊和报纸文摘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首先是农民和农村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它将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民提高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能力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国家机关的一件大事,因为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支持、扶持、服务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职责;还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一件大事,因为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提高全社会农产品特别是优质农产品的供应水平,甚至会引起农产品流通供给形式的变革,使之能够在更高的水平上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近而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立的目的、运作方式、扶持手段以及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使人们能够结合朝阳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实际,作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农民组织起来给自己做“经纪人”
农民组织起来给自己做“经纪人”,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立目的的最形象的描述。《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服务就是农民通过合作向自己提供产购销的服务,就是以农业生产环节为中心,向购进和售出的两端延伸接长产业链条,使农民
从简单买卖和单纯生产状态中解脱出来,增加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营内涵,通过获取规模效益和超值效益来实现帮助农民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形式给自己做“经纪人”,实现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是我国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的缺失需要农民通过合作予以弥补。目前,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的缺失在产购销三个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首先看农产品销售方面,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民具有了市场主体资格,可以自主进行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了。但事与愿违,农民在市场的“高天”和“阔海”中并没有飞越起来。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期,由于当时物资匮乏,市场紧缺,农民生产什么都不愁卖,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与卖方市场状况相遇,农民的收入迅速提高,显示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卖方市场全面变为买方市场,在农业方面,先是出现了农产品卖难问题,继而是农民的收入徘徊不前,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的情况。为促进农产品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国家开始鼓励人们从事农产品的经营和贩运,从农民中分离并产生了第一批以购销农产品为主业的农村“经纪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卖难的问题。逐步形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再直接进入市场,其生产的农产品是通过“经纪人”甚至几位“经纪人”才能进入市场的格局,拉大了农产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的距离。出现了养鸡的不如倒蛋的,种菜的不如摆摊的,种粮的不如贩卖的情况。农产品销售好时,农民难以实现多收,销售不好时,市场风险则主要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担。由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
农民不能同消费者见面,也就失去了农产品供给市场的话语权,没有了话语权也就没了经营权。其次是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入方面,讲生产经营,就离不开原材料的采购,它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只有购进质优价廉的原材料,才能降低生产成本,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才能获得可观的利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社市场经济制度后,打破了农资统一调拨供给的局面,农资市场全面放开,经营农资的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农资市场繁荣了,但农资的流通渠道延长了,环节增多了,所增加的成本最终都要由农资的消费者一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担。国家虽然采取了对农民直补和给大型化肥、农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促其降低价格等措施,但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收效甚微,不能不说农资流通渠道的延长和环节的增多使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有时个别的零售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用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使饱受农资价格居高不下之苦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者,面对诸多的农资零售商,没有同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也就失去了在农资购进方面的经营权。最后看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过程本身经营内容的缺失,则是社会化大市场需求和小生产供给的矛盾造成的,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难以体现经营的意图。对于生产什么,受生产者自身素质的限制和信息不畅的制约,只能是盲目的进行,不对路时,不仅白劳作一年,还要搭上生产资料的投入,落得个血本无归;对路时,社会化大市场对农产品有一定量的规模需求,如作为产地向异地市场供货,而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受量的限制只能通过“经纪人”收购再转运到异地市场。对于怎样生产,一家一户的生产形式,各行其事的生产方法,不能进行标准化生产,难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农民只有合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有能力实现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缺失的弥补。弥补的过程就是对农业生产领域及相关领域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调整的结果将使农民真正实现对农业生产的经营,并获得经营收益,提高整体收入。农民通过合作社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资的集约采购,为了追求农资的质优价廉,就会变零买为团购,直接同农资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行交易,就会引起农资交易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农民通过合作社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产品的集约销售,为了使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就会自己给自己做“经纪人”直接向市场供货,特别是当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贮藏、贩运增值的情况下,会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也会引起农产品流通供给形式的变革和创新;当农民通过合作社提高了组织化水平后,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业生产,就可以实现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通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使农民获得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超值效益。这一点尤为重要,随着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食品质量要从食品原料生产的源头,即从种植业和养殖业抓起,靠过去那种由“经纪人”或“经营户”将农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畜禽产品收购集中再向加工企业或市场提供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因为“经纪人”或“经营户”只能顾及到生产多少的数量却不能左右怎样生产的质量。这种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缺失弥补的作用不可低估,仅以我们朝阳为例,比如种植业,如果通过合作社集约进行农资采购,减少中间经营环节,全市每亩平均节约10元的农资投入,按580万亩耕地计算,就等于帮助农民增加5800万元的收入;再以玉米种植为例,如果组织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可比普通玉米价格高出5%以上,按现行玉米价每斤可达到0.03元左右,按平均每亩800斤的产量计算,每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