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目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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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目录规范

目次

目次..............................................................................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数据 (1)

3.2 数据元 (1)

3.3 元数据 (1)

3.4 值域 (1)

3.5 代码 (2)

4 总则 (2)

4.1 代码分类 (2)

4.2 赋码原则 (2)

4.3 优先原则 (2)

4.4 适应原则 (2)

5 代码表目录 (2)

5.1 标识代码 (2)

5.2 分类代码 (3)

表1:主体类型分类代码表 (3)

表2: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4)

5.3 业务代码 (4)

表3:行业门类代码 (4)

表4:公民性别代码表 (5)

表5:户口性质代码 (5)

表6:户主关系代码(1位码) (5)

表7:户主关系代码(2位码) (5)

表8:文化程度代码 (7)

表9:婚姻状况代码 (8)

表10:法人的存续状态代码 (8)

表11:学校机构办学类型代码 (8)

表12:学校机构举办者类型代码 (9)

表13: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类型代码 (10)

表14:股权出质状态代码 (10)

表15:社保参保缴费状态代码 (10)

5.4 系统代码 (10)

表16:退出人口系统原因代码 (10)

表17:退出法人系统原因代码 (11)

5.5 其他代码 (11)

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目录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人口与法人基础信息库建设中的数据代码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00 《信息技术通用八位编码字符集》

GB 11643 《公民身份证号码》

GB 32100 《人口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

GB/T 21062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GB/T 21063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GB/T 18391 《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658 《文化程度代码》

GA/Z 02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代码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

数据data

信息的可再解释的形式化表示,适用于通信、解释或处理。

注:数据可以由人工或自动的方式加工、处理。

3.2 数据元

数据元data element

由一组属性规定其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3.3 元数据

元数据metadata

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3.4 值域

值域Value Domain

允许值的集合。

注1:值域提供表示,但并不隐含与值可能关联的数据元概念,也不表明值的含义。

注2:允许值可枚举,或可通过一个描述来表达。

3.5 代码

代码 code

用一组允许值表示的数据单元,是一类数据元。

4 总则

4.1 代码分类

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主要包括标识代码、信息分类代码、行业代码以及业务命令或系统命令代码。

4.2 赋码原则

a)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赋码坚持统一赋码原则,即按照系统层级、职能划分、业务流程等相关要求,确定赋码的边界与范围;

b)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赋码要坚持唯一性原则,采用成熟的赋码方法与技术,避免重复、歧义与错误;

c)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赋码要坚持集约化原则,避免增加管理环节,重复赋码,最大化采用已有代码,避免代码对照、映射、比对。

4.3 优先原则

a)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主体标识、以及针对主体的共性基础属性代码应以遵循国家强制、国家标准优先;如公民标识代码采用公民身份证号,遵循GB11643;机构标识代码采用社会信用码,遵循GB32100;

b)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中信息分类或者是主体经济社会活动的共性基础性代码应遵循国家标准,确实为行业或地方履职所需的代码,按照行业、地方与企业或系统的顺序,遵循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c)其他对于公民或机构等起到标识作用的代码可以作为参考标识。

4.4 适应原则

基础信息库数据代码坚持符合国家、行业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地区基础信息库建设及共享服务需求,数据代码赋码及相关规定应以满足实际管理及服务需求为原则。

5 代码表目录

5.1 标识代码

公民主体标识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18位字母数字;机构主体标识采用统一社会信用码,18位字母数字,分别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

5.1.1 统一社会信用码

a)说明: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编码方法:采用 GB 32100《法人和其他组

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b)18 位代码,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 O、 Z、 S、 V)组成,包

括:——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i.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

ii.第 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iii.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iv.第 18 位校验码。

5.1.2 公民身份证号码

c)说明: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识别的代码。编码方法:采用 GB 11643《公民

身份证号码》,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d)18 位代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 O、 Z、 S、 V)组成,包括:——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i.第1-6位数字地址码,符合行政区划代码标准;

ii.第7-14位数字出生日期码;;

iii. 第15-17位数字顺序码,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iv. 第18位数字校验码,采用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给定。

5.2 分类代码

表1:主体类型分类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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